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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硬核环保措施及其核心价值

【摘要】宋代士大夫不仅关心社会现实,而且同样关心生态环境。宋人的环保理念大为强化,其环保措施已初具体系,其中包括环保官署的设置以及生物资源、水源与耕地的保护等多个方面。宋代以人为中心的各项环保措施,体现了其主张“天人合一”的生态伦理观及其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核心价值。

【关键词】宋代 环保措施 “天人合一”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A

中华五千年的悠久历史,不仅孕育了中华民族古老的农业文明,而且也培育了传统的生态文明。西周时期,中国古人就有关于环保的记载。随着先秦汉唐人们环保意识的深化与环保措施的进步,宋儒的环保理念与时俱进,环保措施涉及更加广泛。宋代的环保措施,体现了其主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进步生态理念,反映了其践行“天人合一”的传统生态文明核心价值。

宋代以前环保措施的起源与发展

人的生存离不开环境,人类社会也是依赖环境而不断发展与进步的。“有巢氏构木为巢”“燧人氏钻木取火”“神农氏遍尝百草”“伏羲氏结网捕鱼”等远古传说,生动地反映了先民生活与环境的密切关系。数千年来,古人正是在与环境互动的过程中,感受到了环境的不断变化及其利害得失,从而逐步形成了初步的环保意识。

相传,舜帝时就开始设立了“虞”为管理环境系统中山林等自然资源的专职官员。我国早期文献《周礼》是一部具有相当强烈而明确的环保意识的经典著作,其表现在职官体系方面,就是记录了一系列掌管与保护山林川泽等生物资源的职务:大司徒之职,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辨其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之名物”。其所属“山虞”“泽虞”等,分别掌山林与国泽等政令,“凡窃木者有刑罚”。《唐六典》亦载,虞部职责就是“掌天下虞衡山泽之事而辨其时禁”;同时规定设置山林自然保护区,实施与物候等因素相关的环保禁令。西周初年颁布的《伐崇令》更是严格规定:“毋坏室,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这可谓我国现存文献中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最早成文法令。

在先秦典籍中,还有许多相关的生态意识与环保理念。《管子·八观》载“山林虽近,草木虽美,宫室必有度,禁发必有时”;《孟子·梁惠王》篇要求“斧斤以时入山林”;《荀子·王制》主张“修火宪,养山林、薮泽、草木、鱼鳖百索,以时禁发”。《礼记·月令》更是明确指出,自孟春至孟夏,依次“禁止伐木”“毋焚山林”“无伐桑柘”“毋伐大树”。先秦有关环保官职设置及其规定等,在其后的中国古代史上,有着明显的传承性与发展性特点。

秦汉之际,有关环保的律令不断增多。《秦律·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汉宣帝诏令:贼伐树木禾稼,准盗论。不仅如此,汉代还有优化环境的鼓励措施。汉初景帝诏“令郡国务劝农桑,益种树”;规定农户种植经济林外,还应利用房前屋后等空闲地植树造林。西汉末,《汉书》载王莽规定“城郭中宅不树艺者,为不毛,出三夫之布”。

魏晋隋唐时期,环保措施日趋增多。《齐民要术》载,魏晋“劝民务农桑,令口种一株,榆百本”,时人甚至把种树植桑等环保措施提高到了维护“国本”的境界。据《隋书》等载,隋唐推行“均田制”,规定在授“露田”八十亩种粮外,“每丁给永业二十亩为桑田”,每亩种桑、榆、枣不等。若应课植桑枣而不植致违法者,笞四十不一。《唐律》还规定:“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诸盗园陵内草木者,徒二年半。”隋唐对植树造林的鼓励与违法盗伐林木的惩戒,反映了这一时期环保法制的进步。

两宋时期环保措施的硬性规定

其一,设置环保管理与保护官署。宋初承前制设立了保护山泽林木的最高官署虞部。《宋史·职官志》载,工部所属虞部郎中等分管山泽等环保事务。在地方州县,则由通判或县丞兼理其事。在森林资源比较集中的河北、陕西等地,宋政府还专设“采造务”等机构,以负责当地林木资源的采伐与供应,按宋制审核采造官府所需木材。否则,即属违制犯法行为。

