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大国新村
首页 > 原创精品 > 成果首发 > 正文

话语“权利”抑或“权力”:辨析与再认识

【摘要】在对话语权的研究中,对“权”一词有多种解释,包括权利论、权力论、权利与权力统一论等。这些理解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会影响话语交流的平等性、交互性,不利于话语的有效传播,容易引发对牢牢把握意识形态领导权的误读,不利于中国在交往关系中提升话语权。对于话语权,应将其界定为一种基于话语传播或实践力量而产生的话语的影响力,是动态的过程,其形成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最终表现为情感或价值上的认同。

【关键词】话语权 权利 权力 意识形态领导权 影响力

【中图分类号】G122/G20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0.30.023

杨云霞,西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博导,陕西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劳动关系。主要著作有《公共部门“临时工”劳动权益研究》《我国企业职工参与法律制度的系统分析》等。

话语权在已有研究中的界定和解读

话语权(power of discourse)一词最早是由法国哲学家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于1970年在其发表的演说《话语的秩序》中提出来的。其后,话语权成为政治学、社会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国际关系学等诸多学科及实践中常用的专业词汇。根据对话语权的不同理解,学者们对话语权的含义分别做了不同的界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话语权就是说话权、发言权、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亦即说话和发言的资格和权利。例如,对已有事态的解释权、对自我利益要求的申诉权、对违法违规的举报权、对欺骗压迫的抗议权、对政治主张的阐发权、对虚假事件的揭露权、对罪恶事实的控诉权、对错误观点的批判权等,都属于话语权。[1]

第二种观点认为,话语权是一种权力。如有人认为话语权是一种影响他人的权力,也有人认为是公民以话语的方式自由表达诉求、影响他人、社会乃至政策决策的权力、手段。在一些研究中,为了界定清楚话语权,使其区别于法律上的权力或政治学意义上的权力,甚至特意使用了话语权力和世俗权力[2]这一表达方式,并从操控主体、传导规律和运作方式等多个维度对二者加以区分。

第三种观点认为,话语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权力,话语权是话语权利和话语权力的统一,[3]话语权利和话语权力是话语权的二重属性。甚至有人将话语权翻译为discourse right/power。[4]也有人认为,话语权利可以实现向话语权力的转化,“在权利转化为权力的过程中,话语自身的作用,也许超出我们的想象。”[5]分散的权利逐渐被凝聚起来,变成了权力。还有人认为,可以实现从话语权利向话语权力再向话语权效(权能)的转化。[6]

第四种观点认为,话语权指信息传播主体拥有的现实的和潜在的影响力,但与此同时,认为话语权具有双重含义:话语权利和话语权力。[7]

第五种观点认为,话语权是权利(right)、权力(power)和能力(competence)“三位一体”式的结合体,并基于这一认识,构建了话语权的五大内容要素:话语创造权、话语表达权、话语传播权、议题设置权以及话语运用权。[8]

可以看出,上述几种观点都认可话语权是一种权利或权力,或二者的统一体。

对话语权的几种认识误区

关于话语权,已有的研究不仅仅表现出对“权”的理解差异,而且由于各种理解的偏差还带来了话语权与其他概念的混淆,如话语权与国家机器、话语权与表达权、话语权与言论自由权、话语权力与一般意义上的权力。从学界对话语权的纷繁复杂的多种解读、一些误解甚至其引发的概念混淆可以看出,研究者有必要对话语权一词重新分析,正本清源,以正确阐释话语权的应有之义。

认识误区之一:认为话语权是言论自由权利、表达自由权利。笔者认为,话语权不是法学范畴的某个概念,在法律体系上,话语权也没有对应的某种法定权利。因此,不能因话语与言论、表达的相近性而将其理解为言论自由权和表达自由权。

认识误区之二:将话语权界定为一种公权力。笔者认为,话语权中的power并非等同于法学或政治学上的权力,因为其不具有法定性。话语权是一种社会行为及过程的结果,并非由受众或人们授予,也非法定,而是通过各种途径形成的社会舆论的影响而产生的一种结果,表现为对一种思想或观点的认可。

认识误区之三:认为话语权是权利和权力的结合体,而且可以实现从权利到权力最后实现权效的转化。笔者认为,从法学角度分析,权利和权力是一对相对应的概念,是一对相互制约的范畴,无法实现从权利到权力的转化。在经济学或政治学研究中,尽管有时对二者不作区分,统称为“权力”,但并不意味着二者实现了转化。

