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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纪检监察工作的百年发展历程

【摘要】无产阶级政党的本质属性、实现党的初心使命、纯洁党的队伍,是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内在动力。一百年来,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我国的纪检监察工作形成了符合党情国情的指导思想和体制机制,保证了党在不同历史时期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净化了党的组织和队伍,为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提供了坚强政治保障。

【关键词】党的领导 纪检监察 百年历程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勇于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将坚持自我革命,作为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奋斗积累的宝贵历史经验之一列出,进一步凸显了党的这一最鲜明品格和最大优势的历史地位。一百年来,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在推进自我革命、守护党的初心使命中发挥了重要而独特的作用,为护航党和国家伟大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中国共产党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内在动力

无产阶级政党的本质属性,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政治基因。马克思主义政党从诞生之日起,就高度重视组织和纪律问题。1847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规定了严格的纪律,要求盟员“不得参加任何反共产主义的(政治的或民族的)团体并且必须把参加某团体的情况报告有关的领导机关”,“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①等。此后的革命实践中,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强调思想和行动的统一对于工人阶级政党的极端重要性。1859年5月18日,马克思致恩格斯信中指出,“我们现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②。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政党纪律建设的思想和实践,奠定了各国无产阶级建党的理论基石。列宁在创建俄国无产阶级政党过程中,从无产阶级肩负的历史使命出发,提出要有铁一般的纪律。1921年3月召开的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选出了首届中央监察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创建时期,围绕党内要不要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纪律,马克思主义者和无政府主义者也曾有过激烈争论,但最终形成了遵循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学说、组建一个有严密组织和严格纪律的工人阶级政党、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推动社会革命的正确选择。

实现党的初心和使命,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历史担当。中国共产党一经诞生,就始终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确立为自己的初心使命。毛泽东指出,“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③。党的队伍被广大人民群众所认识、所接受,是在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理想和追求中实现的,也是依靠实实在在的形象塑造来展现、依靠铁的纪律来保障的。因此,我们党在产生、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坚决同一切弱化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行为作斗争。党的二大章程明确规定,为防止党员因做官变质腐化,“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为任何资本阶级的国家之政务官”④。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针对一些投机分子混入党内捞取个人利益的情况,1926年8月中共中央向全党发出《中央扩大会议通告——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1938年9月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强调,“共产党员在政府工作中,应该是十分廉洁、不用私人、多做工作、少取报酬的模范”⑤。

纯洁党的队伍,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历史自觉。中国共产党的创建者们对于清政府的腐败和北洋军阀的黑暗统治深恶痛绝,迫切希望建立一个组织严密、清正廉洁、朝气蓬勃的新型政党。但要在一个以农民和小生产者为主体的国家创建中国共产党,从一开始就面临自由散漫、宗法思想和行帮观念浓厚等的挑战。如何保持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我们党的早期领导人有着清醒的认识。李大钊1921年3月在《团体的训练与革新的事业》中写到,“既入民国以来的政党,都是趁火打劫,植党营私,呼朋啸侣,招摇撞骗,捧大老之粗腿,谋自己的饭碗,既无政党之精神,亦无团体的组织,指望由他们做出些改革事业为人民谋福利,只和盼望日头由西边出来一样”;“要另有种团体以为替代,否则不能实行改革事业”⑥。可以说,注重党的纪律建设,是针对当时中国社会现实作出的正确选择。

党的纪检监察工作的百年发展历程

在1921年7月至1949年10月纪检监察制度的创建时期,面对复杂残酷的生存和发展环境,纪检监察机关以严明纪律、防止消极腐败现象为重点,探索了靠密切党群关系、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端正党风、筑牢红色基因的成功经验。

明确纪律要求和执纪原则,为纪检监察工作奠定基础。党的一大通过的第一个党的纲领,奠定了“纪律立党”基石。党的二大通过的第一个党章,首次设立“纪律”专章,共9个条文,对组织纪律、宣传纪律、党员从业纪律等作了规定。党的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首次提出了政治纪律的概念。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强调“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1938年,毛泽东在《论新阶段》报告中首次提出“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提出了“党规”“党的法纪”等概念。1945年党的七大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的、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

