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技术的加速迭代与全球竞争的不断加剧,反制裁体系的建设对我国构建高质量外贸体系和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本文从生态优势、逆向创新、新经济增长、内部化资源配置等四个方面对国际反制裁制度生态网络的构建规律和特点进行分析,以制度体系建设为基础,结合网络科学、创新管理、技术经济、公共治理等跨学科理论视角,讨论了国际反制裁体系中关于次级制裁、长臂管辖等问题的形成机制和应对措施,为我国参与反制裁制度生态体系的全球治理提供前瞻性启示。
【关键词】反制裁体系 制度生态网络 全球治理 【中图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伴随着新兴技术领域与传统实体产业的融合迭代,技术的加速升级和经济的创新发展将人类社会带入了新的时代,同时也对企业全球化发展和国际竞争优势重构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以技术领先和知识集成为基础的具有先入优势的国家逐步通过制定技术标准和实施贸易政策,开展对竞争国家和后发型经济体的限制,在进一步扩大技术博弈和知识驱动的优势基础上,逐渐加大对国际规则的影响力,形成全球竞争中的马太效应。为进一步应对技术领先国在经济、技术、金融等多个领域的制约,许多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法的出台为我国全面深度参与重构国际制度生态、创新全球治理体系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
技术的创新使国际贸易中的供需规则进一步向知识密集型方向发展。具有先入者优势的技术领先国为进一步限制其他各国出口竞争力的发展,通过贸易保护措施要求更大程度开放市场,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同时稳固自身技术领先优势,贸易摩擦将不可避免。贸易摩擦源于认知上的差异和利益上的失衡,在增加税收和成本的同时将对全球贸易格局产生重要影响,将导致外国企业进入制约国的门槛增高,遇到的市场阻力加大,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也将产生复杂的系统性影响。因此,对国际反制裁体系的研究可为我国构建有效的反制裁防御体系以应对全球竞争中的制裁措施提供重要参考。
制度生态的网络外部性与反制裁体系的生态优势构建
在全球竞争的生态网络中,具有先入者优势的技术领先国家往往通过丛林法则不断扩大自身竞争优势,同时通过制定各项技术标准和贸易政策对竞争国家和后发型国家构建进入壁垒和竞争压力。随着优势地位的不断积累,先入优势国家逐渐进入制度生态网络的核心地位,成为规则的制定者和仲裁者,形成对全球经贸体系的制约力和控制力。在制裁与反制裁的生态网络中,反制裁国家与其他国家在经贸体系的边缘位置不断加强联系与合作,从而逐渐通过建立独立自主的边缘—中心体系加强自身在边缘位置的影响力,并进一步形成在边缘位置的中心性和网络外部性,通过不断强化反制裁制度生态网络中的优势在国际事务和经贸规则中对处于原有制裁体系中核心位置的国家产生逆向谈判力和制约力。
例如,美国在对外经济制裁的过程中常常采用“美国优先”的政策理念,并且在初级制裁的基础上通过次级制裁将制约范围扩大至第三国自然人或实体,将单边制裁体系扩大为多边制裁体系。次级制裁以“属地和属人的混合主义”管辖权为基础,将管辖范围延伸至域外人和域外行为,极大地扩大了先入者优势国家在全球竞争中的网络外部性和制度中心性。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是美国执行经济制裁的主要部门,能够通过“特别指定国民名单”制约违反其经济制裁法律的第三国自然人或实体,并且能够在其《爱国者法案》和《银行秘密法》的支持下通过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系统获取外国银行涉及第三方国家的资金信息,在全球竞争的生态网络体系中以美国为核心构建了较强的中心—边缘经贸关系。
为应对美国的制裁政策,欧盟1996年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美国出台的《赫尔姆斯伯顿法案》违反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199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必须终止美利坚合众国对古巴的经济、商业和金融封锁》的决议,要求美国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的相关义务。