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价格是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枢纽,是调整医疗服务供给方、支付方以及患者之间关系的关键性杠杆。因此,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必须系统、协同推进。
首先,明确医疗服务价格的形成基础是临床价值。应当围绕医疗服务的临床价值形成价格而不是单纯的成本补偿,只有那些具有临床价值、满足效率条件的成本才能被纳入到价格中得到补偿。其次,医疗服务价格的形成应反映供求关系,实现医疗资源有效率的配置。在之前很长一段时间内,医疗服务价格类似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被作为平衡收支的工具和手段,没有反映医疗服务的供求关系。在新的价格形成机制中,医疗服务的价格需反映人民群众的需求、兼容技术创新的趋势,以实现医疗资源有效率的配置为目标。再次,医疗服务价格的形成机制体现的是医疗服务本身的规律,其形成基础是医疗服务过程中人力资源的消耗以及技术劳务的价值,而不应与药品销售收入构成相互挂钩的消长关系,二者是相互独立的过程,分别反映着不同的运行规律。一些地区将药品集中采购中挤出的价格“水分”以平移的方式挪到医疗服务价格中,以此作为对医院运行和医生劳动的补偿,这种做法表面上看似实现了对医疗收入的结构调整,实际上浪费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宝贵窗口。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核心不是涨价降价,而是理顺价格形成机制、恢复杠杆功能、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这个过程客观上具有弥补历史欠账的成分,改革的具体表现是增长性的,对医疗服务的公益性要求是构成挑战的。而药品集中采购降药价、挤水分,给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窗口,提供了转圜的空间。如果仅仅满足于将药价收入腾换成医疗服务收入,以医疗服务调没调价为纲,大水漫灌、简单肤浅地涨价降价,等于扼杀改革重塑医疗服务价格机制的机会。
因此,深化医疗服务价格体制改革,需协同推进三医联动,并通过供给侧与一系列的需求侧改革产生联动效应和协同效应,从而提高医疗保障制度的整体运行质量。一是在改革目标上,真正突出人民立场,坚定并强化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属性。在充分尊重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同时,控制总体价格水平,不是片面地把医疗服务价格涨上去,稀释人民群众的改革获得感。二是在操作性原则上,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在医疗服务价格形成中,强调临床价值和医疗技术劳务,体现对医疗卫生事业及其从业人员的高度认可。在现行的医疗服务项目管理逻辑下,技术劳务和物耗是打包在一起收费的,初衷是引导医疗机构发挥能动性、降低耗材成本。但从实践来看,并未达到预期效果,特别是医用耗材价格是市场化的,某些情况下,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还没有体现到技术劳务价值上,就已经被物耗成本变动稀释掉了。三是在参与主体上,需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和多方主体的充分参与。医疗服务属具有公益属性的特殊服务,与普通的商品和服务存在根本差别,不能完全由市场决定,也不能不考虑政府干预价格的弊端,应由政府通过宏观调控手段,平衡好各方利益,在此基础上更多转向定规则、当裁判的角色,同时引入医院和医务人员参与,利用好管理对象的利益敏感性和专业性。
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过程中,《试点方案》明确要建立5项机制。具体来说,一是总量调控机制。这是控制价格总量的宏观管理工具,将医疗服务价格与经济发展、医疗技术进步以及医保基金、患者的承受能力相挂钩。“总量”应通过建立明确的规则和指标体系加以确定。二是价格分类形成机制。明确不同类型医疗服务的具体形成方式,这是确保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关键所在。首先是通用型的医疗服务,其特征是均质化、标准化、可比较,从而竞争比较充分。对于此类医疗服务的价格可制定统一的价格基准,各个区域、不同层级的医院可以围绕这个价格基准进行浮动,通过竞争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复杂的医疗服务,因其医疗服务技术含量不一,不同机构之间的服务难以进行比较,竞争不充分。对于此类医疗服务的价格可引入医院参与,通过谈判协商确定价格,理顺不同医疗服务项目之间的比价关系。三是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价格是价值的体现,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和医疗服务内在价值的变化,价格的动态调整是必然规律。因此,应明确调价的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解决价格调不调、何时调的窗口难题,将医药卫生费用增长、医疗服务收入结构、要素成本变化、医保基金收支结余、患者自付水平等指标列入评估范围,明确动态调整的触发标准和限制标准,用量化的数据指标说话,以稳定预期,明确“调整”而非“调增”的理性取向。同时,针对通用型、复杂型和特需服务建立不同的价格形成与调整机制,引入分类规范管理的思路,提高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四是价格项目管理机制。此前的医疗服务定价过多依赖医疗服务流程的技术细节,导致价格项目越来越细、越来越多,不仅带来高昂的管理成本,而且也越来越难以反映一个完整的服务产出的真实人力资源消耗情况。因此,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遵循价格形成的规律,设置的项目应能够反映医疗服务中的人力资源消耗产出状况。五是价格监测考核机制。没有监测和考核,改革就无法确保扎实推进,没有追踪和评估,就无法准确衡量改革试点的成效和问题。对此,应坚持整体治理的思路,构建并完善价格成本监测、价格改革评估和价格责任考核三位一体的考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