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数字经济形态对我国政商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既产生积极促进作用,也造成严峻挑战,必须辩证看待。数字经济形态下,受诸多因素影响,政商关系演变呈现三种畸形形态,即“亲”而过度,造成数字经济主体对政府权力的僭越;“清”而不“亲”,对数字经济干预过多或监管过度;形式数字化、过度数字化,使政商关系沦为“指尖上的形式主义”。处理好政商关系的核心是划清政与商的边界,实现“亲”“清”相宜。聚焦当前畸形政商关系,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在众多要素的协同作用下整体变革、综合治理。
【关键词】新经济形态 畸形政商关系 系统防治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辩证看待数字经济对政商关系的影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今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日新月异,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深刻改变着人类生产生活方式”。放眼世界,以数字经济为代表的新经济形态正在全球兴起,对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意义重大,同时,也对我国政商关系带来一定影响。
首先,有助于改革牵引与数字赋能深度融合,重塑政商关系模式。改进和优化政商关系,关键在全面深化改革,塑造亲清关系。数字经济为这一过程提供了新的技术与手段。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及人工智能、互联网等前沿技术,大力推进改革牵引与数字赋能有机融合,重构政府服务流程,实现政府服务从理念、行为、制度到方式方法流程的全方位创新,可重塑政商关系,改进监测评价模式。例如,运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杭州市打造的“直通车式”在线服务系统——“亲清在线”数字平台,就是明证。①“亲清在线”平台前端可向企业、政府部门提供政策兑现与互动交流服务等操作功能,其后端通过“城市大脑中枢系统”与各部门及区、县(市)业务系统实施数字协同,实现政策服务、在线互动与政策支持多种功能。目前平台设置了诉求直达、惠企政策、行政许可、服务绩效、互动交流五大模块,提升了政府服务社会的效率和质量,增强了政府绩效,获得企业诉求在线直达、事项在线许可、政策在线兑付、服务在线落地,以及绩效在线评价等服务效果,达到权力运行“可追溯”,政策实施“实时可测”②,让政府为民惠民便民的人性化服务充分体现,重塑了新型政商关系。
其次,有助于平等合作,增进政商互信。运用数字经济打造政商交往的数字平台,促使政企双方以平等主体实现密切互动,及时沟通信息,政府适时收集民意,号准市场脉搏,依据企业需求精准施策,作出回应。政府从管理者转变为服务者角色,致力为企业创造发展环境与适宜条件,提升企业对政府的黏度,在政企平等合作中推动新型政商关系发展。通过数字平台,政府借助大数据,获得企业经营状况的真实数据,以此适时落实补贴与政策兑现,让企业感受普惠政策的阳光,增进政企间的信任度,实现互信基础上的良性互动。
再次,有助于创新政商沟通渠道。在传统政商沟通方式中,政府与企业、领导干部与企业家之间,点对点沟通多于组织间沟通。受传统文化尤其是“官本位”观念影响,在政商沟通中,有的企业家表现出不敢说、不会说、不善建诤言的现象,致使沟通效果不理想。新经济形态下的数字平台,创新了政商沟通方式,破解了这一难题。在扁平化的数字化沟通平台上,可设置诉求直达、互动交流版块,企业家的真实诉求得以呈现,企业通过直接留言,坦陈面临的困难和发展需求,提出意见建议。政府借助政策实施的实时反馈信息,获得完善政策与改进工作的数据支撑。在数字化平台上,政企沟通变得便捷高效、顺畅可及,拉近政企间的距离。在此基础上,聚焦企业诉求及痛点堵点,通过“企业诉求反映—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效果评估”的全过程管理,调整优化政策,改善政商关系,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
最后,数字经济也对政商关系造成严峻挑战。数字经济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具有新优势,但作为一种新经济形态,目前规范其发展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这对政商关系带来严峻挑战。一些数字经济领域业态的野蛮生长,以及一些城市对数字经济过分的倚重,导致政商关系发生变异。同时,还存在数字技术嵌入政府治理危机,信息安全风险增加,以及政府监管不适应等挑战。③严峻现实表明,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对规范政府行为、深化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的政府监管创新、推进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变革与行政流程再造提出了新要求。要求推进“柔性化监管”,按照在“监管中体现服务,服务中加强监管”的理念④,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督促、引导与规范,引领企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质言之,既要用好数字经济形态新机遇,又要正视问题和回应挑战。
数字经济下畸形政商关系的新形态及特征
当前,面对数字经济下潜在的新风险,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方面错综复杂因素的影响,政商关系演变出现一些畸形形态。
