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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职尽责,推动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4)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监察官法第二十五至二十八条对监察官等级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将监察官等级设置为十三级。该负责人表示,“设置监察官等级,并不是要对监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纪检监察干部依然沿用现有干部管理序列。监察官等级是在职务职级之外增加的一个职业称号,目的是加强监察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建设,增强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同时,监察官等级意味着责任担当,等级越高、要求越高、责任越大,规范设置监察官等级也为压实监察官责任、强化监察官监督和管理提供了有力抓手。”

监察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监察专业或者开设监察课程,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监察官后备人才,提高监察官的专业能力。

该负责人表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将这些规定自觉落实到队伍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提升专业化监督执纪执法水平,做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党和人民忠诚卫士。

强化对监察官的严格监督,坚决防止“灯下黑”

打铁必须自身硬。防止“灯下黑”、提高自身免疫力,是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课题。强化对监察官的严格监督也是监察官法的重中之重。

比如,监察官法第二条规定,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对监察官的所有监督中,第一位的是党组织的监督。监察官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确保工作的正确方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说。

监察官法还对“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作出了专章规定,强调监察机关应当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依法处理对监察官的检举、控告,及时调查处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等移送的监察官违纪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线索,充分发挥特约监察员的监督作用;规定了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和工作回避、保密、离任回避、规范亲属从业等具体监督措施;具体规定了监察官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按照监察官法的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人员既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依法接受各方面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又要认真、自觉检视“灯下黑”问题,做实做细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工作,有针对性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不断提高自身免疫力,努力做遵纪守法的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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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克]
标签: 监察工作   规范化   法治化   正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