认识误区之四:认为话语权是一种初始状态的静态存在。笔者认为,话语权是一种结果,而不是一种初始状态,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是在相互交流中形成的,在平等交流和互动中不断提升的结果。

认识误区之五:认为国家机器等同于话语权。这一观点认为各国宪法和法律中所规定的国家制度、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国家核心价值观等就是话语权。笔者认为,这些只是一种话语体系,不能被认定为是话语权。

为什么说上述观点存在认识误区

背离了福柯对话语权的最初阐释。尊重理论的“不可通约性”(incommensurability)[9],尊重理论提出者对核心概念的界定,是理论评价需遵循的基本原则。要尊重理论提出者对其核心概念内涵和外延的界定,而不能简单从语言学字面含义来理解一个理论概念[10]。

对于话语权,作为首创者,福柯将其表达为power of discourse,其中,对power一词的合理理解和解释,成为本问题研究的核心内容。鉴于对power一词的理解和翻译,尚有很多歧义,下文涉及到power一词时,暂且使用power,而不使用已有翻译中所使用的“权利”、“权力”或“权”。

福柯在《话语的秩序》中写道:话语就是人们斗争的手段和目的。话语即权力,人通过话语赋予自己以权力。福柯用“power/知识”表示power是通过公认的知识形式、科学理解和“真理”构成的。[11]power的外在表现形式是“知识”,“power”和“知识”相互建构,形成了一种共生的关系,它们的连带作用造就了“规训社会”的产生。因此可以说,知识的拥有量成为了话语影响力的重要决定因素。

关于话语和power的关系,福柯曾这样描述,“话语并不是一劳永逸地屈从于权力或反抗权力……我们必须考虑到复杂而不稳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话语既是权力的工具,也是权力的效果,同时也是绊脚石和对抗策略的起点。话语传递和产生权力;它强化了它,但也破坏和暴露了它,使它变得脆弱,并使挫败成为可能”。[12]可以说,人们对话语的争夺实际上就是对power的争夺,话语和power二者互相作用、相互支持,话语与power的相互斗争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福柯并不认为power of discourse中的power就是权力,而是认为话语本身就是权力。

对power一词的理解有偏差,将其理解为公权力。有人将话语权中的power理解为法律赋予当权者的权力,即我们通常所讲的具有强制力的公权力。这一理解有偏差,原因如下。

一是power一词不仅具有公权力的含义,还具有影响力等其他含义。权力一词,是政治学、社会学、国际关系、国际政治学和法学中常见的概念,但在不同的学科中具有不同的内涵。如,政治哲学更多注重将“权力”作为个人或国家的追求目标(power as a goal)。国际政治学则侧重将“权力”作为国际行为者影响力(influences)的度量(measurement)尺度,即资源的内容与多寡。在政治学中将“权力”作为政治斗争的结果(results)。在社会学、文化批判、话语研究(discourse studies)等领域可能侧重将“权力”作为一种宰制(domination)与被宰制关系的表述。组织行为学也研究权力,甚至将其细分为强制权力、奖赏权力、合法权力、参照权力、专家权力等。从上述罗列可以看出,当前不同学科对权力一词的使用所指代的涵义丰富,在此暂且不去论述各种对权力的阐释划分或界定是否合理恰当。单就话语权(discourse power)进行分析,本文认为,其中的power并不强调话语具有公权力的属性,也不强调对权力的划分及归属,而是更倾向于强调其影响力。这一点在诸多对power的研究中都有所体现。如特伦斯·鲍尔(Terence Ball)认为:“power基本上是指一个行为者或机构影响其他行为者或机构的态度和行为的能力。”[13]罗德里克·马丁(Roderick Martin)也认为“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power指由对象、个人或集团相互施加的任何形式的影响力。”[14]针对power一词所具有的丰富内涵,罗伯特·达尔(Robert A. Dahl)做了一个大归纳,提出,“政治学家采用着形形色色的术语:影响力、权威、控制、说服、强权、武力、强制。为方便起见,我们不妨称这些词为‘影响力术语’。”[15]

二是福柯对话语权的论述可以佐证。福柯认为discourse is power,即“话语就是权力”。如果认为话语权中的power还是权力,则意味着同义重复,而实际上福柯描述的power是话语这一权力的影响力。此外,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一点:福柯所理解的权力比政治权力更加宽泛,在他看来,权力无处不在,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每个环节,权力绝不仅仅局限于政治权力或公权力。所以,研究者如果依据福柯对于话语权的阐释而认为power是一种公权力,则存在严重的认识误区。

