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性体现在其社会性、价值属性以及公益属性上,当前我国第三次分配面临观念、组织和政策上的挑战。为此,应形成文化动员机制,建设组织动员机制、社区动员机制,推动制度动员机制的建设,同时加入新技术动员机制,最终完善第三次分配的社会自我动员机制。
【关键词】社会动员 第三次分配 公益慈善 【中图分类号】D632.9 【文献标识码】A
从2008年开始,作为第三次分配的公益慈善事业就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新兴领域。一方面,在最近的二十年间,越来越多的普通人开始参与到公益慈善的实践中来,社会组织逐步成为公益慈善领域的重要主体;另一方面,近些年公益慈善事业在我国逐渐成为一种社会资源,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公益慈善组织因为其非营利性、公益性等特征,具有比政治组织、商业组织更强大的慈善资源的筹集能力和人力动员能力。第三次分配不能仅从经济制度的视角来看财富分配的规模,“要用超越经济学的社会理性、人文理性和价值理性来面对第三次分配,要站在比资源配置和财富分配更高的维度上来探寻第三次分配”。当前,第三次分配政策落地正在引发改革开放以来,慈善事业的第三波发展浪潮,如果说2008年第一波慈善浪潮是让志愿者主流化,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的颁布让慈善组织主流化,那么2021年的第三次分配政策将会使得人人公益的公益慈善事业主流化,并将对中国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带来重要影响。
第三次分配有哪些特性
第一,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性体现在其社会性上。如果说市场的初次分配具有私人性,属于私人性质的生产、交换和流通所带来的分配。那么政府以国家机器为后盾的有组织的二次分配则具有公共性,是针对不特定的全体国民的一种资源配置,而第三次分配则发生在“介于私人和国家之间的广泛的社会参与领域”。在中国,公益慈善事业既不能完全属私,也不能完全属公,而是被扩展为私人或者公共机构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采取的志愿行动。所以第三次分配是中国政治经济环境下的特殊概念。这种社会的包容性使得第三次分配的实现需要社会各方都能够自愿地参与进来,依据社会价值理念,运用公益资产来开展资源的再分配。
第二,调动各方参与是由第三次分配的价值属性所决定的。道德的力量驱动之外,人们也可能出于对文化艺术的热爱等各种动因来参与第三次分配,这种参与显然不能仅仅为了实现私益,因此第三次分配具有鲜明的社会价值属性。第三次分配的价值属性绝不仅仅是扶贫济困,而是包含着众多的社会价值,而多元社会价值的实现则需要社会各方都能参与。
第三,调动各方参与也是由第三次分配的公益属性决定的。第三次分配是指向非营利的一种资源分配方式,也就是各方参与第三次分配并不是要从这种资源转移中获得自己私人的物质利益。虽然社会企业作为新的组织形式逐渐在第三次分配中得到认可,不过其也应是公益性的。只有这样,社会企业才能同其他性质的企业形式区分开来。公益性仍然是第三次分配的基本属性,而人本性是趋利避害的动物,具有为己的本能。因此,人们要自愿地为公益而行动还需要精神境界的提升,使个体从物质需要的满足转向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的满足。个体的这种提升也有赖于整个社会的文明的提升。这就需要由社会的合力来推动和调动各方,这种调动包括动员、鼓励、调适等各种方法。可以说,如果没有这种动员机制的调动,以公益性作为本质特征的、全社会各方参与的第三次分配就很难形成。
调动各方参与第三次分配的困难和挑战
首先是观念上的挑战。可以说,如果没有社会氛围,就无法激发普通人参与第三次分配的积极性。在许多人的观念里,第三次分配还常常被看作是“富人的事”,离自己的生活世界很远。在经济资源相对丰富的大城市社区,慈善文化传统式微,人们因为生活在陌生人社区中而容易变得冷漠,没有意愿参与公益慈善。同时,由于外在力量强迫而产生的捐赠行为,因其破坏了第三次分配的道德含义也很难持续。观念上的限制一方面使富人不再敢捐献,另一方面使普通人理所当然地认为这与自己无关。
其次是组织上的挑战。第三次分配的参与各方在公益慈善事业中主要通过慈善组织来完成第三次分配的工作。截至2021年初,我国的社会组织已经达到80多万个,但是官方认可的慈善组织只有5400多个。不仅数量不多,而且很多公益慈善组织还存在明显的短板。不少公益慈善组织的专业能力不足,在项目、资助以及筹款方面,公益慈善组织的人才还非常缺乏。第三次分配领域对人才的要求不仅仅是专业能力,对道德也有更高的要求,不能从第一次分配领域和第二次分配领域直接转岗,需要更多的专业训练,甚至需要大学开设相关的专业来培养人才。因此,在公益慈善组织相关业务人才培养基本上还是一片蓝海。此外,不少公益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不足也对调动各方参与构成挑战;同时,缺乏透明度、效率低下、管理混乱也是公益慈善组织常常受到诟病的原因。
最后是政策上的不足。第三次分配要调动各方积极参与,鼓励政策的出台和落地也非常必要。虽然《慈善法》已经在2016年出台,但是面对新形势、新问题,原有的《慈善法》还有诸多不足,尤其是在互联网慈善和社区慈善方面还缺乏足够和明确的规范措施。《慈善法》规定的税费减免政策也还没有完全落实,尤其是慈善信托这一极富鼓励性的政策设计在税费减免的落实上还有不少限制,这也导致很多社会组织对自己被认定为慈善组织动力不足。
以社会自我动员机制调动各方积极参与第三次分配
