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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司法适用的问题研究

【摘要】在电子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时代,社会生产生活被电子数据所包围,电子证据的司法适用已经成为适应时代发展的必然性选择。电子证据自身特点导致其在司法适用中依然存在一些缺陷。对此,需要完善电子证据鉴定、鉴别机制,构建完善的电子证据取证流程,厘清电子证据适用范围,完善电子证据举证规则,提升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关键词】互联网 司法 电子证据 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人类进入网络社会后,互联网的应用场景不断拓展,如今现实社会的虚拟化进程已进入较为发达的阶段,网络对社会的影响已延伸到各个领域。在司法实践中,将电子证据纳入采信范围具有一定的现实必要性。目前,我国三大诉讼法都已明确将电子证据纳入证据种类之中。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电子证据的规定相对简单,且明确将音频、自己录制的证据等排除在合法证据范畴之外,从而使得电子证据的司法适用存在一定的壁垒。从进一步提升司法效率的角度考虑,强化电子证据的司法适用颇为紧迫,需要精准剖析电子证据的司法适用壁垒,提升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电子证据的司法适用存在特殊性、不稳定性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能够证明真实情况的材料。电子证据与传统的实物型证据相比存在着一定的虚拟化特征。随着数字技术的全面发展,电子证据的地位逐渐被我国法律体系所接纳。尽管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能有效解决各种矛盾纠纷,但由于电子证据的司法适用存在特殊性、不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司法适用。

电子证据是指依然存储于计算机以及相应设备中的二进制数据,这些数据的具体内涵必须借助外显仪器读取。其数字化特征赋予其便于追踪、可重复利用等优势。然而,数字化特征也导致其在司法适用中有着区别于其他类型证据的特殊性,因此,电子证据的取证与认定也需遵循区别于其他类型证据的特殊规则。电子证据的不稳定性与其数字化特征存在直接关联。由于电子证据的实质是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的生成相对复杂,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尽管现行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地位,但并未统一其认证规则,这就导致性质类似但基于不同技术形成的电子数据所具备的证据效力不完全相同。比如,对于基于host编辑的电子证据由于存在容易被人为更改等问题,法官对此类证据的采信往往较为慎重,但原始数据证据则容易被认可。然而在实践中,原始数据并非始终存在,由于网络数据传输中断、存储介质丢失等方面的原因,原始数据类型的证据可能难以保存。

电子证据的司法适用存在的壁垒

其一,电子证据的采信率偏低。一方面,电子证据的采纳容易受到法官的主观排斥。尽管现行法律赋予了电子证据相应的法律地位,但电子证据的实质是数据,并且这些数据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修改。由于这一层因素,许多法官容易倾向认为电子证据不可靠,电子证据自然也就难以被采信。另一方面,电子证据采信原则的缺失也降低了电子证据的采信率。这是由于在互联网社会中,电子证据的生成往往与网络平台存在着直接关联,网络平台所产生的数据并不具备法律效益,必须要在司法机关的认证之后才能具备相应的法律效益,但由于技术缺陷、平台职能落实不到位等因素,电子证据存在被篡改等风险。为防止电子证据受到污染,其采信原则实际上与传统的自由心证采信原则相违背,这就导致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在司法实践中被削弱,采信率也就随之下降。

其二,电子证据的采集与取证对技术要求相对较高。电子证据是电子技术的产物,然而,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也带动了电子证据的迅速发展,不断扩充电子证据的类型。电子证据的取得需要司法工作者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这就导致电子证据的采集与取证对专业技术的要求较高,与不断更新迭代的电子信息技术之间产生了冲突。一方面,电子信息技术的更新速度一般要超过司法工作者的专业技术水平。电子信息技术日新月异,面对各种新型电子证据,司法工作者的技术能力往往难以满足其司法适用要求。另一方面,与技术的快速发展不同,尽管电子证据的取证、认证技术能够与技术创新保持同步,但在法律逻辑上,电子证据的使用无法保持与技术更新完全同步。这是由于电子证据的使用并不是简单地以技术为主导,还必须要满足对应的法律规则,法律的修订是严谨且严肃的,往往需经过长期的观察与商讨,这就导致电子证据的使用制度更新也无法与司法实践相匹配。

其三,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偏低阻碍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应用。在司法实践中,有效的证据必须是以合法程序获得的,否则将被视为非法证据。获取证据的法定程序涉及到证据的搜集、提供等多个环节,目前,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其中对电子证据合法性影响极大的内容为侵犯公民因素、商业机密、国家机密的证据要予以排除。从电子证据的生成方式来看,电子证据往往是个人网络生活所产生的数据,电子数据的归属权归个人,而源数据的构成往往包含多方面要素。在取证过程中,司法人员难以对仅与案情相关联的证据取证,往往需要对整个数据链条进行系统分析,这就使得侵犯公民隐私往往难以避免。从网络平台的角度来看,数据的流动、使用等均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数据外泄对平台运行的影响不言而喻,这也为平台机构拒绝配合电子证据的调查取证提供了合理的法律依据。尤其是在涉及逻辑算法等电子数据的司法实践中,网络平台可能不会配合司法活动。即使获得了电子证据,法官也会判断为不合法证据。此外,电子证据的关联性也与其合法性存在着紧密联系。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属于所需要证明的事实之间是否存在逻辑上的关联,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我国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电子证据的关联规则,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破除电子证据司法适用障碍之要点