三是话语权不具备公权力的强制属性。众所周知,公权力强调的是控制、管理和服从,而话语作为一种观念和思想,话语权关注的是某种观念或思想被认同,而且是自觉被认同。因为思想观念接纳的自由属性,决定了不能通过控制而得到服从。从意大利共产主义思想家安东尼奥·葛兰西(Antonio Gramsci)对于话语权的研究中可以看出,他认为文化领导权没有明显的暴力或强制性的意味,它是被统治阶级出于自愿接受一系列法律制度和世界观,服从统治阶级在伦理文化和意识形态上的领导。[16]由此可以看出,话语权中的power,不应是一种公权力意义上的权力。这一观点在一些研究中也被诸多学者所认同。如陈曙光认为,话语权力不同于世俗权力以命令、服从等方式通过军队、警察、司法等外在强制来实现,强调支配人的行为,话语权力是以传播、扩散的方式发生效力的,是非强制的,是通过话语受众的自觉认同来实现。[17]

对power一词理解有偏差,将其理解为权利。之所以认为将power一词认定为权利是一种理解偏差,是因为:第一,power一词根本没有“权利”这一涵义,之所以有人将其理解为权利,是从话语权这一中文表述中,根据自我理解演绎出了话语“权利”这一观点。第二,话语权中的“权”与“权利(right)”本身所具有的涵义相去甚远。根据柯林斯词典,right作为形容词,Right is used to refer to activities or actions that are considered to be morally good and acceptable,是指一个活动或行动是符合道德的、正当的。right作为名词,解释为Your rights are what you are morally or legally entitled to do or to have,是权利或权益,同样它也强调了法律上或道义上的合法性或正当性。但是我们知道,话语权不一定是符合道德的或正当的,也有可能是非法的、非道德的、非正义的。因此,不能认为话语权是“权利”。第三,权利是和义务对应的。而话语权如果是一种权利,它并无对应的义务。第四,权利表现为有无而非强弱,而对于话语权,人们最常见的分类是强势话语权和弱势话语权,同样也反映了话语权体现的是影响力的强弱或大小,而非权利的有无。综上所述,不能认为话语权具有权利的含义。

对于权利与权力二者关系的理解有偏差。在话语权研究中,有学者提出了话语权实现从“权利”向“权力”的转化这一观点,笔者认为,之所以会这样认为,是因为部分学者对于权利和权力的关系理解有误。

(1)权力与权利是有区别的。对于权力的理解,通俗意义上认为权力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在学理研究中,对权力有多种界定,如美国社会学家詹姆斯・科尔曼(James Coleman)认为,权力是个人基于利益的权衡由信任(尽管在具体个体上并不总表现如此)而出让对自身一定行动的控制所形成的外部管理约束机制,也就是说个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出让自身的一部分利益由他人掌控的一种社会行为。[18]莫里斯·迪韦尔热(Maurice Duverger)说:“权力是一种规范概念,指的是一个人处于这样的地位,他有权要求其他人在一种社会关系中服从他的指示。”[19]

“权利”一词,除了古汉语中指权势和货财以外,在现代汉语中就是一个纯粹的政治法律概念。作为一个元概念,无论什么样的学派或学者都不可能绕过权利问题,因此研究众多,如国际法之父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把权利看作是“道德资格”;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巴鲁赫·德·斯宾诺莎(Baruch de Spinoza)等人认为权利就是自由;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也用“自由”来解说权利,但偏重于“意志”。各类界定可以笼统归纳为:权利是指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

(2)权利与权力不能相互替代,也无法实现转化。对于权利和权力的关系,在不同的学科中有不同的理解。例如,在经济学中对二者不加以区分。在哲学或法学上对权利这一元概念的研究中,有人加入了权力这一要素,如威斯利·N·霍菲尔德(Wesley Newcomb Hohfeld)认为,“权利”一词包含四个方面的意思,即“要求”(right or claim)、“自由”(liberty or privilege)、“权力”(power)和“豁免”(waiver)。在《权利理论》一书里,杰米·沃德伦(Jeremy Waldron)解读霍菲尔德的四对概念时,其中也包含了对权力的解读。但是,并不能以此为依据认为权利就是权力,尤其是在法治社会,在人们普遍认可了权利与权力的边界之后,不能依据某个哲学理论或法学理论中某个要素阐释,来混淆权利和权力的概念,抹杀二者的边界。当然也不能认为权利与权力可以实现相互转化。因为在现代政治法律中,权利与权力之间是一种相互制衡的关系,通过对公权力的约束来保障私权利的实现。

