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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老年就业及协同养老问题分析

【摘要】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继续加深,如何保障老年人权益,焕活社会发展生机,是一个值得广泛关注的问题,需要积极围绕老龄社会发展问题进行研究。为推动老龄社会建设与发展,需通过优化弹性退休及就业机制,建立健全“早减晚增”机制,优化待遇调整机制,延迟退休年龄,增加社会就业率。

【关键词】老龄社会 就业机制 弹性退休机制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继续加深。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0年—2020年,60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了5.44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上升了4.63个百分点。同时,老年人口质量不断提高,我国人口预期寿命也在持续提高。在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中,60—69岁的低龄老年人口占55.83%,这些低龄老年人大多具有知识、经验、技能的优势,发挥余热的潜力较大。因此,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需要充分开发老龄人力资源,推行弹性退休制度,增加老年人口的劳动供给数量。

但是,老龄社会就业与弹性退休机制创新优化还存在一些障碍。比如,部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还希望继续工作的老年人得不到社会认可,只能离开本职工作岗位涌入灰色劳动力市场;养老保险费率较高,给企业带来较大压力;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不均衡,也会加重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负担。这就需要我们在总结以往就业机制、退休机制改革经验基础上,不断加大老龄社会就业及弹性退休机制研究力度,有效利用人力资源。

无法回避的现实:老龄化正在迎面而来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果养老金持续高速率增长,远高于老年人退休前工资增长比率,就会形成养老金、工资增长倒挂局面,加之受刚性退休政策关联性影响,劳动力市场出现供给不足问题,会对延迟退休年龄、增加就业参与率产生消极影响。针对老龄化程度加深这一事实,需加快养老金制度改革、就业政策调整,建立“早减晚增”机制,推行弹性退休政策,实现增加养老金、促进就业的目标。

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就业及退休机制发展相对缓慢,并出现一些不良影响:一是工资总额与养老保险费率不协调,增加了中小微企业运营压力,企业提供的工作岗位随之减少,就业难现象显现;二是断保、漏保现象在中小微企业中较为常见,社会保险基数与实际不符,产生收支不均衡问题;三是提前退休人数激增,养老金水平较低,影响社会就业及退休机制运行成效。

树立就业及退休机制创新意识,为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推动相关机制良性发展奠定基础。老龄社会就业及弹性退休机制革新影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影响劳动力市场。通过改革我国传统就业及退休机制,会逐步扩大劳动力市场规模,避免老年人进入灰色劳动力市场,为保障正规劳动力市场稳健发展奠定基础,同时提升劳动人口就业率,使我国劳动人口年龄跨度随之拓展。二是影响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通过改革就业及退休机制,企业运营支出不断减少、收入增多,继而打造健康资金链条,降低企业运营风险,使企业有能力增加工作岗位,实现稳健发展。三是影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就业及弹性退休机制更加适合老龄社会发展需求,社会养老基金缺口随之减少,并得到基金结余,减缓国家财政负担,推动我国就业及退休机制良性发展。

老龄社会就业及弹性退休机制优化建议

通过改革创新相关机制,持续优化就业及养老制度,对社会建设、企业及个人发展均有益,为此我国需重视就业及弹性退休机制改革,并根据国家建设与发展实况提出建议,达到优化相关机制的目的。

优化弹性退休及就业机制配套措施。首先,优化配套法律制度。任何事物的发展均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确保老龄社会就业及弹性退休机制优化有的放矢,要保障相关机制科学可行,通过革新与发展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其次,优化就业、退休具体制度。秉持以人为本优化理念,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配养老金并尊重个人选择,例如针对部分有困难的工作人员可以允许其先支出部分养老金,用以解决早退休问题。建立健全渐进式退休政策实施阶梯,秉持多缴多得、个人自愿原则,鼓励工作人员根据自身经济实力灵活缴纳养老保险,基金数量、领取年限需由国家统一规定,制定相关执行标准,确保科学驱动就业及弹性退休机制。再次,科学优化养老金结构,确保我国养老金可以保基本、全覆盖,建立养老金账户,确保工作人员多缴多得,延迟退休工作人员养老金更多,处理好老政策、新政策的衔接。最后,为老龄工作者提供良好的就业机会,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就业机制发展经验,制定“50+”就业机制推行计划,引导大龄工作人员涌入时间自由、轻体力工作岗位,按照工作时间计征保险费用及个人所得税,提高老龄工作人员收入及消费比率。

