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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3)

明确权力边界,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

打铁必须自身硬。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扩大了、措施手段丰富了,经受的考验也更加严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制定条例,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的权力边界,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严格对监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做到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

条例通篇贯彻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约束和监督的要求,第七章专章规定“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要求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的约束和监督。

比如,第二百五十二条至第二百五十四条对监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要求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按照监察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主任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报告专项工作。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相互协调制约的工作机制。

此外,第二百七十一条还规定,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纪检监察机关将坚决贯彻落实条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确保执纪执法权规范正确行使,更好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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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克]
标签: 监察权   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