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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素质政法队伍的职业伦理培育探析——以传统法文化为视角

【摘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当下教育整顿政法队伍的题中应有之义,这要求我们提高法治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准。从传统法文化视域观察,“德治”“民本”是我国法治队伍建设的传统哲学根基,传统官箴文化中的“清、慎、勤”也是当下我国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思想来源。探究传统法文化中有关官员德性的内容,对于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当下教育整顿政法队伍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传统法 德治 官箴 职业道德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2021年2月27日,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召开。我国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警、推进政法队伍自我革命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的重要基础。

当下政法队伍的主流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队伍,但也要清醒看到,当前政法队伍还存在一些问题。随着政法系统持续加大正风肃纪反腐力度,一些潜藏的执法司法不严、不公、不廉等问题逐渐暴露,一些地方政法干警“微腐败”“轻违纪”等问题突出。这些问题产生的社会影响恶劣,危害极大。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提高法治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准。当下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是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扬弃,其中不少是古代法律职业道德伦理的内容。从法律职业道德的角度探析与阐释我国法治队伍建设的传统法文化因素,可以为我国法治建设中的文化自信和道路自信提供有力的历史支撑,对于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当下教育整顿政法队伍具有重要价值。

法律职业道德中的传统哲学根基:“德治”“民本”

中国古代官员体系的职责具有行政与司法合一的特点,虽然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专门的法律职业群体,但官员群体的整体德行标准包含了对他们履行法律职责之时的伦理道德要求。中国历朝历代,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都对官员的道德品行有高于常人的要求,其思想根基主要就是“德治”和“民本”思想。

“德治”思想源远流长。春秋时期,孔子提出“德治”理念,其中“为政以德”的思想要求统治阶层加强自身道德修为,成为社会道德表率,“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当政官员以德行来处理政事,就会像北斗星被众星所围绕一样,百姓会受到德治的感召,遵其道而行之。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治国理政,仅有善心是不足的,只有好的法律也是不够的,需要统治阶层良好的德性,两者结合起来才可以治理好国家。宋代统治阶层尤其重视从事法律职业官员的伦理道德修养,“谓凡典狱之官,实生民司命,天心向背、国祚修短系焉,比他职掌尤当谨重”,即司法官员决定着百姓命运、人心向背与国运长短,因而需要比其他官员更谨慎重视。

“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法治队伍建设要以德为先。传统法中“德治”理念重视统治阶层表率作用的政治智慧,运用到今天的从严治党工作中,就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同时针对党的建设指出,“党风廉政建设,要从领导干部做起,领导干部首先要从中央领导做起。正所谓己不正,焉能正人”。

“民本”思想传承至今。古代官员职业伦理道德的塑造路径要求他们作道德表率和以民为本。统治阶层很早就意识到了“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道理:战国时期,孟子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唐朝时期,作为古代贤君代表的李世民更是对君民关系有着深刻的认识,“君,舟也;人,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在传承扬弃传统民本思想的基础上,丰富发展了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他告诫官员“穿百姓之衣,吃百姓之饭,莫以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是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

法律职业道德与传统官箴文化的契合性:清、慎、勤

习近平总书记引用南宋吕本中在《官箴》的文字指出:“当官之法,惟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古代官箴文化对于培养官员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具有重要作用,“箴”的含义是规劝、告诫、警示,官箴的核心目的是培育官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加强官员道德自律。

官箴文化起源于西周,发展于宋元明清。官箴作为古代居官格言的汇编,包含了很多为官的戒规,例如《臣轨》《为政忠告》《官箴集要》等均论述了官员拥有高尚品德的重要性。唐代元结的《县令箴》总结了县令等基层官吏应该具备的伦理道德素养:忠、义、刚、和、直、清、俭、勤、直、勇,被颜真卿评价为“全德”。明代清官海瑞提出官员应“秉有公、廉、勤、慎四道行之”。古代民间常将具备高尚品格的、具有法律职业伦理素养的官吏称为“清官”,当代学者徐祥民和马建红将清官的特点总结为:清廉自律,清贫节俭,政务勤勉,不畏权贵、秉公执法等。

“清”的传承。“清”即公正廉洁,是官箴文化所关注的官员职业伦理道德素养的重点。古代清官代表人物包拯告诫后代:“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之中。”明《官箴集要》认为公正是官员职业伦理第一要素,“夫居官守职以公正为先”。宋《西山政训》有言“凡名士大夫者,万分廉洁,止是小善一点,贪污便为大恶不廉之吏”。习近平总书记经常引用官箴文化勉励干部,“一丝一粒,我之名节; 一厘一毫,民之脂膏。宽一分,民受赐不止一分;取一文,我为人不值一文”。

