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向国际社会提供的重要公共产品和合作平台,“一带一路”倡议在实践过程中获得显著成效,并在应对全球治理赤字和国际公共产品短缺方面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另一方面,我们也面临着美国的“建设更美好世界”(B3W)、欧盟的“全球门户”、日本的“高质量基础设施计划”及印度的“互联互通伙伴关系”等方案的竞争。我们需要与各方深化合作,努力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并增强其在推动全球发展创新与全球治理变革中的国际公共产品供给及合作平台支撑作用。同时,面对沿线合作国家对“一带一路”合作红利分享的更高要求,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强化“一带一路”发挥“全球发展稳定器”、有效治理大平台的功能作用。
第一,努力提高“一带一路”建设质量和效益标准。随着时代的进步以及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竞争加剧,尤其是美日欧等发达国家针对“一带一路”合作制定的一些所谓高标准基础设施及互联互通倡议,以及来自沿线合作国家目标要求的提高、自身供给能力逐步增强,我们急需在总结“一带一路”合作实践经验基础上,综合考虑全球互联互通建设趋势和合作国家需求等因素,提高共建整体综合规划、设施建设、合作园区、技术和产品研发、运行管理制度的标准,以及质量、效率、价格可及和竞争力等。目标是实现“更高合作水平、更高投入效益、更高供给质量、更高发展韧性”。
第二, 创造多元可持续的要素投入机制。促进“一带一路”建设投入主体和渠道多元化,特别要激发私营企业、国际金融组织、跨国公司、东道国政府和金融机构及企业的投资积极性,有效解决资金短缺以及投资持续化问题。同时,要注意互联互通设施建设的系统化、网络化和便捷化,以及接入、运行管理标准的科学化和国际化。此外,要兼顾投入可行性和成本/收益回报平衡,保证债务可负担性和可持续性。
第三, 为沿线合作国家及全球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通过投融资机制创新,鼓励更多主体参与对“一带一路”项目的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开发和其他服务等。从而为合作国家、区域和全球提供更多更优质的产品,包括交通设施网络、优质消费品、电子商务应用、大数据开发和运用,推动联合研发针对传染病流行病的有效疫苗和药物并使之普及,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并增加当地人收入,促进减贫和共同富裕,让合作各方有更多获得感和满足感。
第四,创设更多具有全球性普遍意义的制度规则。在推进与沿线合作国家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过程中,不断探索适合现代国际合作的新规律、新制度。如推动5G、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领域数字规则的合作制定,特别是电子商务建设标准与联合运行监管规则的制定,以及跨境商品运存、检疫、清关、结算等制度的商定。还可以与合作国家在高铁建设技术标准、绿色能源以及绿色金融、贫困治理规律与路径以及传染病疫苗研发技术路径等方面,合作提炼、总结出具有先进性和普遍性的标准及规制,并积极向与国际标准有关的组织机构推荐、申报。
第五,继续办好“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等凝聚合作共识、商讨合作倡议及规则的平台架构。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曾称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帮助发展中国家克服面临的挑战、推动全球包容性,以及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等方面,推动探索具有重大潜在价值的可行路径。通过定期举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一带一路”智库联盟等活动,发挥好在促进合作共识以及探索合作机制、提供咨政建议等方面的平台作用。(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对外传播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