将话语权误认为是一种初始状态的存在,忽略了其动态性特征。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深刻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支配着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20]基于这一表述,很多人误认为统治阶级的话语权是天然形成的,是属于一种初始状态的存在。

将话语权误认为是一种初始状态的存在,一方面,它混淆了价值目标与实现手段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追求意识形态的主导性和获取话语权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所必然追求的价值目标,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在话语的传播中逐步占据话语高地是实现意识形态主导性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它忽略了主流意识形态的领导权的形成并不是天然存在的,更不是通过法律等国家机器就可以自动实现的,而是经过一定的形成和提升的过程获取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的:“意识形态决定文化前进方向和发展道路。必须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使全体人民在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紧团结在一起。要加强理论武装,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人心。深化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高度重视传播手段建设和创新,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阵地建设和管理,注意区分政治原则问题、思想认识问题、学术观点问题,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21]因此,要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必须加强对话语权动态属性的把握,掌握领导方式和话语权生成规律,研究传播手段和话语方式如何创新,让党的创新理论“飞入寻常百姓家”。

将国家机器与话语权两个层面的内容相混淆。在已有的研究中,一些学者认为统治阶级拥有国家机器就是获取了话语权。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有误的。

关于二者之间的关系,葛兰西较早从意识形态斗争的角度论及话语及话语权的问题,对二者进行了明确的划分。他认为:“社会集团的领导作用表现在两种形式中——在统治的形式中和‘精神和道德领导’的形式中。”其中,统治的形式表现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机器,精神和道德的形式则体现为文化领导权或曰话语权。[22]从这一划分可以看出,国家机器与话语权是社会集团领导的两种表现形式。

在现代社会,国家机器通过宪法等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制度化,而话语权的形成并非单纯通过制度化就可以完成,话语权的形成与提升要通过平等对话、教育引导、实践养成、转化话语表达方式、制度保障、健全舆论引导机制等途径得以实现。

话语权认识误区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影响话语交流的平等性、交互性,不利于话语的有效传播。将话语权理解为权力,则意味着话语交流中的自上而下、权威主体对客体、管理主体对被管理者等不平等的交流关系。而事实上,话语交流或传播具有平等性和交互性,借此实现话语的被接纳,产生话语的影响力和吸引力,从而实现获取话语权这一目的。将话语权理解为权利,看似符合了话语权实现中平等性的要求,但实际上,却是对话语权的误导。对上述两种理解在实践中极易产生一种错误认识:某个群体或政党要占据话语主导权或话语领导权就是要剥夺民众的话语权利,剥夺民众的表达自由权或言论自由权。这一认识误区恰恰背离了话语权的本意——各类话语主体的自由表达、民主协商、平等对话,在表达中、交互中实现某些话语的胜出和主导。

容易引发对牢牢把握意识形态领导权的误读。对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权的错误解读和界定,会产生认识上的歧义,以为牢牢把握意识形态领导权就是对其他不同话语“言论自由权”“表达自由权”的剥夺,是对所有话语的同质化。同时也容易产生一种错误解读:牢牢把握意识形态领导权只要通过公权力就可以实现,而无需争取和提升执政党话语的影响力。与异质和敌对的意识形态争夺话语主导权,会被理解为单纯的争夺公权力和国家机器,而事实上,国家机器只是实现话语权的一种工具,话语权的实现还需要依赖于多种工具和路径。此外,将话语权理解为一种静态意义上的话语公权力,必然会安于现状,认为执政党一旦掌握了公权力,就必然会拥有意识形态话语权,从而放松了在意识形态斗争中话语权的争夺,放松了对提升话语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如此极有可能导致在懈怠中逐渐丧失话语的领导权和主导权。

