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时期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实施保障措施,对未来五年的知识产权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其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2017年11月,由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提出“要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2020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作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重要论断,并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五个方面深刻阐述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战略意义。前不久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重申“牢牢把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和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这一系列高度鲜明的政治判断,充分表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由之路。
《规划》专列“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一章内容,反映出强化保护在“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地位。在“十四五”开局之年,需要深刻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政治要求在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意义。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实现质量优先的基本前提
《规划》把“质量优先”作为首要基本原则,明确了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和高效益运用、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新目标。实现质量优先,离不开强化保护护航。换言之,离开了保护,高质量创造和高效益运用,都难以摆脱低水平市场竞争的困扰。
在国际市场上,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凭借成本优势和人口优势取得了中低端制造业和一般电子信息服务业的国际竞争霸主地位,但是在迈向高端制造业和高端电子信息服务业的进程中,却面临着竞争对手的猛烈狙击,知识产权就是竞争对手的重磅武器之一,几乎我国每一个进军国际高端市场的技术型企业,都遭遇过海外对手的知识产权诉讼。在国内市场上,恶意侵犯知识产权事件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较为严重地影响了具体创新实践者和创新资源投入者的积极性。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既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性举措,也是积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自立自强的基础性工作。一方面,强化保护助力科技自立自强。当前的复杂国际局势凸显了重点技术领域关键技术的重要性,在高质量发展和科技自立自强战略要求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抢占科技制高点、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另一方面,强化保护支撑企业自主创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在提升市场主体创新能力、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既是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激励企业从事高价值、高质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的重要保障。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内可淘汰劣质模仿者,对外可增强“出海者”的内功,推动、引导市场主体走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的创新驱动发展之路。
强化保护是实现开放合作的重要基础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历史性的发展机遇与前所未有的挑战并存,知识产权正在成为先发优势企业阻碍后发企业追赶超越的“法律武器”,发达国家遏制发展中国家科技创新的“政策工具”。
面对复杂的国际形势,如何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护“自主研发”的硬科技,展示“大国形象”的软实力,正在成为新发展阶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新使命。而在承担这一使命的过程之中,强化保护至关重要。特别是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国际环境下,在中美经贸、科技竞争全面展开的特殊历史阶段,坚持强化保护既是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秩序的制定中把握主动权、争取制高点,树立“有担当”“负责任”国家形象的关键;也是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依法维护知识产权领域的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市场秩序的基础。
《规划》立足于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的基本判断,明确了做好知识产权工作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的工作背景,提出了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指导思想,确立了坚持开放合作的基本原则,围绕主动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提升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水平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部署了一系列重要工作。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系统协同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覆盖领域广、涉及方面多,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由此可见,强化保护并不是“独角戏”,而是“合奏曲”。系统协同既是不同保护体系的协同,也是同一保护体系中不同保护措施的协同。
《规划》确立了坚持系统协同的基本原则,旨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手段,提高知识产权领域系统治理效能。一方面,需要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推动建立跨行政区域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机制,加强司法保护与行政确权、行政执法、调解、仲裁、公证存证等环节的信息沟通和共享,促进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形成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以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两个保护体系之间的衔接机制;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开展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区域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查处假冒专利、商标侵权、侵犯著作权、地理标志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推进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配合,同时通过完善专门法院设置,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等措施,推动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
(作者: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 刘海波,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肖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