调动各方积极参与的关键是要形成一套社会自我动员机制,这一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形成文化动员机制,大力倡导慈善文化传统,改进人们的慈善观念,让第三次分配观念深入人心。鼓励人们依照慈善传统来行为,这是治理成本最低的动员。其实中华慈善文化源远流长,我国当前公益慈善事业的诸多做法传承自明代以后的民间善举。到了晚清至民国,随着中国与西方对话交流增多,慈善逐渐从宗族福利和社区福利中独立出来,成为推动民族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动力,我国近代公益慈善事业由此诞生。民国时期的张謇、卢作孚、陈嘉庚等慈善家以及与他们合作的社会改革人士都体现出中国慈善文化的强大内生动力,这些都给当代中国留下了非常宝贵的经验和财富。20世纪60年代后,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国家公益事业逐渐取消了民间慈善组织,以“学雷锋、做好事”为核心理念的共产主义慈善成为主流。20世纪90年代,政府开始为慈善正名,一系列官办慈善组织(如慈善会)应运而生,民间公益也重返历史舞台。进入21世纪,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取得了飞速发展,彰显出强劲的社会活力,2008年汶川地震救灾更是将民间公益推向高潮。可以说,中华慈善文化传统并未断裂,而是一直在延续和更新换代。通过文化动员,人们看到行善者得到社会的尊重和肯定,于是也纷纷效仿,这样才能调动各方的积极性。
二是建设组织动员机制。促使人们养成公益慈善意识,需要组织的合作和共识。也只有通过组织的持续动员,第三次分配才能有效和持续。因此,应加强组织动员机制,通过培养专业劝募人才,提升公益慈善组织的劝募能力,以便有效地提升组织筹集资源的能力,而筹款专业是真正能够让慈善人人皆可以参与的重要动力机制。同时,公益慈善也要加强问责能力,让慈善组织更加透明、高效,并实现治理民主,这样才能吸引更多参与方以公益慈善组织为枢纽,加入第三次分配的事业中来。基金会、支持性的公益组织以及一线服务的社会组织都应该在这个生态系统里和企业以及政府形成耦合。政府、企业和公益慈善组织应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资助、建立长期战略伙伴关系以及催化公益创新等方式来共同推动第三次分配。社会企业是特别值得关注的一类第三次分配参与方。这种以商业模式来实现社会公益目的的组织,在中国虽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优惠政策,但是却受到年轻人和基金会的热捧。作为组织创新的一种新形式,社会企业利用公益价值所形成的社会资本优势,可以参与市场竞争,以提升自身竞争力、生命力,促进自身发展。
三是建设社区动员机制,推动社区居民参与第三次分配。第三次分配常常表现为社区居民面对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而主动寻求创造性方法加以解决的过程。社区是人们日常生活之地,是人们彼此面对面接触交流、获得认同和归属的公共空间。社区居民对此有利益归属和情感纽带。因此,社区容易形成志愿参与的气氛和传统。社区动员机制表现为让社会工作者扎根社区,培育作为社区公益骨干的社工。社工根据社区需求和问题,支持社区公共设施建设,并依据社区的文化传统塑造社区公共空间。应通过组织各类公益性的文化活动进一步发掘社区公益骨干,扩大社区公益力量。在这些活动中,社工逐步和社区志愿者一起组织社区居民讨论和建立各种公共生活的制度和规则,并由社区公益领袖建立社区自治组织和各类志愿团体。同时,社会机构可以支持这些社区公益组织和地方政府、企业共同解决社区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并推动第三次分配。
四是推动制度动员机制的建设。制度是社会保持活力的根本,我们需要完善慈善立法,让法律成为规范和促进第三次分配的催化剂。为此,有必要调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慈善法》的修订,将参与慈善立法意见征求的范围从组织推广至社会的方方面面。同时,在《慈善法》中也应该进一步明确对公益慈善事业的促进和鼓励措施,让《慈善法》可以真正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五是加入新技术动员机制,推动互联网和数字化公益,以技术力量赋能公益慈善,从而更好地调动各方积极参与公益慈善。近二十年以来,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兴起对人们的慈善理念、慈善参与意识、捐赠方式以及慈善项目的运作等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互联网慈善极大地提高了民众参与的便利性和快捷性,激发了广大网友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积极性,让慈善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形成了远超传统慈善的资源动员能力。当下,互联网慈善募捐平台数量越来越多,每个平台的公益活动设计也各有特色,互联网慈善项目从少到多在实践创新中越来越完善,公众参与度和兴趣度也越来越高,小额捐赠逐渐成为主流,捐赠数额逐年高速增长。同时,互联网慈善项目也涵盖更多元的慈善议题,互联网慈善项目的创新打破了部门界限,实现了跨界合作。互联网慈善创新还突破了地域和空间的限制,在链接慈善资源、扩展慈善项目范围和受众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极大提升了慈善项目和慈善文化传播的广度。由于我国庞大的网民基数和便利的基础设施,创新性慈善项目能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得更高的关注度和参与度,也能提升慈善项目实施的效率,使更多受助者获益,从而增加公益慈善项目的积极效用。因此,调动各方积极参与第三次分配亟需技术赋能。
(作者为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参考文献】
①韩德林:《行善的艺术——晚明中国的慈善事业》,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年。
②朱友渔:《中国慈善事业的精神——一项关于互助的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
③王诗宗、宋程成:《独立抑或自主:中国社会组织特征问题重思》,《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④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5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20年4月。
责编/韩拓 美编/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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