一是强化企业研发和抗风险能力,提高中医药产品的有效性。中医药行业现代化建设完成后,对于保障国民健康具有长期的正面社会效应,但是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建设项目周期长、前期投入资金量大的特点,而且投资后的经济效益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收回投资的风险较高,这就影响到投资方对中医药企业现代化建设的投资热情和投入强度。因此,当前我国的中医药企业,能够长时间、持续不断、大规模地进行研发投入的企业屈指可数。这就迫切需要国家采取有效的财税政策,通过制定鼓励政策、加大财政投入、优化税收杠杆、引导社会投资、优化社会资金筹集渠道等措施大力支持和帮助中医药企业进行现代化改造,尽可能避免行业发展风险所产生的危机。
二是对资源进行合理调配,优化产业布局。中医药行业属于发展潜力较大、发展周期较长、发展中变量较多的行业,市场投资主体并不能立即获取利益反馈,这影响了投资者对中医药行业长期投资的积极性。但是当国家通过一系列的财税政策,向社会投资者传递了国家坚定扶持中医药行业发展的导向后,可以有效影响投资人和企业的投资预期,吸引他们顺应潮流,作出符合利益的判断,敢于加大对该行业的长期投资。在吸引社会投资者的同时,国家通过合理的财税政策使得资源在中医药行业和其他行业之间进行配置,使资源配置朝着有助于中医药行业现代化的方向倾斜。
三是理顺医药行业所具有的公共产品的属性,强化社会服务属性。医疗需求对于群众来说属于刚性需求,缺乏弹性,且该行业存在着一定的自然垄断属性。因此,政府部门就需要采取不同的调节手段,遵从市场规律,把医疗行业中的竞争性和盈利性业务推向市场,确保医药行业具有竞争活力;对医药行业中的非盈利或者公益部分予以补贴或者减免,如财政直接补贴、财政转移支付、财政直接投资等。通过精准分类调节,既能帮助医药行业保持活力,又能对群众的医疗需求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财税政策如何推进中医药产业传承创新发展
制定财税政策,助力中医药产业发展,应当坚持现代化导向。通过努力提高中医药的药物效果、规模标准化生产销售能力和社会服务意识,进一步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医药业发展路径。
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第一,进一步提升各级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对中医药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率先发力,既能有效弥补企业进行产品研发方面的缺口,进一步提升中医药品的医药性。同时,还能释放积极信号,引导地方财政和社会资金向中医药行业倾斜,从而打造多元化资金渠道。通过不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实现中医药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稳步增长,不断提高中医药报销目录范围和报销比例,使中医药产业投入与经济增长水平相适应。这既能促进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也有利于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现实问题。
第二,考虑将中医药产业现代化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公共预算。在地方政府预算制定时,应使中医药产业现代化建设所需资金在政府预算的分配结构中占有一定的位置。在地方政府经常性预算中,中医药产业现代化建设支出应作为经常性支出预算予以确立,地方政府可以把每年增加的一部分财政收入用于中医药产业现代化建设预算资金,设立中医药产业现代化建设支出科目,安排相应的中医药产业现代化建设支出预算,并保持一定增长比例。
第三,探索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对中医药产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拨款制度。中央和地方财政的专项拨款不仅可以在加速中医药产业现代化目标的实现过程中,缓解财力不足的困难,而且资金使用上的附加条件也能保证资金能够被专门用于中医药产业现代化建设。同时,地方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规定,可以使地方政府也担负起一定责任,让专项拨款制度提质增效。
打造支持中医药产业现代化的政府投融资制度。中医药产业在前期的原材料基地建设、企业升级改造和产品研发阶段需要大量资金投入,需要政府对民间资金投入加以合理引导。政府可以通过多渠道、多途径筹集科研经费,引导中医药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走向市场,构建以财政投入为导向、企业投资为基础、银行资金为依托、外部筹资为补充、政府优惠政策为支持的中医药行业现代化投融资体系。
政府应建立适合中医药科技研发特点的风险投资机制,优化中医药科研风险投融资的组织形式和退出制度,鼓励科研实力强、科研成效转化效益好的中医药企业挂牌上市;激励金融机构拓展对中医药企业科技研发的贷款规模,提高科研资金投入;倡导金融机构向中医药研发领域进行资金倾斜,支持金融机构向中医药企业发放低息或财政贴息贷款,强化中医药科研与金融的联系程度;尽快设立地方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构建中医药科研成果转化中的风险防范机制。
完善税收制度设计。目前在实践中,税收制度优惠主要分为两种: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前者是指在一定时期对企业实现的税收实行免征、减征或执行优惠税率,一般而言直接优惠方式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作用更加突出、见效更快,但也存在着优惠时间短、优惠政策不稳定、增加税收征管成本等缺点。后者是通过费用全额或加计扣除、结转扣除、加速折旧等方式,减少企业计税基础,实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但间接优惠对企业要求较高,对中小企业的税收获得感不强。结合当前我国中医药发展企业多、规模小、创新能力弱的实际情况,在拟定鼓励中医药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时,要将研发环节置于其发展核心,要有所侧重地鼓励企业研发创新。税收优惠要从以直接优惠为主要形式过渡到以间接优惠为主,引导企业加强研发投入。
一是增值税政策优惠应贯穿全产业链条。中医药产业链涉及从选种、栽培、采摘、炮制、制造、研发、销售、出口等环节,如果只对其中的一个或几个环节进行鼓励,不能有效促进行业协调发展,应结合增值税特点,进行全链条支持。具体来看,可以对涉农环节实行增值税完全免税政策,激励农民种植积极性;对中医药生产企业采取低税率政策,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对于中医药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用增值税减免或即征即退政策,促使研究成效产业化,从而提升企业盈利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是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研发激励作用。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企业,可以自投产之日起减征或免征若干年所得税,促进其技术进步和创新。也可以对中医药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设限制比例,甚至可以采取发生费用加计扣除的办法帮助企业分担研发风险。还可以考虑对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而发生的合理支出,允许在税前列支。另外,对企业进行的先进仪器研发费用还应当允许设备投资款在每年新增所得税税额中进行抵扣。
三是完善其他税种的配套措施。对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以及地方各种附加税等,也要一并进行考虑。如对中药业企业生产用地可以采取免征或者减征土地使用税;对生产、科研用房可以免征或减征房产税;将示范园区和种植基地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并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作者为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责编/贾娜 美编/陈媛媛
声明:本文为人民论坛杂志社原创内容,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载请回复本微信号获得授权,转载时务必标明来源及作者,否则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