为应对美国提出的《赫尔姆斯伯顿法案》《伊朗利比亚制裁法案》等对古巴、伊朗、利比亚等国家实施经济制裁带来的负面影响,欧盟于1996年进一步颁布了《阻断条例》以防御美国经济制裁法律的域外管辖体系,为欧盟企业开展与目标国自然人或企业的正常经贸活动提供支持。为应对美国2018年重启的对伊朗的制裁,欧盟修订更新《阻断条例》,禁止“欧盟人”遵守阻断清单中的经济制裁法律,支持受次级制裁的“欧盟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诉讼执行适用《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布鲁塞尔公约》。同时,英、法、德三国于2019年建立“贸易结算支持机制”(INSTEX),以应对美国对涉及伊朗的金融交易监管;伊朗也同步建立了“特别贸易与金融机构”(STFI),为贸易结算体系提供信息支持。
事实上,贸易规则的发展与贸易摩擦的制约将影响各国在全球竞争中的生态优势构建。传统的国际竞争主要围绕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构建,而在未来的全球竞争中,各国的生态优势将成为构建竞争新优势的重要渠道。全球价值网络的发展将通过渗透性和倍增性等特点推动全球生态优势的构建。网络型的关联结构将通过跨区域、跨网络、跨行业的价值创造体系实现全球生态优势的联动效应和协同机制。同时,贸易摩擦背景下反制裁体系的建立将有助于全球生态优势通过网络外部性发挥资源整合与系统协调的功能,网络外部性也将进一步提升双边平台市场的运行效率。通过反制裁体系的建设,网络外部性将在市场联动机制和全球价值网络的支持下进一步强化由生态优势所带来的网络效应,为制度生态网络中的各网络节点和各节点所联接的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协同运行提供更大的增值空间。充分利用制度生态的网络外部性,建立各国间互助共赢的反制裁体系,对发挥全球竞争中的新型生态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全球竞争中的逆向创新与反制裁体系的时间挤压效应应对
在技术加速迭代的全球竞争中,产品的生命周期进一步压缩,跨国企业在技术追赶的过程中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博弈和时间挤压效应。在国际产品市场中,新兴市场对产品的技术研发逐渐形成后发引领与逆向创新作用,在小规模技术应用和技术地方化优势的基础上与先入优势国家形成技术追赶和市场竞争的态势。为有效制约竞争对手在新兴技术领域的追赶速度和竞争强度,一些国家采用各种技术限制和进入壁垒增加竞争对手的竞争成本,通过各种制裁措施进一步实现对竞争对手的制约和限制。在竞争博弈的生态关系中,当一方竞争种群的生长成本与资源分配对另一方种群的生长构成一定的压力时,双方的竞争格局将由共生关系转变为抑制关系,而制裁的实施将在全球企业的创新竞争与技术博弈中催化该时变关系。在各国加快发展新兴技术的过程中,具有先入优势的国家将通过制裁措施对后发竞争国家设置进入壁垒。国际反制裁体系的构建为后发竞争国家参与全球逆向创新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持,通过应对域外制裁和长臂管辖所形成的时间挤压效应重构竞争优势。
例如,美国在全球竞争中具有较强的经济和科技力量,通过金融制裁的渠道将域外案件纳入长臂管辖范围。长臂管辖源于1954年“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案”中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根据“最低联系地”原则将管辖范围外的案件纳入管辖。美国《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和《国家紧急状态法》规定了总统可在紧急情况下对他国在美资产实施控制。美国的《赫尔姆斯—伯顿法》《海外反腐败法》《爱国者法案》《国防授权法》《伊朗交易法》《清算叙利亚法案》等法案均为其采取长臂管辖和域外制裁提供支持。其中,美国《1974年贸易法》提出将对不公平的贸易活动采取必要处理行动。1985年,在美日半导体谈判中,由于日本半导体产业迅速崛起,东芝、日立等芯片生产商在全球市场对美国的半导体产业形成较激烈的竞争,同时英特尔公司指控日本企业在可擦可编程只读存储器(EPROMS)产品的销售中存在倾销行为。美国在谈判中通过301条款对日方施加压力,不仅要求对日本在美市场销售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而且对日本产品在第三方国市场的销售进行监督,并在1987年基于对日本在第三方国的倾销认定对日本电器设备加征惩罚性关税。同时,美国主张对源于美国或使用美国技术的产品具有管辖权。2018年美国基于机上美制零部件比例超过10%的理由限制俄罗斯苏霍伊民用飞机公司对伊朗的客机出口。
