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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2)

坚持职责法定,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条例牢牢坚持职责法定原则,严格依据宪法和监察法立规,是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有力保证。

其中,第一章是“总则”,统领整部条例,规定了立法目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监察工作总体要求和原则、工作任务等内容。明确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强调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细化监察机关与执法司法机关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内容。第九章为“附则”,主要规定了解释机关和生效日期。

第二章至第八章是条例的主体部分,在监察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细化监察职责、监察对象范围和监察管辖的具体规定,规范各项监察措施的适用和监察程序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明确监察机关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工作职责和领导体制,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比如,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的第三节“监察调查”中,采取列举的办法,明确了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具体范围。

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的第一节“监察对象”中,对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类人员范围逐项作出细化。

第四章“监察权限”首先规定了监察措施使用和证据的一般要求,然后对谈话、讯问、询问等各项监察措施的适用和工作要求,逐一逐节作出细化规定。其中,依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专节对适用留置的具体情形、留置程序、解除留置措施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该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专业化建设,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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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克]
标签: 监察权   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