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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劳动的新变数及对中国的启示

【摘要】伴随数字信息技术革命,全球资本主义在适应数字化生产方式变革而进行生产关系的调整中演进到了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劳动作为新生变量给全球资本主义带来了巨大的发展变数。数字劳动从外在形态、内在结构以及运行逻辑都与传统的劳动概念迥然有别。中国在融入数字经济全球化大趋势中,需要摒弃数字资本主义的弊端,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探索将数字劳动导向发展数字生产力的应然向度,激活数字劳动变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数字劳动 资本主义 新变数

【中图分类号】D58 【文献标识码】A

进入21世纪,数字信息技术革命将人类送入了“数字化生存”状态,数字化技术给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及认知和沟通方式带来了深刻变革,全球资本主义在适应数字化生产方式变革而进行生产关系的调整中演进到了数字经济时代。而将数字信息技术与数字资本主义链接在一起的是新生变量——数字劳动。那么,对于数字劳动应该如何认识?又给中国带来了哪些启示?

数字劳动“进场”给全球资本主义带来的发展变数

据有关数据显示,2020年全球互联网用户数量为46.48亿人,占全球总人口的近60%。互联网用户通过数字信息技术“生产”了海量数字信息,其中孕育了经济发展方式的深刻变革,应运而生的数字经济已成为这个时代的标签。数字经济被认为是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基于互联网的信息通信技术起始于西方,时至今日发端于信息通信技术的数字经济更是引发了西方的深度反思。当代西方学者则是聚焦于数字劳动——这一数字经济时代的新生变量,分析资本主义发展面临的变数。数字劳动从外在形态、内在结构以及运行逻辑都与传统的劳动概念迥然有别。

数字劳动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受雇佣劳动者为数据资本提供智能终端产品、软件、人工智能、信息通信技术开发和维护等技术性劳动和服务;二是劳动者基于数据网络平台的自我雇佣劳动;三是网络使用者为数字资本提供的无酬性、非物质性、非生产性的劳动。其中第一类型和第二类型的数字劳动都符合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第三种类型的数字劳动最为特殊,如,网络使用者对数字平台的访问活动被数字化记录和收集,而生产出的新产品——大数据,被数字平台公司作为产品销售获得利润。由于此种类型的数字劳动具有无酬性、非物质性、非生产性特征,而且也是最广泛、最具典型的数字劳动形态。

从数字劳动显在的表象来看,其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剥削的分析视野。首先,数字劳动洞穿了时空界限,数字化生存的劳动者随时随地都在生产数据,劳动时间与休闲时间、生产与消费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其次,工业资本主义时代资本家和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劳动关系到数字经济时代转变为社会交往关系。最后,数字劳动消解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罪恶的价值判断。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之下,资本对劳动的控制与剥削使劳动走向异化。但是数字劳动是网络使用者利用消费与休闲时间通过自主化方式,完成的购物、娱乐、交流、学习等活动。基于互联网的开放性技术特性,使用者的个性偏好与选择得到了充分表达与尊重。作为政治经济学新生变量——数字劳动的“进场”给数字经济时代的全球资本主义发展带来巨大变数。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角下的数字劳动

回归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解析数字劳动,既能够检验马克思主义理论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有效性,也能够为辨清数字资本主义走向厘清理路。资本通过剥削雇佣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实现增值,这是马克思所处的工业资本主义阶段资本主义剥削的主要方式。在当时历史条件下,马克思虽无法精准预测在数字信息技术革命中将产生的新变量——数字劳动,但是却在揭示资本主义剥削的过程中,对社会化的无酬劳动(即非生产性劳动)给予了充分关照。马克思认为,“全部现存的社会制度,尽管社会形态发生更迭,本质上仍是一样的,都是建立在无偿劳动之上”。所以,数字劳动也是资本剥削的对象之一。

资本的本性是在无偿占有剩余劳动中实现自身价值的增值。“无偿占有”与“价值增值”是资本主义剥削的内核。以此审视,数字劳动虽然属于非生产性劳动,但它是数据信息在网络使用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资本无偿占有并将其商业化以获得利润的方式。数字资本主义满足了“无偿占有”与“价值增值”两个剥削构成要件。所以,数字劳动只是改变了资本主义剥削的形式而没有改变其本质。数字资本在“无偿地获得了劳动力的这种利用”中,已经无需依托于雇佣劳动关系,只要垄断信息通讯技术和大数据生产要素就能够实现自身的价值不断增值。资本主义剥削以更加隐蔽的形式存在于数字劳动中,数字劳动成为了数字资本主义新的剥削形态。

数字资本主义以技术决定论掩盖了资本价值增值的真实来源。但透过技术面纱,仍不难发现数字资本剥削数字劳动的根源仍然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数字资本利用各种技术工具、通过服务协议、网络安全规范和隐私权条款等契约化制度安排,剥夺网络使用者的数字劳动成果,占有公共属性的大数据信息和个人属性的隐私信息,并将其进行商品化以实现自身增值。所以,在私有制条件下,资本剥削的逻辑依然贯穿数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始终。