为应对域外制裁和长臂管辖,除欧盟制定的《阻断条例》外,英国的《保护贸易利益法》、加拿大的《外国域外管辖措施法》、澳大利亚的《外国诉讼程序法》、墨西哥的《保护贸易和投资免受违反国际法的外国法律规制法》均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持。其中,英国于1980年出台的《保护贸易利益法》要求英国国民不得遵守损害英国利益的外国制裁法令,同时拒绝向外国提供超出其管辖范围的商业文件和信息,并支持英国企业和公民通过国内经营活动弥补在外国制裁中受到的损害。加拿大于1984年出台的《外国治外法权措施法》阻止各主体遵守损害加拿大贸易利益的外国贸易措施,是继其1975年修订《联合调查法》应对反垄断政策后对域外管辖的进一步防御。
总之,新兴市场在技术变革和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将逐渐建立新的竞争优势,从而形成由后发国家推动全球市场技术发展的逆向创新。全球经济一体化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从而进一步加快产品市场的逆向创新。国际反制裁法体系的发展将有助于推动产业间的信息渗透和技术扩散,加快形成由传统的垂直化方式向网络化方式转变的逆向创新机制。反制裁体系将通过产业融合推动实体经济的转型升级,加快产业间的跨界融合,以技术升级和知识经济为纽带,为全球贸易结构优化调整提供新的渠道,促进全球贸易快速平稳增长。该体系也将有助于新兴市场积极应对与先入优势国开展的技术竞争中产生的时间挤压效应,为新兴市场拓宽逆向创新的空间和渠道。
知识驱动的新经济增长与反制裁体系的供需倒逼机制应对
各国间的经贸规则与制度差异对以知识技术为驱动要素的新经济增长提出了新的挑战。各国在新经济增长中将进一步适应全球市场格局的变化,结合技术升级为市场中的范围经济和长尾效应提供知识密集型服务,以适应需求端向供给端形成的倒逼机制,同时应对各国通过制裁措施在供应链关系中由需求端向供给端施加压力的议价力逆转。反制裁体系的构建将有助于通过多边协商机制有效应对新经济增长在全球竞争中的马太效应,为企业参与全球竞争和服务全球市场提供包容稳定的营商环境,鼓励企业进一步提升技术水平、拓宽市场渠道、突破市场壁垒,在竞争市场中定位新的发展方向。反制裁法将为知识要素在新型业态中产生的市场作用提供制度保障,充分结合新经济增长的特征,通过多边协商体系构建知识技术加速迭代环境下的有序市场竞争格局。
例如,美国对俄罗斯贸易中限制出口油气开发设备,限制进口俄罗斯油气,禁止对俄罗斯出口可能涉军高科技产品。俄罗斯一方面平衡地区发展与投资,积极扶持中小企业,成立“政府进口替代委员会”,将“技术性能优先”原则改为“俄罗斯制造优先”,另一方面减少五年内国防、农业进口,加强与东亚国家的外贸合作,并于2018年通过了《关于影响(反制)美国和其他国家不友好行为的措施的法律》。面对制裁中的融资困境,俄罗斯石油企业从我国香港市场开拓融资渠道;面对制裁中的技术困境,俄罗斯石油企业积极开展与日本海洋钻井、中国海油石油、英国石油等跨国企业的技术合作。同时,在农业受到美国制裁时,俄罗斯政府与化肥生产商迅速签订了价格稳定协议,加大对仓储设施和出口终端的投资,以及对中国的大豆和葵花籽出口量,并同步支持奶农和优先采购国内产品。
由此可知,国际反制裁体系的构建将有助于新经济增长充分发挥知识要素在经济增长中的内生驱动作用。伴随着知识和技术的迭代,以知识技术为要素驱动的新经济增长在全球市场迅速发展。反制裁体系的构建将促进网络化的全球贸易联接方式建立,鼓励各国充分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推动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国际分工合作,通过多边协商机制积极推动国际化包容性经贸体系的发展。在贸易摩擦的背景下,反制裁体系与产业链两端的融合将改变制造业的发展模式,形成新的制造模式、市场组织模式和资源配置模式,推动大规模的业态创新和模式创新,形成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制造业服务化发展形态,从而应对各国通过制裁措施从需求端向供给端施加的市场压力。国际反制裁体系的构建将促使全球市场竞争关系发生转变,在新经济增长中应对市场需求与制度环境对行业供给端形成的倒逼机制,调整企业竞争中的资源配置关系,从而推动构建全球市场有序竞争格局。
内部化构建的竞争优势与反制裁体系中的知识重构
随着各国在经贸和技术领域的竞争和摩擦加剧,制裁措施逐渐呈现系统性和集群式的特点,往往由于技术竞争或经济纠纷对竞争国家采取组合式和系统性的制裁措施,通过对关键技术和优势产品的系统性制裁和打击达到对竞争国家的最大限制。制裁措施的系统化特征将造成各国在外部市场资源配置的不经济和不效率,进一步提高各国在竞争中的交易成本和制度壁垒。针对系统性制裁措施构建有效反制裁体系,对各国建立自身应对措施和防御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国逐渐开始通过独立自主的内部化运行体系构建新型竞争优势。在国际反制裁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内部化的知识重构将有助于应对制裁措施对原有经济和技术体系造成的冲击,为各国在全球竞争中的经济安全、技术安全、金融安全提供重要支持。