“亲”而过度,造成数字经济主体对政府权力的僭越。政商关系中,政商应“亲”而有度,各守其责。伴随数字经济影响力的提升,一些市场主体,尤其是头部企业拥有了海量用户数据,表现出锁定消费者或商家并增强市场支配地位的力量,如一些企业对用户进行分类管理,利用算法技术实施歧视性定价进行大数据杀熟,从而影响经济安全和网络安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资源成为重要战略资源。然而,大数据使用诱发的数据产权归属、隐私侵权、数据分享、滥用及数据驱动型经营者过度集中滋生垄断等问题,彰显出市场主体(企业)对政府公权的僭越。例如,数字治理领域公私合作的发展,导致一些私人部门甚至获得部分“公权”,造成潜在的“寻租”空间。在国家实施“互联网+”战略背景下,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完成任务的考量,除提供大量政策支持外,还主动向互联网企业“让权”,用以提升区域互联网水平。在此过程中,互联网企业不仅深度参与政府治理活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左右政府的决策行为,致使企业越过行为边界,例如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事项等。这反映出,地方政府对自身权力与责任认识不到位,对企业监督不力,甚至放弃监管职责,过分倚重甚至偏袒新经济主体,对数字经济主体“亲”而过度,造成其对公权僭越。
“清”而不“亲”,对数字经济干预过多或监管过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和政府持续高压反腐震慑下,官商勾结、过于亲密而不“清”得到遏制。然而,一些地方政商关系出现矫枉过正,走向另一极端,为“清”而放弃“亲”,政府疏远数字经济企业等市场主体,放弃对企业的积极主动服务。其表现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企业进行不合理干预,加剧了数字经济的市场垄断。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在新经济领域设立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门槛。这些不科学的准入门槛妨碍市场新主体的进入,不利于解决“一家独大”的问题,限制了公平竞争,并增加了少数寡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损害了营商环境。
另一种是政府监管过度,抑制数字经济市场活力。数字化时代飞速发展的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要求服务者、决策者与管理者深刻把握数字市场竞争动态、主体运作方式及新经济特征,善用数字经济方法与互联网思维,对市场运作与企业行为精准把握。然而,现实中一些政府监管部门对数字经济主体存在刻板印象,固守简单化思维,动辄将其正常商业行为与垄断挂钩,进行过度干预与执法,并误将对中小企业的保护视为对数字经济市场的保护,如此等等。这些过度干预或过度执法的乱作为,不利于“优胜劣汰”市场竞争机制的发挥,不利于激励企业的创新行为,严重抑制了数字经济的市场活力,不利于亲清政商关系的建构。
形式数字化、过度数字化,使政商关系沦为“指尖上的形式主义”。数字经济下,运用数字技术赋能治理,提升政府效能和水平,推进数字治理是大势所趋。然而在数字治理实践中,形式数字化,以及过度数字化现象比较突出。一些政府实施的数字治理需求动力不足,问题导向不明,只是为了满足考核的功利需要。即为了数字化而数字化,非但没有达到便民惠企目的,反倒增加企业负担和成本,一些事项线下办完后,还要在线上再“跑”一次。基层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的数字治理衍生出大量“指尖上的形式主义”,服务企业变为官场作秀,整体化推进演变为碎片化建设,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变成政府一元化管理,提高效率沦为增加负担。政府治理中的简单数字化,或形式数字化并没有使政府服务发生实质性变革,而是浮于表面,流于花样繁多的APP、公众号、微信群等形式,好看而不中用,并没有给企业带来更好的服务体验,⑤也没有提升效能,更遑论深层次的改革和转型了。可见,过度依赖数字化与形式数字化,忽视政商交往中人的主体性与能动性,会助长形式主义,造成主体责任模糊与问责困难,损害政商关系。
如上三种畸形政商关系,与过去的政商畸形有所不同,呈现出与数字经济的深度勾连,打上了数字经济的鲜明烙印,其基本特征是,没有正确处理好政府与新经济主体“亲”而有度,“清”上加“亲”的关系(彼此权利责任不明确,甚至越界),没有处理好数字化技术在政府治理中的关系。这启示我们,政商关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仅靠单一数字技术赋能,还应有理念、制度、法治、文化等多个维度的协同作用与规范制约。
如何有效防治畸形政商关系
处理好政商关系的核心是划清政与商的边界,规范政商行为,做到彼此各安其位、各守其责、各司其职、各得其所,达到君子之交,实现“亲”“清”相宜、良性互动、共同发展。实现这样的目标,仅靠单一维度、单一要素(如技术赋能)远远不够,必须以系统思维,在众多要素的协同作用下整体变革,综合治理。聚焦当前畸形政商关系,要坚持问题导向。笔者认为,有效防治畸形政商关系,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运用数字化思维与理念改变政府形态与社会治理模式。作为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后出现的一种全新经济形态,数字经济具有不同于以往经济形态的特征:创新性、跨界性、虚拟性、平台化、共享化与多元性,其呼唤数字化思维与理念。
从数字化思维与理念看,政商之间有三种关系:一是平等关系。这既体现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两个毫不动摇”,以及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三个没有变”的重要论断上,也体现在它们都是享有同等法律地位的法人组织。必须自觉确立政府与非公有制企业的平等关系,用平等意识与观念妥善处理二者关系。二是合作互利关系。政府以提供公共服务促进发展,非公有制企业以创造财富、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发展,二者共同创造社会化公共利益,而且是一种合作互利、共生共赢关系。现代化建设既离不开政府,也离不开非公有制企业。三是彼此监督关系。政府是社会治理的主导者,也是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的监督者,负有监督责任与义务。非公有制企业也是社会治理主体(市场主体),有权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事实上,这样的监督可避免政商“不亲”与“不清”行为的发生,也有助于政商各循其章、各守其道,实现和而不同,交往而不交易。