基于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优势,数字劳动通过提升生产要素的配置和协作效率展现出了数字化生产效率优势,但数字技术推动生产力加速发展只是缓解却并未消除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数字经济具有共享、开放、合作等特性,对信息垄断、数字霸权“先天”排异。而数字资本也的确在借助数字经济发展网络以裂变的方式向全世界渗透,从而保证自身在数字劳动分工的各环节都能实现价值最大化增值。数字资本自我价值增值的内生性冲动决定了,在数字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西方数字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必然利用自身数字技术先发优势,设定一系列的数字技术壁垒和制度障碍,制造数字鸿沟,剥削发展中国家的无酬性数字劳动,攫取高额垄断利润,独占数字经济红利。

由此可见,数字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数字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凭借数字劳动国际分工,架构起了裹挟发展中国家的全球新型数字资本剥削生态系统,加剧着全球政治经济不公正和不平衡的发展趋势。数字经济是开放的,但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私有制下的数字公司却携带数字资本的垄断与剥削基因。具有技术和资本优势的数字公司凭借市场竞争中的垄断地位,耽于瓜分数字劳动创造的垄断利润而疏于数字技术创新。数字资本的自我增值本性成了阻碍数字技术创新的生产力桎梏。

数字劳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走向的启示

中国在融入数字经济全球化大趋势中,需要摒弃数字资本主义的弊端,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探索将数字劳动导向发展数字生产力的应然向度。数字经济代表了不可逆转的历史大趋势,数字劳动代表了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数字中国,加快数字化发展的战略部署,就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数字经济发展要求的积极回应。而充分激活数字劳动变量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数字经济建设的积极效应,则需要在以下几个维度上进行实践探索:

第一,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激活数字劳动变量,推进科技生产力发展。西方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发展数字科技被当成数字资本剥削数字劳动的条件和手段。若非市场竞争倒逼之下,资本囿于短期利润目标,将耽于剥削数字劳动而疏于数字科技创新,激活数字劳动变量的相关基础性建设难以进入其视野,这直接影响着数字生产力的可持续发展。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决定了中国能够在宏观经济发展规划和建设中为互联网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例如,在进行传统生产领域的数字化技术改造,提高数字劳动生产率,提升我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竞争力,加快5G数字产业发展中,克服了资本在数字基础设施投资上的短视行为,国家主导投资并保证基础设施建设先行,从而赢得了数字通讯技术领域的相对优势,防止数字产业空心化趋势。再者,数字劳动力是数字劳动的主体,提高数字劳动力整体素质是激活数字劳动变量关键因素之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基础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国民教育水平和综合素质提升,教育结构改革等方面也展现出了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难以比拟的统筹协调优势。

第二,立足数字技术特性,秉持数字经济共享理念,以数字劳动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数字经济依托于网络数字技术而得以迅速发展。网络的互联、开放技术特性决定了数字经济的共享特征,其与西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剥削、垄断难以兼容。所以,中国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开放性来限制数字资本剥削,推动数字资源共享,让数字产品回归数字劳动者,将数字劳动更有效地配置于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数字生产。在建构数字经济的共享实现方式中,国家政策和投资都应向互助式、公益性的网络平台倾斜,通过此类平台将网络使用者自愿无偿共享的数字劳动产品向网络空间免费开放,减少数字劳动被数字资本剥削的可能。对于从事数字劳动产品交易的盈利性网站,国家可以通过税收政策引导数字劳动产品合理、有偿、有序用于商业用途,从而繁荣数字经济发展。以数字劳动增进社会公共利益,通过社会智力资源凝聚为数字经济可持续繁荣提供坚实基础。非物质性的数字劳动本身就是社会智力资源开发与配置的过程。开放互联的网络空间为数据共享提供了条件,社会智力资源在网络中以数字化的方式凝聚并以帕累托最优配置到数字劳动各环节,将为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智力资源支撑。

第三,为数字劳动市场长远繁荣和健康发展提供兼顾公平与活力的制度供给。数字劳动的价值需要在市场中实现,而数字劳动市场的长远繁荣需要活力,健康发展离不开公平。数字产业作为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具有资本技术优势的企业往往能够获得市场独占地位,从而对资本、技术、数据资源、数字劳动市场形成垄断,制造数字寡头。数字寡头凭借垄断地位,褫夺弱势企业的正当利益,压制市场正常竞争,扭曲数字劳动市场的供求关系,直接导致数字劳动市场活力不足,影响着数字劳动市场长远繁荣。所以在数字劳动市场监管中,作为制度供给侧,国家应建立完善数字劳动市场的反垄断法规,保证数字技术优势企业的科技创新力与初创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之间动态平衡,培育数字劳动市场长远繁荣。面对数字劳动和数字经济,目前我国保证市场公平的制度供给还相对滞后。市场繁荣背后,数字劳动市场不乏数据泄露、滥用和非法交易等失范行为。为了数字劳动市场健康发展,应在制度设计中要注意将降低企业合规成本与依法保障数字劳动市场公平有序相结合,担起数字劳动市场治理责任,以公平价值理念引导数字劳动市场的发展旨向。

(作者为四川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注:本文系四川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专项研究重点项目“中国共产党建党精神的生成逻辑及其新时代价值研究”(项目编号:21ZTZX08)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推动青年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研究”(项目批准号:20ZDA054)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美]尼葛洛庞帝著,胡泳、范海燕译:《数字化生存》,海口:海南出版社,1997年。

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

责编/于洪清 美编/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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