其二,注重环保宣传教育与法制建设。宋朝多采用粉壁诏书于民,对百姓进行环保宣传教育。真宗时期,知澧州刘仁霸以劝课农桑、提倡造林为内容编歌谣十首教民歌唱,以普及造林知识,宣传环保,受到民户欢迎,因此,“诏奖知澧州刘仁霸”。同时,宋律规定“诸毁伐树木稼穑者,准盗论”。宋代此类律令不绝于史。南宋宁宗时期仍是“如敢犯禁,重置典宪”。

其三,积极鼓励植树造林。宋初,太祖即诏所在长吏,告谕百姓广为植树,并规定其具体方式、数量和品种等,“除准旧制种蓺桑枣外,委长吏课民别树榆柳及土地所宜之木”。民欲广树蓺者听。宋朝还规定各地以通晓植树造林者为农师,如朱熹等人在湖南等地任职期间,曾发布绿化榜文:要求南岳山区全面封植,不得似前斫伐开垦,只能植树造林。更值得称道的是,南宋魏岘等人已提出应结合水土保持和水利建设来广植树木,并已认识到森林在涵养水源、调节气候、保持水土、保护水系、防风固沙等方面的重要环保作用。

宋代为鼓励植树造林,其具体措施还包括:首先,重视栽培与保护经济林。宋代以农桑为本,奖励耕植。太祖常诏“广植桑枣”,其后历朝皆同,地方官亦然。其次,重视栽培与保护江河水道护堤林。宋代多次诏令“缘汴河州县长吏,常以春首课民夹岸植榆柳,以壮堤防”,并按户等定植数量,以明奖惩,其后皆承其制。再次,重视栽培与保护交通驿路行道林。宋帝多次下诏“列树以表道”,规定“缘边官道左右及时种榆柳”。当时陶弼在广西阳朔,“课民植木官道旁,夹数百里,自是行者无夏秋暑暍之苦,它郡县悉效之”。最后,重视栽培与保护边防要地的军事防御林。北宋宋辽边界其“地广平,利驰突”,宋多次诏令栽培林木,以制敌骑,“此中国万世之利也”。

其四,营建园林、苑囿等自然保护区。宋代皇室贵戚和富商巨贾往往凭借其势大建园林;许多僧侣也依靠其特殊身份占山兴寺,建院植树。宋初京城即建有占地面积庞大的御苑,徽宗时兴建艮岳山周十余里。其中名花奇木,不计其数,珍禽十余万。宋代私园也相当兴盛,广布府治州城,即使是普通农户也多有果园竹园等。《洛阳名园记》载有名园19个,园中花木繁盛。吕颐浩说河北真定府私园周围三十里,“掩映于花竹流水之间。世云‘塞北江南’。府治后有潭园,围九里,古木参天”。韩琦载定州众春园等多广为百亩,植松柏杨柳数万本。

其五,禁止违时非法捕猎。为保护野生动物,宋代历朝诏令禁止违法捕鱼射猎。“州县吏严饬里胥,伺察擒捕,重致其罪。仍令州县于要害处粉壁,揭诏书示之。”宋神宗时,甚至严格规定内庭宗室,春时不得入市买禽兽以为食,犯者严断。即使是皇帝的偶尔非法之举,也同样受到谴责而罢。如庆历七年(1047年)三月庚午,仁宗出猎因违制而被谏阻。宋代有些地方还严禁捕食青蛙。青蛙对维护农作物的正常生长与农业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可见宋代环保意识的超前与进步。

其六,诏令罢献珍禽异兽。宋帝多次诏令更革历代陋习,禁止地方官吏向朝廷上贡犀角、驯象及其他珍禽等,以保护珍稀野生动物资源。真宗曾令罢献珍禽异兽,并强调诸州勿以为献。后来,欧阳修亦上奏奇禽异兽不得进献。绍兴高宗再诏禁闽浙川广贡珍珠、文犀等。

