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盘和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近日,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外卖平台用工模式法律研究报告》,报告通过分析五年来1907份与外卖骑手认定劳动关系相关的有效判决发现,随着外卖平台用工模式的演进,骑手与平台、配送商、灵活用工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趋于复杂化和间接化,这为骑手的劳动权益保障带来一定困难。
当前的劳动保障体系滞后于数字经济用工模式的变化
据了解,目前外卖平台的用工模式一共分为三种,包括餐馆自有雇员配送、众包和专送。
餐馆自雇员工的劳动用工关系比较简单和明确,所以其劳动权益更有保障,而另外两种则不然。众包和专送随着行业的扩张又演变成平台自雇、劳务派遣、平台招募众包等等。在这个过程中,平台自雇和劳务派遣的劳动关系更为清晰,而其他几个模式的劳动关系则是错综复杂。
目前国家对于骑手是否与平台和配送商存在实质性的用工关系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应当分类、灵活处理。
部分专送骑手与配送商存在实质性的劳动关系,部分众包骑手与平台是类劳动关系,部分众包骑手与平台的实质性劳动从属很弱,几乎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一概而论都采用传统的用工模式为骑手提供社会保障,那么其间的雇佣成本和用工方收益以及进行的监督是不对等的。
骑手的社会保障问题需谨慎从道德制高点来评价
近一两年出现的若干外卖骑手维权难问题,把平台推上了风口浪尖,成为众矢之的。平台纷纷于近期出台了针对性措施,例如,美团平台在2021年9月8日面向1103家外卖合作商发出《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倡议》,规范配送合作商用工行为。
数字经济带来的新用工模式,以外卖骑手为代表,他们具有一定的工作灵活性,较少受到强制的时间和地点限制,平台本身对骑手的工作约束能力有限,因此要平台承担与传统用工一样的社保成本并不现实。而从骑手本身来说,当参与了传统的用工方式并受到劳动保障的保护,就意味着这个工作的灵活性消失了,完全与平台绑定在一起,工作时长和强度就会受到约束,一旦更换职业和工作城市,就会出现医疗、养老社保的转移问题,再加上随之而来的五险一金等成本,骑手本身纳入传统劳动保障的动机也并不强。
当然,平台是与消费者的直接接触方,消费者自然会将外卖骑手与平台联系在一起。平台往往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假设,将用工责任外包或者众包,但其间的确也应当肩负起一定的监督责任。那么,这两者之间应当如何平衡呢? 笔者认为需要灵活的用工保障制度。
关键在于分步落实灵活用工保障制度体系
2021年7月16日,人社部等八部门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该文明确“劳动三分法”原则,即将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和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其中第一项和第三项是传统的劳动二分法,分别由劳动法和民法进行管理,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则是一个新出现的门类。
“劳动三分法”原则明确了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构成了灵活用工保障体系的制度基础,跳脱出传统的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劳动保障制度,而采取一种适应数字经济新业态灵活用工的保障制度,既减轻和分散平台的用工成本,让平台积极地承担用工责任,也将更多灵活就业者纳入到保障体系中,让劳动关系更加透明。
实事求是地看,在“劳动三分法”原则奠定的基础上,为每天奔波在路上的骑手们摸索出一条适应骑手职业特点的职业伤害保障之路,才是燃眉之急。
2021年8月18日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游钧指出,人社部正在制定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拟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力争尽早地解决职业伤害保障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考虑到建立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是一项关系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制度创新,是全新领域,所以拟先从社会各界关注度较高、职业伤害风险较大的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这些行业入手。
可以说,职业伤害保障为平台提供了一个比传统用工模式成本更低、可持续性更强的维护骑手权益的渠道和方式。该办法可以暂时绕开劳动关系的认定,将广大骑手集体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关注就业人员权益的保护。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可以借助市场的力量,如人身伤害险、第三方责任险等多种商业保险一定程度上能够对就业者权益提供保障。互联网平台本身也可以积极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根据自身的用工特点和性质衍生出更合适双方的保障方式。
综上,数字经济的发展及经营模式的丰富对多元化用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化解平台本身的用工责任与成本之间的矛盾,需要进一步完善落实贯彻“劳动三分法”原则的制度体系,分步推进灵活就业保障制度,同时尽快通过职业伤害保障等工具弥补骑手等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