例如,美国在对俄罗斯企业和个人实施金融制裁的同时,还制定了一系列针对贸易流通与支付结算领域相关的制裁措施,针对被制裁企业构建了较为系统性和高密度的限制系统。美国进一步禁止其他商业主体与被制裁名单中的企业与个人开展交易,禁止金融机构向被制裁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并进一步切断了俄罗斯对外的结算渠道国际支付体系SWIFT。在应对美国系统性制裁体系的限制影响的过程中,俄罗斯积极重构了内部化独立应对体系,对被制裁企业提供较为积极的政府支持和经济政策支持,并同步降低美元资产在国际储备中的比例,有效应对以美元为储备的外资风险管理。同时,积极发展独立自主的支付系统Mir银行卡,并推出SPFS金融信息传输系统,降低对原有国际支付体系的依赖性。俄罗斯通过制定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有效重构了原有的以美元支付体系为基础的金融结算与运营体系,也重构了具有较强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内部化反制裁金融技术体系。
综上所述,反制裁体系将进一步推动内部化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在资源配置不合理的市场环境下,内部化通过对内部资源的有效运用提升整体运行效率和核心竞争优势。内部化的知识重构通过信息和资源的加速流动,在技术迭代和制度制约的全球市场进一步推动研发创新力向全球竞争力的转化。反制裁体系有助于进一步发挥政府和市场结合激励相容机制和柔性治理体系的推动作用,从技术迭代的制度视角通过智能化、自动化和数字化的多元途径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同时,各国通过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加强质量管控和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在价值网络各环节的内部化优势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反制裁体系中的自主创新和研发能力,服务新一轮知识重构和转型升级。
我国反制裁体系的发展将深入推进国际制度生态重构
我国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在未来的反制裁体系构建过程中可进一步发挥该法的作用,创新全球治理体系。
第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构建有机制度生态网络。通过在反制裁防御体系建设中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与各国构建有机的制度生态网络,并且积极运用国际规则应对制裁措施和次级制裁措施,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制裁措施的多边解决机制。美国提出的“属地和属人的混合主义”管辖权并不符合国际法的管辖权原则,联合国大会第51/22号决议已于1996年否认二级制裁的合法性。同时,我国可充分发挥“一带一路”倡议的合作机制,加强与沿线各国在合作共赢中的制度联系,结合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FTAAP(亚太自由贸易区)、eWTP(世界电子贸易平台)等合作框架深度开展多边区域性合作,调动合作伙伴国家的参与积极性、治理能动性、创新协同性,为国际反制裁制度生态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二,积极发挥逆向创新作用,推动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具有先入者优势的技术领先国家往往依托技术和经济的优势,通过贸易制裁对其他国家形成进入壁垒和时间挤压效应。我国在反制裁防御体系建设中可进一步发挥新兴市场的逆向创新作用,深度参与全球市场的资源配置,在技术地方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速研发创新活动中的联动性、推广性、融合性;在自主创新的基础上,以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为突破口,积极掌握创新发展主动权,在关键领域下功夫,加快实现整体科技水平从跟跑向并行、领跑的战略性转变;在创新发展的过程中,进一步发挥制度优势,贯彻高质量发展的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从而增强在应对域外制裁和长臂管辖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全球治理能力。
