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地位需要通过国家宪法确定下来。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在宪法序言中两次提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一处是明确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取得的历史性成就;一处是明确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中的领导地位,由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了牢固的宪法依据。据此毛泽东在这次会议开幕词中庄严宣告:“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16]
为保证党对国家和社会实施正确的领导,吸取苏联共产党推行“一长制”的教训,党中央确立了集体领导的原则,建立起集体领导体制。毛泽东指出:“鉴于种种历史教训,鉴于个人的智慧必须和集体的智慧相结合才能发挥较好的作用和使我们在工作中少犯错误,中央和各级党委必须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继续反对个人独裁和分散主义两种偏向。”[17]1956年,党的八大根据毛泽东同志提议,增设由党中央主席、副主席和中央书记处总书记组成的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作为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
为了纠正经济建设中“左”的错误,克服严重的经济困难,1962年1月中共中央召开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即“七千人大会”。毛泽东提出:“工、农、商、学、兵、政、党这七个方面,党是领导一切的。党要领导工业、农业、商业、文化教育、军队和政府。”[18]他特别强调实行民主集中制,指出:“我们的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无产阶级的集中,是在广泛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各级党委是执行集中领导的机关。但是,党委的领导,是集体领导,不是第一书记个人独断。在党委会内部只应当实行民主集中制。”[19]毛泽东的这些思想,对于巩固和健全党领导一切的体制机制具有长远的指导意义,使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较快地得到克服,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同过去时代的斗争形式有着许多不同特点的伟大的斗争,保证了党和国家伟大事业的顺利进行。
在“文化大革命”初期,出现了“踢开党委闹革命”的混乱局面,使民主和法制受到严重破坏。为此,毛泽东重提党的一元化领导,指出:“要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增强军政、军民、军队之间的团结。”[20]1973年12月毛泽东准备重新起用邓小平时说:“现在,请了一个军师,叫邓小平。发个通知,当政治局委员,军委委员。政治局是管全部的,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21]邓小平恢复工作后也指出:“当好一个县委书记并不容易,要有全面的领导经验,对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各方面的工作都能抓得起来。”[22]党组织恢复活动并发挥一元化领导作用,为粉碎“四人帮”集团、结束“文化大革命”奠定了组织基础。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在“文化大革命”中,党、人民政权、人民军队和整个社会的性质都没有改变。历史再一次表明,我们的人民是伟大的人民,我们的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伟大而顽强的生命力。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在宪法中得以再次明确和有效保障。1975年1月,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七五宪法”虽然受到“四人帮”干扰破坏,存在许多缺陷,较之于“五四宪法”大大倒退,但也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仅在序言中突出强调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且在总纲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同时,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这些规定是中国共产党历来的政治主张,也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七八宪法”,恢复了“五四宪法”的部分条文,但仍然是以“七五宪法”为基础的,保留了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条款。宪法的这些规定对于纠正“文化大革命”的错误,进行拨乱反正是有积极意义的。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开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新局面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邓小平提出党的建设新课题:“执政党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党,执政党的党员应该怎样才合格,党怎样才叫善于领导?”[23]同时,围绕这一课题提出“两化”任务:“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4],其实质是改善党的领导制度。他指出:“我们要改善党的领导,除了改善党的组织状况以外,还要改善党的领导工作状况,改善党的领导制度。”[25]这是邓小平第一次明确提出“党的领导制度”概念,改善党的领导制度分两个方面来进行。
首先,通过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题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讲话中指出:“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涣散党的领导,而正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纪律。”[26]着眼于解决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现代化问题,他提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27]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需要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由此涉及党的一元化领导问题。他指出:“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28]显然,邓小平反对的不是党的一元化领导,而是把党的一元化领导当作口号;反对的不是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而是权力过分集中。
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需要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实行党政分开。一个重要措施是中央一部分主要领导同志不兼任政府职务,可以集中精力管党,管路线、方针、政策。邓小平认为,“这样做,有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央的统一领导,有利于建立各级政府自上而下的强有力的工作系统,管好政府职权范围的工作”[29]。他提出:“真正建立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政府从上到下的强有力的工作系统。今后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都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讨论、决定和发布文件,不再由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发指示、作决定。政府工作当然是在党的政治领导进行的,政府工作加强了,党的领导也加强了。”[30]但必须清楚,这样做的目的,不是削弱党的领导,而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他强调:“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31]这一时期进行的党政分开,对于解决效率不高、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作风拖拉等问题有积极的意义,但总的来看仅仅是探索性的。
其次,通过修改党章和宪法推进党的领导法治化。邓小平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32]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他提出修改党章问题:“修改党章是要进一步明确党在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33]1980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不仅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而且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根据加强法制建设的新任务,邓小平提出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4],成为我国法治工作和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他明确了党的政策和法律的关系,指出:“我们制定法律的步伐要加快。确实要搞法制,特别是高级干部要遵守法制。以后,党委领导的作用第一条就是应该保证法律生效、有效。没有立法以前,只能按政策办事;法立了以后,坚决按法律办事。”[35]1980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邓小平认为,“五四宪法”是比较完备的宪法,应以其作为基础来修改,“新的宪法要给人面貌一新感觉”[36]。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八二宪法”)。宪法序言明确提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国家根本任务以及中国共产党在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领导地位。由此,在历史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通过宪法而牢固地确立起来。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继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进程。党的十五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了党的领导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含义,“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37]
首先,强化宪法保障党的领导地位的作用。由于党的领导地位是在宪法序言中规定的,宪法序言是立宪的指导思想,是宪法的组成部分,与宪法条文同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宪法序言中充实关于党的领导地位的内容就显得非常必要。一个重要举措是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载入宪法。1993年3月,中共中央采纳民建中央建议,向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案》,其中第一条就是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这句话写进宪法。这一制度是我国各项政治制度中唯一在名称上标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制度,是从国家政治制度层面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制度。这一制度载入宪法,加重了宪法序言体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分量。相较于此前的东欧剧变,就更能懂得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入宪的重大意义。苏联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苏联宪法第六条规定的:“苏联共产党是苏联社会的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是苏联社会政治制度以及国家和社会组织的核心”。1990年3月,第三次苏联(非常)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将其中第六条进行了彻底修改,取消了苏共领导地位的宪法保障,这使得反对共产党、反对社会主义在苏联成了合法的行动,因此大肆泛滥起来;坚持苏联共产党领导的行动反倒成了“违宪”,这也最终导致苏共亡党和苏联解体的悲剧。与此形成鲜明对照,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载入宪法,使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有了更加稳固的宪法保障,顶住了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带来的国际环境的压力。
其次,党的领导制度明确为国家根本制度。2000年1月,江泽民提出坚持和完善能够保证党的领导坚强有力和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一整套制度,认为“这套科学的制度,主要应包括党的领导制度,以及在党的领导下国家各个方面的具体领导制度和保障这种领导制度能够有效运转的法律制度”[38],并且明确,“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我国最根本的制度。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纪律规定都应该在遵循这个根本制度的基础上发挥作用。我们的历史责任,最重要的,是要坚持和完善这个根本制度,并把它传下去,代代遵守”[39]。至此,党的领导制度被明确为国家根本制度,政治体制改革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来推进。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既保证了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又充分发挥了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和其他方面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