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背景
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与民族的未来希望,未成年人群体既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经历者、见证者,更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生力军,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使命。未成年人有其特殊性,由于正处于青春期,这一群体思想、情绪的变化往往会受到负面因素的影响。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对此,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创新发展,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现代社会环境十分重要。本调研从海南省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出发,着眼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这一基本主题,对该省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已有成就、存在问题进行详细论述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相关案件屡屡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202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其中指出:“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未成年人犯罪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发高发,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较为突出,诱发未成年人犯罪或者遭受侵害的一些普遍性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主张非监禁刑为主,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2020年7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是我国完善刑罚执行的重大制度改革,未成年人正是社区矫正关注的一个重要群体。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由此可见,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提高未成年犯矫正质量,已然成为刑事司法工作的一大重要职责。
海南省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分析。自调研提取之案例可见,海南省未成年人犯罪多集中于抢劫、抢夺、盗窃、诈骗、故意伤害等侵犯人身、财产类犯罪,涉毒类也占有一定比例。此外,黑社会犯罪团伙外围成员中也已出现中学生。例如,2017年海南宣判五指山市特大涉黑团伙“月亮帮”案,其中就有20多名在校或辍学学生被黑社会拉拢作案。近年起诉刑事案件中,海南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高达92%。①从地区分布来看,部分经济发达城市圈及岛内西部区域的未成年人犯罪率高于其他市(县)、地区,农村(及城市周边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率近年上升幅度较快。
海南省各市、县(区)司法局的针对性矫正措施
第一,注重审前评估,落实个案调查。海南省各市、县(区)司法局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注重采用审前调查的方式方法,逐步探索出适合辖区属地特点的工作模式,确保从源头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据调研,受托司法局、司法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做的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及其评估意见,近年来已逐渐被法庭作为判定是否对在押犯暂予监外执行的重要参考。这不仅有利于把控好非监刑适用与社区矫正的入口关,也有利于当事人今后更好地接受社区矫正。多个市、县(区)司法局同时也呼吁,对于主观恶性大、犯罪情节严重、人身危险程度高的未成年罪犯,则不适合纳入社区矫正。不加区别地适用,反而不利于社区安全的维护。对此我们认为,作为社区矫正执法流程的第一项工作程序,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前委托司法主体机构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审前调查应当成为重要环节。
第二,实施类别管理,进行针对矫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七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中指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社区矫正机构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在司法实践中,五指山、万宁、陵水、文昌、琼海、乐东、东方等市、县(区)司法局细化分类管理的具体内容,及时开展对不同类别、不同刑种、不同性别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分类转化教育和矫正项目,针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个性特征、家庭环境、成长经历、犯罪类别、犯罪心理等多种因素,分析其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查找其犯罪根源,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差别化、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中的“重点人”明确责任人、加强监控力度,做好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工作,明确矫正工作目标,对具体对象开展法治教育、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等,从而进行合理矫正,实现有效监管。
第三,进行严格监管,强化各项制度。海南省各市、县(区)司法局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也重点关注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生活、学习、工作、心理等情况,每周至少电话联系一次,每月至少见面报告、书面汇报一到二次,常年坚持,常抓不懈。例如,乐东县司法局强化报到制度、用好两个8小时制度以及定时走访制度;文昌市司法局强化监护人对监护责任的履行,未成年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报到时,要求监护人必须陪同到场;昌江县司法局对于不服从社区矫正且经多次劝诫无效的监管对象,建议检察机关启动收监程序,予以收监。对于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低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海南省各市、县(区)司法局则通过不定期家访、电话探访等方式,及时了解矫正对象的日常动态,实现有效监管。例如,定安县应用定位软件,要求未成年矫正对象每天早、中、晚进行打卡签到,用经纬相机拍发自己的照片,了解其活动范围。诸多有效举措保障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和谐统一。