不利于中国在国际交往中提升话语权。很多学者将国际话语权解释为一个国家在国际交往中表达观点和想法的权利或权力。如有学者认为,国际话语权是指以国家利益为核心,就社会发展事务和国家事务等发表意见的权利,而这些事务是与国际环境密切相连的,并体现了知情、表达和参与权利的综合运用。[23]依据这一思维逻辑,话语权是以法定权利为依托,以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等权利为主要表现形式,则意味着中国国际话语权的实现以上述法定权利的享有为前提和基础。而事实上,在国际关系中,没有一个国际公约或相关法律制度赋予某个国家知情权、表达权,国际话语权的获得无一不是国家自发行为的结果,其依赖于道义上的被认同、经济上或军事上的强势推动。如果囿于法定权利的逻辑,必然陷入无法可依的事实状态,中国国际话语的传播也势必成为无源之水,势必因此会受到“中国获取国际话语权缺乏权利依据”的指责。在苏联解体的教训中也可以清晰地认识到这一点。由于西方意识形态的渗透和入侵,苏联迅速丧失了自己的话语权,丧失了舆论和理论的自卫能力,而被西方强势的话语权所取代。从这一过程可以看出,苏联并非丧失了在国内和国际上的权利或公权力,而是丧失了话语的影响力。

对话语权内涵的重新界定

话语权既不是一种权利,也不是一种公权力意义上的权力,而是一种基于话语的力量而产生的话语的影响力,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阐释其内涵。

话语权是一种影响力。从power一词的涵义来看,除了“权力”这一涵义之外,还有“力量、控制力、影响力、操纵力、统治、政权、能力”等涵义。根据牛津词典,Power是指控制力、影响力、操纵力,即the ability to control people or things。根据柯林斯词典,power是指权力、权势、操纵力,即If someone has power, they have a lot of control over people and activities。在西方语系中,“权力”的英文power,在词源上具有“能够”“能力”的含义,引伸为一个人或物影响他人或他物的能力和力量。[24]power是一种能力,不管是个人的还是社会的,去完成事情——要么执行自己的意愿,要么执行某个群体对其他群体的集体意愿。笔者认为,话语权中的power更多是指话语的控制力、影响力、操纵力、传播力、引导力、公信力等。本文将其统称为影响力。

有人认为,将power理解为权力也很合理。因为在诸多政治学研究中,认为权力也是一种影响力。实际上不能混淆权力和影响力两个概念。权力是管理者拥有的具有合法性和强制性的影响,权力是管理者所拥有的权威性强制力量。[25]因此,如果将power理解为权力,又回到了前文所阐述的将话语权理解为公权力的认识误区。

话语权是一种基于力量而产生的影响力。要理解这一层含义,必须理解一个词empower,其中文表达为“给予……力量;使有能力(实现……)”。从empower到power,反映了话语权的取得是一个从无到有的动态的过程,反映了从给予话语以力量到话语最终产生了影响力这一结果。但是这一过程的实现,并非是基于公权力自身所具有的强制性和服从性而完成,而是基于交互性和平等性这一基础,在民主的协商、对话和商谈中形成的。

这里的力量,既包括来自话语传播中的力量,也包括来自实践的力量。在当前的研究中,有学者提出了坚持在“传播学视域”与“实践学视域”有机结合基础上突出“实践学优先”[26]。这一点也被马克思主义话语权在中国的实践所证实,马克思主义在传播的同时,正是依靠不同时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实践,才获得了中国人民对马克思主义话语权的充分认可和有效践行。

话语权的获取和提升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获取和提升话语权的过程中会有很多影响因素,如知识、信息、暴力、利益、情感、权利、权力等,都会影响谁拥有话语权这一结果。对于一个国家来讲,获取国际话语权往往是以军事实力、经济实力、道义上引领等为重要条件。值得说明的是,权利、权力或是一个国家的强权甚至是霸权,仅仅是诸多因素中的个别因素,并不构成影响话语权的全部因素,更不是话语权自身。因此,在实践中,无论是国内话语权的取得或是国际话语权的取得,无论是民众话语权或是党对主流意识形态的领导权的实现,无不依赖于对上述诸多因素的全面把握和有效运用。例如,中国国际话语权的提升,更多的是依赖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一带一路”等互利共赢的举措、“多彩、平等、包容”的文明观、“和而不同”的文明交流互鉴准则、相互尊重及和谐共处的中国理念的传播,进而实现世界各国对中国价值理念的认同,最终实现中国国际话语权的提升。