政商关系中最复杂、最微妙、最难处理的关系,就是政府与非公有制企业的关系,这是政商关系的焦点。用数字化理念,妥善处理好这一关系,对于引领政商关系健康发展,防止走偏走斜意义重大。数字经济下的政府应当是一种服务型政府及善治政府,社会治理应当是融合信息技术与多元主体参与的开放多元治理体系。为此,要以平等合作、互利共赢、互相监督理念,协调政府和非公企业关系,形塑服务型政府与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模式。
第二,变革不适应数字经济形态的落后文化,创新发展亲清文化和新型政商理论。文化深刻影响人的思想与行为,价值观是文化的核心与灵魂,是文化建设的深层力量。新经济形态下的畸形政商形态都与一定的落后文化有关。例如,“清”而不“亲”与“惧担风险”“明哲保身”的惰性心理与保守文化有关;“亲”而过度,与GDP至上的政绩观有关;过度数字化与技术主义至上的工具理性观念有关。
要防治畸形政商生态,就要破除落后文化观念,对不适应新经济形态和法治社会的落后文化进行大胆改造与变革,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公平、公正、诚信、法治、创新,以及敬业、清廉、清明、清正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通过培育透明、法治、公正、高效的营商生态,营造亲而又清、崇亲尚清的政商文化氛围,滋养更清爽、纯粹、公正、高效的政商关系。同时,围绕数字经济知识、大数据与互联网思维,聚焦新时代的亲清理念,组织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干部、民营企业家等开展亲清政商哲学研讨与调研,结合生动的政商实践,总结亲清智慧,创新亲清文化,熔铸政商新思维新理念,为破解畸形政商关系提供精神给养。
第三,扎实推进政治建设和制度建设,以党风政风的朗朗乾坤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奠定坚实政治基础,围绕保障、维护和实现政商之间的亲清二字进行制度设计。一方面,政商关系中,“政”是矛盾主要方面,起主导作用,决定并支配着“商”。例如,新经济形态下的“亲”而过度,“清”而不“亲”,以及形式数字化、过度数字化形态,很大程度上与政府权责体系不健全,部分领导干部能力素质不高有关。所以说,改善政商关系,优化营商环境,关键在于政。“政”的贯彻和执行要靠党员干部落实。抓好矛盾主要方面,必须抓住党员干部这一关键少数,持续推进反腐败斗争,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培植涵养健康政商关系的政治生态。在政商关系中,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理念,做到信念坚定、勤政务实、恪尽职守、勇于担当、清正廉洁,使政商关系风清气正、健康发展,避免出现畸变。
另一方面,制度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问题。当前,在一些地区政商关系扭曲乃至畸形发展,如企业越界、政府乱作为、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现象,根源在于法治和监督体系不完善,政商关系不规范。根治畸形政商关系问题,要从法治化建设入手,让“亲”“清”理念与要求入法入规,把政商权利义务,用明确、具体、可操作的法律规范确定下来,构筑起调整政商关系的宏观法律保障,健全完善公权监督体系。以辩证思维和统筹协调的系统观念进行政商制度设计与整体建设。长期以来,政商之所以出现各种畸形形态,从哲学视角看,在于以形而上学的片面化思维对待“亲”“清”,没有把“亲”和“清”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统筹考虑与系统谋划,没有做到不加偏废与同等发展。以辩证思维看,“亲”与“清”在政商关系中相辅相成、相互牵制、统筹发展。因此,要围绕保障、维护和实现政商亲清二字进行制度设计,建构一整套协调配合、紧密衔接、一体运作的制度体系。
综上所述,深刻认识新经济形态对政商关系的影响,适应新经济形态发展要求,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从多方入手,有效防治畸形政商关系,改善政商关系,让数字经济对经济社会发展放大、叠加、倍增效应充分释放,就能以良好的营商环境有力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作者为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导)
【注: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重大培育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重要论述研究”(项目编号:SK2020005)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陈宇:《“亲清在线”数字平台重塑新型政商关系》,《杭州》,2020年第5期。
②陈明星:《加快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河南日报》,2020年12月25日。
③徐越清、宋淑溶:《数字技术对政商关系的影响机制研究》,《电子商务》,2021年第7期。
④杜庆昊:《优化数字经济提升营商环境》,《学习时报》,2020年8月7日。
⑤郑磊:《数字治理的效率、温度和尺度》,《治理研究》,2021年第2期。
责编/李丹妮 美编/王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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