当前海南省社区矫正存在的困境及问题
其一,机构和人员配置之间的协调性不足。目前,海南省社区矫正组织管理体系依然属于原有行政机构,由此导致工作履职与人员身份不一致。例如,五指山市司法局所总结的“无社区矫正专门机构、无社区矫正专项编制、无专门执法办公场所、无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等问题,就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临高县司法局则提出,从司法部到省司法厅,对社区矫正机构建设缺乏指导性意见和文件,仅仅依靠各市县司法局与市县政府沟通设置县级社区矫正机构,难度极大。建议省司法厅积极与省编办、各市县协调,在全省建立统一的社区矫正机构。
其二,在编人员队伍具有不稳定性。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当前海南省基层司法所队伍力量依然相对薄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大多身兼数职。工作时间长、工资待遇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在编工作人员队伍不稳定。一些专职工作人员通过调离、招考等方式,选择其他公务员职业或事业单位等,由此出现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尚未解矫,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已先行“跳槽”的被动局面;而另外一批工作人员衔接时,监管工作又很容易出现交接不畅、难以在短时间内熟悉适应等问题,这也对基层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由于执法身份、岗位保障等方面存在的具体困境,一线司法人员队伍展现出不稳定性,调进调出频繁,“留不住人”现象突出,影响着社区矫正质量的提升。
其三,心理矫治工作开展水平有待提升。目前,海南省不少社区矫正人员多经过简单业务培训就匆匆上岗,其工作方法也较为简单,即开展学习教育与公益劳动等较为单一的活动,尚未真正从心理上实施干预。很多未成年人之所以犯罪,与其难以很好地处理社会化过程中的各种矛盾有关。只有深入探寻促使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在心理因素,分析其心理特征并进行心理矫治,消除不良心理,促使其重新融入社会,重新犯罪才有可能得到预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6月正式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方式、方法提供了具体方向。心理矫治是一种科学专业的矫正方法,是保证矫正质量的有效手段,海南省各市、县(区)司法局对此均十分关注与重视。海南省基层执法单位皆希望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引入心理干预,但现实工作的实际困难制约了工作的开展。虽然海口龙华区以及东方、昌江、临高等市、县(区)皆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采取过心理疏导和心理辅导,但整体水平依然有待进一步提升。
优化海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探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地方立法。在我国,社区矫正虽有一定的理论探索与司法实践,但仍处于起步阶段,诸多方面依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从宏观层面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进行了规定和指导,但要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则应当在宪法和现有国家法律法规基础上,配套制定可供实际操作的行政法规,如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执行权限、区别对待成年矫正对象与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操作指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业人员和志愿工作者的选任管理、未成年矫正对象在矫治过程中的奖惩以及矫正对象的申诉,等等。海南省应结合自身经济角色定位,着眼于未来发展,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强化法律制度集成创新,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配套地方立法上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务实的努力。
加强专业矫正人才队伍建设。2014年,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提出“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②,明确了政府、社会力量和志愿者的工作方向。在调研中我们看到,近年来海南省许多市、县(区)在加强专业矫正队伍建设方面已经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与司法实践。如琼海市司法局多年前就通过政府招聘“公益岗”的形式,为辖下12个司法所配备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有成绩依然有差距,海南省还应当积极借鉴学习其他省(市)的经验和成果,加强社区矫正理论、制度和务实方面的研究与机制建设,“设立专门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争取聘用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尤其是吸纳熟悉未成年人成长特点的教师、心理医师或其他参与青少年事务的社会工作者参与(保亭县司法局、五指山市司法局、儋州市司法局)”,并逐步建立完善海南省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招录、考核、激励、奖惩体系,强化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实际执法能力,提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工作质量。
设立多样性、有针对性的矫正项目。从调研的具体情况看,海南省各市、县(区)社区矫正相对缺乏针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特点而设计的社区矫正项目。目前,监管教育矫正方案大多局限于走访、谈心谈话、家访及了解活动区域等方式,缺乏针对性,与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年龄、生理、成长经历、家庭背景、犯罪诱因等因素结合不够紧密。因此,设立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十分必要,应当成为未来的发力方向。
(执笔:林琳、徐晓林,作者分别为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海南省司法厅副厅长;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注释】
①《问题少年辍学犯罪,法制教育为何失守》,《半月谈》,2020年第5期。
②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中国政府网,2014年9月26日。
责编/王妍卓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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