话语权并非静态的存在,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和结果。话语权的动态属性,是通过两个层级逐步形成和演进的。第一层级,话语权表现为某一社会主体依据一定的社会规则进行自我话语的建构、传播,从中获取话语权,实现自我话语的目标。第二层级,话语权表现为获取话语权的社会主体根据其所掌握的话语权,依据自己的意志进行社会制度和规则的设计或重构,进一步实现和巩固该话语体系的优势地位。这两个方面不是割裂开来的,而是表现为一种螺旋式上升的趋势。所以说,一种主流话语权的形成和提升,是在认同接受—形成共同价值规范—成为一种制度规则的动态进程中完成的。

话语权的结果最终表现为情感上和价值上的认同。无论是针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进行话语分析,还是针对民众话语权、互联网下媒介话语权的分析,抑或是对国际话语权、学术话语权的分析,都应遵循这一结果,而并非如很多研究者所提出的,对于话语权的研究,在不同的分析语境下表现出不同的规律和过程以及结果。在2018~2019年中美贸易摩擦中的话语权争夺,中方话语权的胜出就充分反映了这一点。针对美国提出的中国威胁论、美方所谓“外企搬离中国论”,中国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回应、有力的驳斥,逐步确立了世界各国和民众对中国话语体系的价值认同和情感认同,在道义上逐步把握了话语体系的主动权与主导权。

(本文系陕西省社科基金重大现实问题专项研究项目“新时代思想政治课建设守正创新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9ZDWT16)

注释

[1]张国祚:《关于“话语权”的几点思考》,《政工研究文摘》,2009年第3期,第43页。

[2]陈曙光:《话语权是一种什么权力》,《光明日报》,2015年1月15日。

[3]杜敏:《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兰州大学,2018年,第1页。

[4]黄东霞:《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研究》,博士学位论文,电子科技大学,2017年,第17页。

[5]彭兰:《微博话语权力格局的现实图画》,《人民论坛》,2013年第10期,第56页。

[6]崔海英:《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探析》,《思想理论教育》,2017年第8期,第87页。

[7]许徐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世界话语权的内涵》,《世界社会主义研究》,2019年第4期,第85页。

[8]史珊珊:《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武汉大学,2014年,第5页。

[9][美]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胡新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58页。

[10]张莹:《理论评价的三个原则和三个误区——以针对“译介学”的评价偏差为例》,《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19年第2期,第31页。

[11]'power/knowledge' to signify that power is constituted through accepted forms of knowledge, scientific understanding and 'truth'.

[12]Foucault, M., The History of Sexuality: The Will to Knowledge, London, Penguin., 1998, p. 100.

[13][美]特伦斯·鲍尔、[美]理查德·贝拉米:《剑桥二十世纪政治思想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15页。

[14][英]罗德里克·马丁:《权力社会学》,丰子义、张宁译,北京:三联书店,1992年,第56页。

[15][美]罗伯特·达尔:《现代政治分析(第四版)》,王沪宁、陈峰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31页。

[16]郭鹏:《民众话语权:协商民主实践与研究的逻辑起点》,《理论与现代化》,2015年第4期,第11~12页。

[17]陈曙光:《话语权是一种什么权力》,《光明日报》,2015年1月15日。

[18][美]詹姆斯·S.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251页。

[19][法]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杨祖功、王大东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108页。

[20][德]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年。

[2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

[22]王彦超、任春晓:《关于网络传播时代话语权问题的思考》,《今传媒》,2009年第6期。

[23]梁凯音:《论国际话语权与中国拓展国际话语权的新思路》,《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9年第3期,第110页。

[24][英]戴维·米勒、[英]韦农·波格丹诺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95页。

[25]王海明:《权力概念辨难》,《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0年第5期,第75页。

[26]张志丹:《人类命运共同体视阈中的中国意识形态国际话语权》,《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第46页。

责 编∕张 晓

Discourse "Right" or "Power": Analysis and Revisiting

Yang Yunxia

Abstract: In the study of the right of dialogue, there are many interpretations of the word "right", including the theory of right, the theory of power, and the theory of the unity of right and power. Yet these theories have their own inadequacies, which will affect the equality and interactivity of discourse communication and is therefore not conducive to the effective transmission of discourse, and may also easily lead to misunderstanding of the Party's firm gripping of the ideological leadership and is therefore not conducive to promoting China's discourse power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s. For discourse power, it should be defined as a kind of discourse influence based on the spread or practice of discourse and is exhibited as a dynamic process, and its formation is affected by many factors, and finally expressed as emotional or value identification.

Keywords: discourse power, rights, power, ideological leadership, influence

[责任编辑: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