其七,注重森林防火防虫。宋代还特别注重森林防火等。宋代“火田之禁”规定:“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若事外行人失察火状“而致延烧他人林木、舍宅、财物”等,一律依法治罪。如在“有桑枣之处放火”,则重置典刑,徒二年或流二千里不等。 当时,宋人还注意到虫害对林木资源的破坏,遂以生物防治办法来进行保护。《鸡肋编》载,宋人曾使用了“买蚁除蛀养柑”之法。宋代“广南可耕之地少,民多种柑桔以图利,常患小虫损食其实。惟林多蚁,则虫不能生,故园户之家,买蚁于人,遂有收蚁而贩者,用猪羊脬盛脂其中,张口置蚁穴旁,俟蚁入中,则持之而去,谓之‘养柑蚁’”。

其八,保护水系,限制围湖造田。宋代因人口增多,盗湖围田屡禁不止。龚明之等多次论涉宋代围湖造田之事,“今所以有水旱之患者,其弊在于围田”。南宋政治家王十朋甚至认为,“废湖为田有三大害”,而“复田为湖有三大利”,故强烈要求禁止豪宗势家违法围湖为田。

综上所述,宋代运用宣传、教育、行政、法律、经济和生物等综合手段的环保主张及其具体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基本上满足了宋代社会发展对生态环境的要求。

宋代环保措施的理论基础及其核心价值

宋代为何能采取一系列相对完善的环保措施?其基本原因是宋代新儒学对“天人合一”学说的系统深化为其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从而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伦理观念在当时上升为宋代生态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因此,宋代环保措施的推行可谓水到渠成,顺理成章。

数千年来,追求“中庸”和谐已成为儒学文化中的一种优良传统。在宋儒的生态哲学中,倡导人与自然的和谐,已成为宋人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核心伦理价值观。宋人认为,“天人合一”,和谐“中庸”与“阴阳”有序等传统思想范畴,既是一个哲学命题,也是一个伦理原则。程颢和程颐等认为,“天人合一”中的“天”,不是传统意义中的“神秘莫测之天”,也不是“主宰人类之天”或“上帝意志之天”,而是自然之天。至于人,当然也是自然的一员。因此,“万物无一失所,便是天理时中”。在宋儒看来,“天人合一”的宇宙哲学观,其实也是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最宝贵、最重要的生态思想基础和生态道德原则。对此,宋人认为:

一是面对自然时要有敬畏之心。张载认为,“天称父,地称母,予兹貌焉,乃混然中处”;“万物之成,父者我之所自生,帝者生物之祖,故推以为配而祭于明堂也”。以天地为人之父母,人自然应该尊崇与敬畏上天,就如同尊崇与敬畏自己的父母,此乃“天之道然”。

二是依赖自然时要有顺其之态。陈旉力主“顺天地时利之宜,识阴阳消长之理”。宋人认为“天地之道,至顺而已矣”,顺其自然,适者生存,“人能顺其自然之理,乃为智也”。

三是利用自然时要有保护之策。既然人是自然之一物,那么,保护自然就是爱护人类自身;而要保护自然当然要有合理之策。人类只有“利者天地自然之利”,才能“达天地之和”。

四是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时要有平等之念。宋人认为,既然“天是一个大底人,人便是一个小底天”,那么,“人心物理,皆所同然”。因此,人在社会中要守“人伦”,在自然中要循“物理”,不要以主人自居,应以与万物平等的观念“尽人道而合天德”。如程颐为哲宗皇帝进讲时,就多次为其灌输这样的观念。“帝尝凭槛偶折柳枝,颐正色曰:‘方春时和,万物发生,不当轻有所折,以伤天地之和。’帝领之。闻帝在宫中盥而避蚁,问:‘有是乎?’帝曰:‘然,诚恐伤之耳。’颐曰:‘推此心以及四海,帝王之要道也。’”

自古以来,人类的活动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而且导致了其生存环境的不断变迁。宋人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化及其推行的环保措施,可谓针对生态环境变迁的一种理性思考,是对当时局部环境退化的一种忧患意识,也是对生态系统渐趋失衡的一种有效校正。从本质上讲,环保问题实际上是一个社会问题。近世以来,生态危机常为人类所困扰,探索和反省中国历史上在环境认知与环保实践方面的成功经验与有益教训,对于更好地建设现代生态文明,维护当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更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作者为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贵阳孔学堂文化传播中心教授)

【参考文献】

①[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

②[元]脱脱撰:《宋史》,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

③[宋]宋绶编:《宋大诏令集》,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

责编/银冰瑶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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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一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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