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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为中心”引领基层治理(2)

个体情感投入有利于协调基层治理中的各种关系。基层治理共同体,尤其是社区(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物理空间边界、成员参与资格,以及外部法治制度等政策环境的具体解释和应用由基层党政公共管理系统进行规范。比如,作为边界控制机制的户籍管理权就属于基层政权。基层党政公共管理系统基于政策进行一般性管理,基层治理共同体则需要针对本社区(村)的特殊性进行治理,需要双方不断地投入精力进行沟通,处于相对被动的一方往往要投入更多。

基层治理共同体在自身资源相对稀缺的情况下,要塑造社区形象、吸引外来资源,一定程度上有赖于辖区社会关系和地缘认同。为此,基层治理共同体除了照顾共同体外部和内部各种关系,必要时也会关注辖区居民的亲属与密切交往者,辖区各类法人的伙伴等延伸关系。

从具体社区(村)看,基层治理既需要投入资源,更需要投入时间与情感。社区(村)基层治理活动常常伴随着个体情感因素,需要通过情感连接完成各种关系维护和协调,而情感纽带本身又往往与个人联系在一起。曾经与社区(村)有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往往对社区抱有特殊的情感(如故乡情、校园情等),尤其是具有地缘认同的“离土精英”,基层治理共同体也通常将其视为联接外部资源的重要通道。带有个体情感色彩的基层治理,也因此变得丰富多彩、多样多姿,各具特色、难以复制。

“以人民为中心”限制了共同体之间的“恶性剥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本质体现,当可观察、可比较、可学习、可复制、可实现的美好生活愿景呈现出来时,个体会采取积极行动促使其成为现实。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中的“人民”,对一个基层治理共同体而言,指的是共同体内部的全体。在一个基层治理共同体内部,人民共同美好生活的实现不可能建立在剥夺共同体内部其他成员的基础上;但在不同的共同体之间,通过剥夺其他共同体、剥夺其他共同体中的个体,作为剥夺者的共同体有可能实现共同体内部集体利益的提升。因此,政府需要把“剥夺”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以避免基层治理共同体之间出现零和博弈、负和博弈。中国共产党提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4]这里的人民指的是全国人民,其必然限制地方治理、基层治理共同体将治理成本向外部转移的行为,同样,对于国家共同体而言也是如此。因此,中国共产党呼吁世界各个政党“把世界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成现实”[5]“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6],用极其负责的方式对待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原初治理动力。

多样的基层治理共同体在外部环境的制约下,融入各种共同体中代表不同范围的“人民”,在受到异化的“原初治理动力”驱使的情况下,极易陷入各种冲突之中。在基层治理共同体面对各种冲突时,“以人民为中心”为其寻求共识提供了方向指引和话语支持。

“以人民为中心”帮助基层治理形成共同体共识

基层治理共同体作为一种公共治理,需要凝聚共识、共谋发展,形成集体行动,在这一过程中,也会存在集体行动的困境。无论是城市居民自治还是乡村村民自治,基层治理共同体的核心是自治,外部有关力量对参与者的偏好多是通过利益引导、思想疏导、人际沟通等方式进行。只有共同认同的、崇高的、稳定的价值理念,才能穿透不同位阶的治理共同体和具体操作环节到达最基层,才能在基层治理共同体内部被广泛认同和遵循,才能实现自上而下的价值引领。

基层治理共同体内部共识依赖多层面的协调平衡。基层治理共同体内部共识是多层级价值偏好不断协调的产物,许多基层治理参与者本身是一个组织,自身也需要内部协调;同时,作为基层治理参与者的组织,其内部协调会面临其他参与者各种偏好的影响,每一次外部变化又往往会再次启动内部协调,反复协调使得协调成本不断上升。若基层治理所涉及的事务对参与者没有特别显著的利害关系,偏好协调的动力则往往不足。

基层治理共同体内部共识至少涉及三个不同方向的要求:内部公认、合乎外部规范、具有积极向的情操。在小规模共同体内,想得到内部公认就要包容全体,尤其要顾忌底层群体的感受和需要,至少让人不明确反对,才能减少矛盾。基层治理的公共性决定了其内部共识必须受到外部规范制约,比如法治规范,科学常识以及人类共识,意识形态政策理论,地方性道德行为规范,祖训家规,人之常情,等等。小规模组织的内部共识一旦与外部规范脱节,便会招致外来力量干预,使其陷入破裂。同时,共同体内外差异容易导致治理成本的向外转移,产生负外部性,危害周边其他共同体,诱发相互倾轧;只有在有正向的情感、情操和品格等的指引下,共同体内部外部方能有机会共生共荣、持续优化。

基层治理共同体内部共识建立在共同体内部对公私两个方面进行的微妙平衡之上。基层治理涉及区县党组织、基层党组织、基层选举、社区议事等各种政治组织和政治生活,涉及人居环境治理、公共空间使用、公共秩序维护等公共事务。基层治理的公共性以及在社区(村)层面提供公共物品的特性,形成了社区(村)层面的“公权力”;而基层治理直接与民众打交道,直接与市场主体、社会个体面对面,又与“私权利”密切联系在一起;二者在基层治理共同体内部的粘接使基层治理呈现公私二元属性,基层治理共同体想要获得广泛认同的内部共识,需要在公与私之间进行微妙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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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