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当前我国仍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尽管在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生态形势仍较严峻,高碳排放的产业和能源结构没有根本改变,仍然是全球最大碳排放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责任重大,实现“双碳”目标任务艰巨。
实现“双碳”目标需要综合施策,其中,建立碳交易市场体系必不可少。碳交易即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指一方凭购买合同向另一方支付以获得既定量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行为。通常由政府制定某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的总量上限,然后授权或出售给企业有限额规定的排放许可证。在规定期限内,如果企业排放量超出许可证的上限,就必须在碳交易市场上购买排放配额;如果企业排放量低于上限,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多余的配额。碳交易市场通过设定碳排放价格,用利益调节机制促使企业增强低碳减排的内在动力,同时推动投资者向清洁低碳产业进行投资倾斜,最终实现控制碳排放总量的目的。
当前国际碳交易市场方兴未艾,主要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已经建立或正在积极开发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其中以欧盟碳交易市场最为典型,其交易规模全球最大,年交易额近1700亿欧元,占全球碳市场份额的80%以上;交易产品丰富,包括碳减排指标、项目减排量等现货产品以及碳期权、碳期货、碳互换等衍生交易产品;交易主体广泛,涵盖国际多边援助机构设立的碳基金、政府双边合作碳基金、金融机构及个人等。总体来看,碳交易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欧盟的低碳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我国自2011年起在深圳、广东、北京、上海、天津、湖北、重庆、福建等地进行了碳交易试点,十年来,各试点碳交易市场取得重要进展。碳交易覆盖主体不断拓展,囊括了电力、钢铁、水泥、建筑、交通运输、有色、造纸、石油化工等行业的重点排放企业,部分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外资企业与金融机构也参与其中;碳交易规模逐年上升,截至2020年底,各试点碳市场的配额现货交易累计成交4.4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成交额104.31亿元;重点排放企业形成自我约束,履约率达90%以上;初步形成了遵循市场规律的碳交易价格形成机制,区域碳交易价格差别逐步缩小。碳交易试点推动了重点排放企业节能减排,强化了这些企业低碳发展的意识,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均呈现下降势头,各试点地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能力不断提升。与此同时,地方试点工作在碳市场能力建设、配额分配、碳排放监测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为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