产生专门的纪律检查监督机构,党的纪律检查制度探索发展。党的五大选举产生了党的历史上第一个中央纪律检查监督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此后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修正党章,专列“监察委员会”一章,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是:“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并要求“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党的六大党章将“监察委员会”改为“审查委员会”。1933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规定了中央党务委员会及省县监察委员会的职责。1945年党的七大党章再次专列“党的监督机关”一章。

开展党纪教育和执纪活动,探索建设廉洁政府。严肃执行党的纪律,体现了“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的理念。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建立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和各省县区的工农检察部,发布《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训令,开展大规模的检举运动,严肃查处一批腐败案件。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8月,洛川会议明确提出了建设“廉洁政府”的目标任务。陕甘宁边区颁布了《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解放战争时期,党中央充分认识到执政带来的风险。1948年刘少奇讲到:“得了天下,要能守住,不容易。……胜利后,一定会有些人腐化、官僚化。如果我们党注意到这一方面,加强思想教育,提高纪律性,就会好一些。”⑦1949年3月,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鲜明提出的“两个务必”,就包含着对即将诞生的人民政权实现长治久安的深刻忧思。

在1949年10月至1978年12月纪检监察制度的发展探索时期,纪检监察机关通过严明纪律维护党的路线方针,加强思想和制度建设,探索了执政条件下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成功经验。

建立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监察机关。1949年11月,中央政治局决定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代替中央和地方各级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作出《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全面加强。为加强对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监督,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各级行政监察机构建立。1949年10月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成立,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监察部。

从思想和制度两方面开展反腐倡廉工作。1956年9月,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指出:“党除了应该加强对于党员的思想教育之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从各方面加强党的领导作用,并且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当的规定,以便对于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⑧党中央将开展整党整风运动作为加强反腐倡廉思想教育的重要方法之一。1950年整风,主要任务是整顿全党作风首先是领导干部的作风;1951年至1954年整党,着重是进行思想整顿和组织整顿;1957年整风,主要整顿主观主义、宗派主义、官僚主义,解决全党适应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要求的问题。在抓思想教育的同时,注重惩治腐败的制度建设。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出台,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专门惩治贪污腐败的法律。

适应执政后的新情况开展监督和执纪工作。1951年12月,党中央决定在全党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党委领导下,全力投入反贪污斗争,严厉查处了刘青山、张子善等一批贪污腐败大案,形成强烈震慑。1953年6月,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后,中央纪委通过检查和处理有关在执行党的总路线和总任务中违犯党纪的各种案件,保证总路线的顺利执行。

在1978年12月至2012年11月纪检监察制度的开拓创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把改革、发展、稳定同推进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不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探索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成功实践。

完善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党章明确规定纪律检查工作实行双重领导体制。1987年6月,国务院监察部成立。1993年,党中央决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极大增加了监督的权威性。在职责定位上,纪委在承担党内监督专责的同时,“归口”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的十六大党章首次增加了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重大职责,强化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坚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把反腐败贯穿于改革开放全过程。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是在拨乱反正、正本清源中端正党风、严肃党纪,推动党内政治生活逐步恢复正常,保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从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到党的十六大,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是坚决遏制腐败蔓延,维护党中央权威和政令统一,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康发展。从党的十六大到党的十八大,纪检监察工作通过加强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整治政风行风、保持惩治高压态势,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驾护航。

正确处理惩治腐败治标与治本的关系。党中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在加大治标力度的同时,“逐步解决引发腐败现象的源头和深层次问题,达到标本兼治”⑨。纪检监察机关探索建立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格局。同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改革和重要政策措施之中,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积极推动军队、武警部队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政法机关与所办经营性企业彻底脱钩。党的十六大后,党中央作出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决策,深化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金融体制等重大改革,努力减少滋生腐败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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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