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提高效率,精简手续,完善机制,压实责任 中央财政优化科研经费管理
科研经费管理是科技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更好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给予科研单位更多自主权,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让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从繁琐、不必要的体制机制束缚中解放出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有力地激发了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但也存在部分政策规定落实不到位、一些领域改革需进一步深化等问题。
为此,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从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等7个方面,提出25条改革政策和工作要求。
这些改革政策回应了科技界哪些关切?经费拨付、使用、管理链条如何完善?8月19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财政经费使用自主权
财政部部长助理欧文汉表示,针对科研经费管理刚性偏大等问题,《若干意见》坚持遵循科研活动规律,本着能放则放、应放尽放的原则,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
一是扩大预算编制自主权。预算科目从9个以上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3个。“以后科研人员申报项目预算时,不用再编制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科目预算。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必一笔一笔列出来。”欧文汉说。
二是扩大预算调剂自主权。将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使用。
三是扩大经费包干制范围。不仅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还将经费包干制从项目层面扩大到科研机构层面,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
四是扩大结余资金留用自主权。考虑到科研活动的连续性,以及避免突击花钱等问题,《若干意见》取消了此前结余资金只有2年使用期限的规定,明确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提高拨付效率,减轻科研人员报销负担
以往科研经费拨付涉及环节多,拨付进度有时比较慢,科研人员着急“等米下锅”。为此,《若干意见》完善拨付流程,明确拨付时限,压实拨付责任。
财政部科教和文化司司长黄家玉介绍,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管理部门就可以从财政部门拿到预先拨付的经费,确保科研活动正常推进。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要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切实保障科研活动实际需求。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
《若干意见》还从三个方面着力减轻科研人员报销负担——
一是全面配备科研财务助理,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若干意见》明确,要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二是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切实解决科研人员“找票”“贴票”等问题。比如,项目承担单位主办会议时,可以在会议费中报销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的交通费等。另外,项目承担单位可实行包干制,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
三是推进无纸化报销。选择部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纳入电子入账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范围,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
科研项目经费50%以上用于人员费用
《若干意见》打出组合拳,激励科研人员干事创业。
首先,在经费来源方面,做到“有钱可以发”。一是提高间接费用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从不超过20%提高到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从不超过15%提高到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从不超过13%提高到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二是扩大从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三是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强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要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其次,在经费使用范围方面,实现“有钱应该发”。明确科研项目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均可以从科研经费中列支。
再次,在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方面,防止“有钱发不出”。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绩效工资水平实行动态调整,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国家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探索对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
欧文汉表示,经初步匡算,通过上述激励措施,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人”的费用可达50%以上,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前所未有。
此外,《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了财政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机制,包括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等等。“需要强调的是,加强监管并不是要束缚科研人员的手脚。要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的科研人员实行免责,顺应科研活动规律,有效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欧文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