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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数字经济要全方位筑牢国家安全的制度屏障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加速创新,数字经济呈现出发展速度快、范围广、影响深的态势,对全球要素资源重组、全球经济结构重塑、全球竞争格局改变日益产生重要影响。与之相伴,作为数字经济的基础,数据业已成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同等重要的核心资源,被誉为“新时代的石油”。

站在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高度,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发展与安全两件大事,需要我们牢牢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但与此同时,更要充分认识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数据安全乃至国家安全问题,尽快以数据保护为中心,构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确保数字经济发展平稳有序。

完善对数据自身安全的保护制度

数据作为信息的记录,蕴藏着国家治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全部秘密。对数据的保护历来是各国国家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新技术革命之前,受数据搜集、整合、分析能力所限,人们尚无法充分挖掘数据背后所蕴藏的秘密。因此各国对数据的保护主要以数据分级为主,只要能够确保关键数据安全,就不会产生重大国家安全风险。

然而,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的作用之下,数据的可获得性、关联性和可计算性日益增强。那些原本看似平常、零散、不具有战略价值的非关键数据,经过海量规模的集合以及智慧算法的清洗、比对、试错、关联,甚至可以间接推导出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的运行现状和规律。可以说,新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了国家安全的定义。传统上以数据分级为中心的数据安全保护制度与非传统国家安全保护的新要求存在一定的偏差。因此在数据分级制度之外,需要立足总体国家安全观,树立“全周期管理意识”,尽快健全完善数据保护的事前评估、报告、共享、监管预警机制,事中安全审查监管机制以及事后应急处置机制。

强化应对数据“长臂管辖”的防御机制

尽管存在数据跨国传输、交换、应用、影响等客观情况,并且跨国云存储、云计算也进一步模糊了数据的属地边界,但数据作为一个国家各类活动的信息记录,在管辖权问题上仍然应当遵循传统国家主权理论所设定的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性管辖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尊重并维护各国数据主权,促进数据开发利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这也是国际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共识,也是被普遍遵守的数据管辖准则。

然而近年来,个别国家在数据管辖权问题上频频进行“长臂管辖”尝试,试图突破主权管辖的共识。对此,我们应当有所准备,进行全方位的防御性制度设计。在数据出境方面,要加强数据本土化建设,对数据出境的标准、程序进行制度安排;在数据调取方面,要以坚持对等原则,明确境外机构调取境内数据的义务与责任。

加强对数字经济的监管规范,为数字技术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保障数据安全,技术是根本。在国际上,个别国家滥用其技术优势地位,不合理地乃至违规搜集、检测、分析其他国家各类数据信息,对其他国家的数据安全形成风险和挑战。因此,我国必须大力发展数字技术,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从根本上堵住数据领域国家安全的风险点,回应各类挑战。

要推进数字技术创新发展,离不开市场,离不开数字经济的有力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社会主义制度、新型举国体制、超大市场规模三大优势的支撑之下,我国数字经济整体发展较快、成效显著,极大提升了数字技术创新发展的动力和能力。但必须看到的是,数字经济的发展仍然存在不足和短板,无序竞争、平台垄断、资本无序扩张等问题有所显现。这不仅影响了数字经济的发展质量,更损害了数字技术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有鉴于此,必须完善监管规范规则,在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监管等领域打造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管体系。监管部门和主观部门要优化监管机制和监管流程,提升监管技术水平,把监管和治理贯穿到数字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只有这样,才能做大、做强、做优数字经济市场,为提高我国数字技术基础研发能力,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提供充分保障。

作者:张彪 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教授

[责任编辑:王克]
标签: 数字经济   安全   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