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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更高质量的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强调要聚焦关系基本民生的重要商品,提升价格调控能力和水平,保障重要民生商品有效供给和价格总体平稳。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的意见》,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实施。

完善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已有坚实基础。粮食、蔬菜等民生商品不仅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其价格高低和供给稳定程度还会影响经济体系的可持续循环。保持民生商品价格稳定是任何一个国家宏观调控都会追求的重要目标。然而,由于民生商品产供储加销链条长、环节多、涉及范围广,“小生产、大市场”特征突出,面对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突发事件,其价格变化过程非常复杂,价格长期处于稳定难度较大。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保持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稳定不仅取决于短期调控政策水平,更依赖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长期提升。

长期以来,我国始终高度重视民生商品价格的稳定和调控,避免民生商品价格的大起大落及其产生的负面影响是我国宏观调控的重要导向。在长期的宏观调控实践中,我国已经搭建了一套包括对象种类多元、市场形成基准、政府熨平波动的宏观调控机制并在稳定民生商品价格上取得了明显成效。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增速为例,在2016年1月至2021年6月这66个月中,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幅超过3%的仅有8个月,低于3%的月份则多达58个。进一步地看,66个月内食品类和粮食类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增速的均值分别4.63%和0.64%、鲜菜和鲜果类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增速均值分别为-6.7%和-4.4%。可见,大部分民生商品的价格能够保持长期稳定。

但与此同时,随着发展阶段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我国生产成本不断增加,再加上国际资本的炒作和货币超发因素,民生商品价格也面临较大的上涨压力。实际上,近几年这一趋势已经有所显现,比如我国畜肉类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增速在2019年8月至2020年9月间,曾经出现过连续保持13个月的20%以上涨幅的情形,猪肉价格曾经接近40元/公斤,比正常价格几乎高出两倍以上。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稳定地扩大内需必须以民生商品价格保持稳定为前提,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构建更高质量、更加有效、更为科学的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

准确认识和全面把握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的基础性、一般性和特殊性。价格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变量,价格变化会受到多个变量的共同影响,调控商品价格绝非易事,民生商品更是如此。这不仅是因为民生商品在整个经济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更重要的是民生商品既具有普通商品的一般属性,受市场经济规律作用,又同时具有作为民生商品的特殊性,其变化过程不完全遵循市场机制作用机理。因此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必须准确认识和全面把握民生商品价格的基础性、一般性和特殊性。

重视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的基础性。与其他商品类型不同,民生商品价格在商品价格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这是因为民生商品的价格波动和上涨会通过产业链传递到中下游产业从而扰乱和抬高整个商品体系的价格。以粮食为例,粮价为百价之基,倘若粮价出现大幅度上涨,紧接而来的将会是整个经济体系生产生活成本的全面上涨,无数国际案例都已经证明粮价失去控制往往是一个国家走向崩溃的开始。因此,民生商品的这种基础性地位决定了它对整个经济社会秩序保持正常运行的重要性,也决定了完善其价格调控机制的重要性。

认识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的一般性。与其他商品相比,虽然地位不同,但重要民生商品的价格变化也同样受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规律的支配性作用。比如商品数量供需关系的变化、商品购产销环节的衔接顺畅程度都会影响甚至决定商品价格。这也就意味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调控民生商品价格仍然需要尊重和利用市场经济规律,全面把握和准确认识商品价格的变化规律、影响因子和作用机理,不断提高民生商品市场的高质量建设水平,这是确保调控机制顺利实现价格和供给稳定目标的前提。

意识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的特殊性。民生商品除了具备一般商品的一般性外,由于直接涉及民生领域,还由此具备了其他商品不具有的特殊性。比如民生商品的需求弹性相对较低,价格变化引致的自身需求变化有限,社会对民生商品总体需求规模非常稳定,价格提升导致的边际利润增幅较高,这使得民生商品极易成为资本炒作和投机的对象。过去我国发生的一些民生商品价格大幅波动的如“糖高宗”“豆你玩”“油你涨”等案例也证明民生商品价格的波动与变化不完全由单一的供需规律而是由多元化的影响因素共同决定,这也要求完善民生商品调控机制要充分考虑民生商品的特殊性。

完善民生商品价格宏观调控机制的具体思路。在准确认识民生商品价格基础性、一般性性和特殊性的基础上,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要坚持系统思维,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的共同作用,从生产、流通、消费等多个环节同步发力,实现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的高度协作,提升价格调控能力和水平,最终保障重要民生商品有效供给和价格总体平稳。

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等主体的共同作用。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首先需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让民生商品价格变化的信号更加清晰、更加透明、更加合理。实现这一目标需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围绕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这一目标,不断出台基础性、制度性、长期性的改革举措,不断破解制约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发挥决定性作用的难点、堵点、痛点。与此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舆论媒体的作用,加强对重要民生商品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的预期引导和预警监测,确保民生商品价格始终处于稳定区间。

从生产、流通、消费等多个环节同步发力。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既要着眼整个商品产业内部的整体动态循环,从生产、流通、消费等所有环节同步发力,着力提升产供储加销各环节的综合调节能力,以供应稳保障价格稳、以价格稳促进供应稳。同时也要按照生产环节稳定商品规模、流通环节降低商品成本、消费环节控制价格波动等原则,着力提升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发展效率和质量,确保影响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波动的主要因素可调、可控、可稳。

实现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的高度协作。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类型,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需要实现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的高度协作。从正常的商品属性看,调控民生商品价格必须尊重经济规律,基于生产效率、经济效益、商品利润等指标来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空间布局政策,确保重要民生商品的正常供给。从特殊的商品属性看,重要民生商品由于价格需求弹性低,具有一定的投资和投机属性,针对这一特点,必须重视法律手段,加大对市场秩序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行为,避免重要民生商品需求出现异常。从特殊的民生属性看,重要民生商品事关社会稳定和居民生活,调控商品价格需要发挥政府行政手段的保障作用,通过做好强化监测预警、保障市场供应、加强储备调节、兜住民生底线等工作,确保民生商品价格能够长期处于稳定区间。

[责任编辑:潘旺旺]
标签: 民生商品   价格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