随着互联网覆盖面的逐步提升,社会的虚拟化、电子化发展趋势愈发明显,电子数据将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电子证据的有效使用将大幅度提升司法实践效率,促进电子证据的司法适用也是“互联网+”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当下,破除电子证据司法适用的障碍,要应着力强化创新力度,完善法律制度体系,提升电子证据可信度。

第一,完善电子证据鉴定、鉴别机制,巩固电子证据司法适用基础。鉴定、鉴别是电子证据获取的关键一步,也是影响其可信度的核心内容,有效的鉴定、鉴别能够为电子证据的司法适用奠定坚实的基础。总结电子证据取证的司法实践,应从如下方面入手完善电子证据鉴定、鉴别机制:一方面,要统筹各方资源,持续升级电子证据鉴别、鉴定技术。迭代速度过快是影响电子证据司法适用的关键性技术原因。为满足电子证据的鉴别、鉴定需求,必须要在技术迭代方面有所突破,但囿于法律严谨性与技术创新的迅速性之间存在着矛盾,为满足司法实践需求,应凝聚技术力量,促进电子证据鉴别、鉴定技术的同步升级。具体而言,应结合电子信息技术发展实际情况,组建以司法机关为主导,包括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在内的电子证据鉴定、鉴别机构,及时对最新出现的电子证据进行鉴定、鉴别,以促进电子证据的司法适用。比如,可加强区块链技术在电子证据鉴定中的应用,以免电子证据因为容易被篡改而受到质疑。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加强对司法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电子证据的鉴别、鉴定始终要以司法机关为主导,其他社会力量只能起到辅助作用。面对技术的迅猛发展,司法工作者必须要具备基本的专业素养,否则电子证据的鉴定、鉴别难以被司法机关认可。比如,基层法院应向法官做好电子证据技术教育工作,提升法官对电子证据的认可度,让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放心使用电子证据,提升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

第二,构建完善的电子证据取证流程。电子证据对于取证规范性的要求较高,不规范的取证会导致其可信度与证明力下降。长期以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电子证据取证流程并未给予明确规定,当下必须要完善电子证据的取证流程主要有两项:一方面,在取证前应对电子证据的取证范围进行论证,分析潜在风险,强化技术手段应用,尽量只提取与案情相关的电子证据。另一方面,要明确电子证据的取证环节、技术手段与流程,有效提升电子证据的证明力。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一样,也需要经过取证准备、勘察等多个环节,同时电子证据取证需要使用特定的技术。结合电子证据的实际使用需求,制定完善的取证流程,并加强对取证技术手段的审查与规制,确保取证合法性。

第三,厘清电子证据适用范围,明确非法电子证据排除标准。由于技术发展的不确定性,电子证据的使用面临着客观上的不合理性,容易侵犯部分群体的合法权益。然而,伴随着违法犯罪电子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强化电子证据的司法适用具有一定的社会必要性。个人权益与社会公益究竟该如何抉择,已成为当前阶段电子证据司法适用必须要思考的重要问题。目前,学术界、司法部门倾向通过限制电子证据适用范围的方式来限定电子证据的使用,平衡现实矛盾。当下应结合电子技术的实际特点、应用后果、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等因素来确定电子证据的适用范围。比如,应允许司法机关通过搜集人脸识别信息获得的电子证据应用于打击黑恶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之中,但在民事诉讼中则严禁适用此种证据类型。其次,非法证据的排除也是电子证据司法适用的重要环节。现行法律法规有关电子证据的排除标准不完善,只将几种明确不合法的电子证据排除在外,在司法实践中模棱两可的证据依然普遍存在。为此,应明确电子证据的详细排除标准,对证据的真伪进行系统审查。

第四,完善电子证据举证规则。电子证据可以以网络数据、移动设备存储信息等多种方式存在,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着明显的不稳定性,且难以得到司法人员的认可,证明力较弱。为进一步提升电子证据的证据力度,应从举证规则入手,采取多元化手段,确保电子证据对案情的真实反馈。比如,在出示电子证据时应将源数据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审查,确保源数据不是人工剪辑、篡改、合成的。此外,对于确实在专业技术、证据表达方面存在不足的电子证据,应允许采用特定的举证方式。比如,经法庭允许后可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到厅进行辅助。此外,电子证据的司法适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大多数民众及司法工作者对电子证据的认同感不高,加之大多数人并不具备充分的电子信息专业背景,电子证据的举证应强化衍生证据的使用,以提升电子证据与案情的关联性。

网络信息技术应用场景的不断延展赋予了电子信息技术更为充分的社会空间生存空间,电子信息技术在社会生产、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也将越来越大,伴随着数字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数字痕迹为客观世界的反馈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径,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应用必将大幅度提升。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法定证据类型,也存在着多方面的缺陷,加之技术更新迭代的影响,电子证据的司法适用存在多方面的壁垒。但不可否认,电子证据的应用为寻找案情真相提供了新的路径,促进电子证据的司法适用是新时代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

(作者为榆林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邓矜婷、周祥军:《电子存证证据真实性的审查认定》,《法律适用》,2021年第2期。

②张泽涛:《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虚置——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的程序风险透视》,《政法论坛》,2019年第5期。

③陈晓麒、谢凯、王吉伟:《毒品犯罪案件电子数据取证与审查路径——兼论客观性证据模型之构建》,《人民检察》,2020年第17期。

责编/邓楚韵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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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一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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