第三,积极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加快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在新经济增长的推动下,信息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国际贸易的产品将逐渐由资源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向信息密集型转变,贸易产品对技术引进和结构升级的要求将日益迫切。我国在反制裁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可进一步加快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全球前沿数智领域与传统实体经济的结合,加快推动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设。同时,可结合智慧零售、智慧交通、智能制造等智慧经济领域的前沿技术,进一步加快推动产业升级、产业融合,积极推动新兴业态和商业模式发展,提升管理创新驱动能力,充分延伸数字经济、共享经济、赛博经济与全球前沿市场对接,以第四次工业革命为契机积极参与国际创新链,加快实现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的转变,完成中国制造由大变强的战略任务,从而结合高质量贸易体系进一步应对单边主义和逆全球化所带来的贸易风险和制裁措施。
第四,积极开展内部化知识重构,促进软科学生产力转化。全球市场信息和技术的高速迭代将对知识的生产、分配、交换、传播和消费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同时信息流和技术流的发展规模将超过商品流和物流。由于贸易供求双方的信息更加公开,出口产品同质性将更为严重,先入优势对企业参与全球竞争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也对企业在创新学习中进行知识重组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快促进软科学向生产力有效转化对于各国开展内部化知识重构应对制裁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可与各国合作建立全球知识密集型服务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效协调各国在全球竞争中的信息和技术资源,结合柔性治理、软法治理、敏捷治理推动包容性国际化的反制裁体系发展,为促进软科学向生产力的有效转化提供制度支持。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和全球竞争日益激烈,各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摩擦和冲突进一步升级。单边主义和逆全球化进一步加剧了各国通过制裁方式构建贸易壁垒和技术门槛的态势。我国反制裁体系的发展将深入推进国际制度生态重构,为构建多边机制下的国际反制裁体系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教授,国际商务系主任,国际商务系教工党支部书记)
【注: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新冠肺炎疫情下贸易摩擦对跨境电商的经济效应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BJL055)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朱玥:《反制美国次级制裁的欧盟经验及启示:单边抑或多边》,《中国流通经济》,2020年第6期。
②梁冰洁、孟刚:《美国二级制裁法律问题研究》,《财经法学》,2020年第1期。
③李婧、李世恒:《美国长臂管辖下受制裁中资企业的特征研究》,《国际贸易》,2019年第11期。
④Paul M. Romer, "The Origins of Endogenous Growth."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8.1(1994):3-22.
责编/邓楚韵 美编/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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