“慎”与“勤”的承继。慎的意识和勤政的素养也是官箴文化的重要内容。一方面要求司法官员具备“明德慎罚”“细审明辩”的品质,另一方面也要求司法官员勤政,“长官躬亲”,亲理诉讼。历史上时有官员不亲理诉讼之事,导致司法审判的权力多掌握在州县佐官衙役手中,以致冤狱丛生。为整治懒政怠政,宋代君主多次下诏要求长官必须躬亲决狱,“御史台推勘公事,其当推御史并须当面推勘”,规定中央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躬亲理案。《西山政训》告诫官员“为知县者,每每必须躬亲,庶免枉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每一个领导干部都要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倍加珍惜在位的时间,充分利用这有限的时间,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传统法制度经验:以严法规范官德

一方面,在选拔、考核官员方面,对官员道德素养的要求很早就纳入了法律范畴。针对官员选拔,西汉时已有察举制,汉武帝时察举制明确规定,地方官如不推荐廉吏,按“大不敬”罪名处理。两汉时期还实行“四科取士”的选官标准,其中对伦理道德的要求非常明确:德行高妙,志节清白。科举制是隋唐后选拔官吏的重要方式,其相关法律规范对未来官员的道德素养非常重视,将法律教育与科举考试、官吏任用等挂钩,法律考试由此成为选官、任官制度的重要内容。宋代进士科考试开始加试律义,在科举考试制度中设置“明经”与“明法”二科。这实际上就是以科举为手段,把学习法律提到了国家制度的层面,强制所有的官员都必须明法守法,这对于提高宋代官员的法律素养极为有效。习近平总书记对干部提出了“四个带头”的要求:“真正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带头遵纪守法,首要遵守的是他们各自的职业道德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应当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

另一方面,官员的法律职业伦理也很早就被纳入了考核规范。西周时期《周礼·天官·冢宰》规定从六个方面来考核官吏的法律职业伦理:是否有良好的声誉,是否有贯彻政令的能力,是否恪尽职守,是否品行端正,是否守法,是否能明辨是非。秦简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中,也有大量法律职业伦理的规范,秦简的《语书》明确了良吏、恶吏的区分标准,“凡良吏明法律令”“恶吏不明法律令,不知事,不廉洁”。唐朝为全面监督司法官员的法律职业伦理,确立了相关考核标准规范,《考课令》规定:“凡考课之法有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唐律疏议》和《唐六典》还规定了司法官辑捕、审断、讯囚、行刑及狱政等各方面的责任制度。宋太宗下诏,太平兴国元年十月以来,官员因犯赃而致罪者,即便遇到大赦也不得再叙用。

新时代背景下,我国传统法中通过教育和科举制度培育官员职业伦理德性的举措有了新的传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良法善治不会自动生成,法治中国的建设离不开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针对包括法治队伍在内的党的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要求“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关口前移,惩防并举,要从法律制度建设入手形成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机制。对于法律制度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关键是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这需要“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治国家建设以及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与深厚历史底蕴。

法治建设仅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好的法律制度能否实现,关键在于执法之人,清末法学家沈家本说:“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矣。”中华传统法文化是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深厚动力,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文化基础。当前,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在全国各地展开,法治队伍的建设受到了高度重视,政法队伍的不正之风、突出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就可能导致系统性、垮坝性的问题。深入挖掘分析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律职业道德的思想与制度的历史根源,对于我国进一步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学史崇德,只有不忘传统才能夯实法治建设的文化根基,这也是新时代政法队伍整顿教育的主要任务之一。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吕友仁译注:《周礼译注》,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4年。

②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一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

③蒲坚编著:《中国法制史大辞典》,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

④林鲤编著:《中国皇帝全书》,北京:九州图书出版社,1997年。

⑤霍存福:《唐元结〈县令箴〉的为官理念与其地位、影响——法官箴言研究之四》,《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⑥徐祥民、马建红:《清官精神的儒学渊源与当代价值》,《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5期。

⑦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

⑧[明]汪天赐著,黄正新译:《官箴集要》,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

⑨《让“刀把子”里的蛀虫无处可逃》,新华社,2021年3月18日。

责编/邓楚韵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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