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新发展理念需要构建“发展型法治”
我国正在全面推进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将新发展理念融入法治建设中,是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点。据此,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都应充分体现新发展理念,由此形成有助于促进全面协调发展的“发展导向型法治”,对其亦可称为“发展型法治”或“新发展法治”[13]。
新发展理念的落实,需要“发展型法治”的构建,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的紧密关联。在构建“发展型法治”过程中,基于经济法对于“促进发展”的重要作用,尤其应在经济法领域落实新发展理念,从而形成“发展导向型”的经济法制度,充分实现其作为“发展促进法”的重要功能[14];在此基础上,还应提炼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以进一步揭示发展理念与发展理论、“发展导向型”制度之间的关联。
新发展理念与“发展型法治”的紧密关联。在新发展阶段,需要不断优化各类主体的发展环境,改善其发展条件,对此不能仅靠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还要有国家的外力推动,尤其需要良法善治的保障和支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应基于新发展理念与法治建设相互促进的紧密关联,将新发展理念融入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持续构建“发展型法治”。为此,应着重关注如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应重视新发展理念对法治建设的重要引领作用。新发展理念所蕴含的重要价值,对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只有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并将其融入相关法治理念、法治思想和法治理论,才能实现法治理论的创新和法律制度的优化。为此,在推动法治发展的过程中,应注意协调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以及法律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的关系,并在协调和解决各类问题过程中保持法律体系的开放发展,推动“良法”的持续生成;同时,还应推动法治自身的绿色发展,降低各类制度性的交易成本,加强各类法律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增进相关法律的实效,促进法律价值的实现。上述方面体现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等发展理念的落实。在此基础上,还应确立共享发展的目标,使法治能够均衡保护各类主体的利益,成为促进发展的重要支撑[15]。
另一方面,还应关注法治建设对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促进和保障功能。通过在法治建设中体现“发展导向”,会更有助于在各领域贯彻新发展理念,并由此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例如,体现发展导向的“发展型法治”,既有助于促进各领域的创新发展,也有助于促进区域、产业等方面的协调发展;既有助于推动对外开放,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相互促进,又有助于保障各类主体的发展权,提升其发展能力,推动公平分配,解决共同富裕、共同发展的问题,从而实现共享发展的目标[16]。因此,我国应全力构建“发展型法治”,从而为新发展理念的落实提供法治保障,并推动相关领域的全面发展。
总之,应重视新发展理念与“发展型法治”相互促进的紧密关联,既要看到落实新发展理念对构建“发展型法治”的重要推动作用,又要看到“发展型法治”对于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相关领域发展的重要保障作用。只有在法治建设中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才能不断推进整个法治体系的优化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并在法治框架下保障和促进各个领域的发展。
新发展理念在具体制度中的落实:以经济法为例。构建“发展型法治”,需要将新发展理念融入各类具体法律制度中,以实现其重要引领作用。考虑到经济法是典型的“发展促进法”,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直接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因而有必要以经济法为例,探讨在经济法制度中全面融入或落实新发展理念的相关问题。
基于前述新发展理念与“发展型法治”的紧密关联,在经济法领域落实新发展理念,有助于形成“发展导向型”的经济法制度[17];同时,融入新发展理念的经济法制度,也有助于促进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等发展理念在各个领域的落实。现略作如下说明。
第一,在创新发展方面,经济法应有助于支持各类创新,特别是技术创新。例如,在财税法领域,无论是政府采购、财政补贴方面的制度,还是包括税率优惠在内的广义税收优惠制度,都应包含激励创新的制度安排[18]。同样,金融法制度也要为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提供法律保障。此外,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应通过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遏制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保障和促进技术创新。可见,从鼓励和促进创新的角度,应不断优化各类经济法制度,发挥经济法的“发展促进法”功能。
第二,在协调发展方面,在经济法领域普遍存在着重要的协调思想,协调的理念和手段也贯穿于经济法的诸多制度之中[19]。针对区域或城乡的发展差距、不同群体或个体的收入分配差距,以及不同级次政府的财政失衡等各类发展失衡问题,尤其需要通过财政法、金融法、计划法等经济法制度,展开有效的调整和协调。对此,经济法的调整应基于区域发展差距的扩大,推动区域的协调发展;基于财政支出责任与事权、财力的不匹配,解决转移支付制度、地方税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同时,还应运用多种经济法手段,解决分配差距过大、分配不公等问题。而在解决上述问题的过程中,会涉及各类经济法制度之间的协调,以及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协调、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协调等,这些都要充分体现协调发展的理念。
第三,在绿色发展方面,随着工业化、市场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尤其需要处理好人与自然,以及与生态环境相关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有不断减少负外部性带来的“公害”,切实将私人成本内部化,才能构建良好的发展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为了解决上述领域的市场失灵问题,经济法的各项制度都应有助于促进永续发展。例如,在促进绿色环保产业发展方面,运用财税法领域的环境保护税、消费税、所得税等制度,会有助于绿色发展理念的落实;运用金融法领域的“绿色金融”制度,通过有效实施贷款、证券发行、保险、排放权交易等金融手段,将社会资金引入环保、清洁能源等绿色产业[20],以及落实“赤道原则”等[21],都会有助于推动绿色发展或永续发展。
第四,在开放发展方面,经济法的各类制度都应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在经济立法中率先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0年)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对于推动对外开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形成了我国税法领域内外有别的“二元税制”。直至我国加入WTO后,普遍存在于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各领域的“二元税制”问题才得到有效解决[22],由此形成的较为统一的税制更有助于促进公平竞争和对外开放。又如,在金融法领域,我国通过各类金融立法,不断打破金融禁区,从局部开放走向高层次的全面开放[23],充分体现了开放发展的理念。此外,在产业法领域,我国在不同时期通过制定多种“产业指导目录”,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或《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等,明确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方向和具体领域,有力推动了对外开放,这是落实开放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另外,在对内开放方面,如何构建国内的统一市场,如何打破区域、行业、所有制等各种壁垒,促进国内开放,保障国企与民企等各类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体现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是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开放发展理念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第五,在共享发展方面,经济法关注对各类主体利益的均衡保护,重视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由此使共享发展必然成为经济法调整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应运用财政法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和税收征纳行为,保障共同富裕、共享改革成果等共享目标的实现;同时,还应运用金融法、计划法等经济法制度,在法治框架下打破发展壁垒,实施发展规划,从而凝聚发展共识,激活发展动力,共享发展成果[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