建立健全“早减晚增”机制。首先,根据国民平均寿命、人口统计结果界定法定养老金领取年龄,立足本国老龄社会发展实况制定弹性机制,并将该机制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中,提升全民法治意识,明晰弹性退休机制践行方略,宣传推广就业与弹性退休机制。其次,不断优化“早减晚增”机制,允许部分工作人员提前领取养老金,并按照标准扣减养老金。根据需求可以全额领取养老金,待相关金额与标准持平后可追加养老金。允许存在一定就业优势的群体继续缴费并延长退休年限,追加养老金数额,继而满足不同群体对养老金及就业的需求。最后,完善准公共品、公共品结构,通过建立个人账户,刺激更多工作人员参保缴费,延长就业时间,加之国家政策帮扶、产业结构调整、渐进式延迟退休方案的执行,满足人们就业与弹性退休需求,避免打击工作人员延长工作年限的积极性。

优化待遇调整机制。妥善处理老政策与新政策的关系,根据新机制推行后参与保险的人员、新机制推行进程中参与保险的人员、新机制推行前已经退休的工作人员切实需求及面对的就业、养老问题持续优化待遇调整机制。首先,建立基础机制,满足基本养老需求,在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情况下提升我国养老金缴费比率,并按照国家及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根据缴费年限、数额调整该机制。其次,践行先自愿、后强制原则,保障老龄社会就业与弹性退休机制可以得到全面推行,实现统一、高效改革目标。最后,按照规定灵活下发养老金,保障国民基本养老,为国民适应、过渡、融入新机制奠定基础,同时根据我国经济建设与发展实况不断作出调整,使待遇调整机制与时俱进,通过调整该机制提高老龄社会建设质量。

国家、社区、个人三方协作的互助养老方略

目前,个人、社区、国家三方协同互助养老模式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需在累积养老经验基础上探析三方协作的老龄社会互助养老方略,旨在推动我国养老事业良性发展。

树立协作互助养老意识。根据国家制度及相关规定,从社区养老角度出发推行工作机制,确保该机制合法合规、契合实际、以人为本、新颖有效,赋予社区养老灵活性、科学性、时效性。这就需要社区在建立工作机制基础上推行联动机制,一方面,及时向上级反馈养老计划推行成果,另一方面,提出本社区养老建议及要求,为调整三方联动养老方案提供依据,指引社区完成协作互助养老任务。首先,政府需在立足老龄社会及养老市场基础上制定协作养老方案及配套制度,避免出现相关决策脱离实际,无法指引个人、社区及相关主体开展协同互助养老活动的消极现象;其次,社区需以人为本,深入了解本社区老人养老情况,发挥本社区养老优势,确保协同互助养老扎根基层,以社区为基点构建养老服务新时代保障网络,根据我国老龄社会发展动态调整网络内社区功能及服务类目,使养老服务更加高效;最后,个人需端正互助养老参与态度,成为活跃在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中的最小“细胞”,例如有养老精力的子女需根据法律法规参与互助养老活动,以保障老年人身心健康为前提条件,与社区机构协商住家养老时间,如在非工作日看望老人,履行其赡养义务,在社区发送养老预警信息后及时作出反应,配合社区解决养老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实现协同互助养老目标。

创新国家、社区、个人三方协同互助养老方式。创新是推动客观事物良性发展的重要动力,这就需要国家、社区、个人等协同互助养老主体树立创新意识,妥善运用现有资源,拓宽协同互助养老路径。例如,政府为缓解财政压力,完善社区及老龄社会养老配套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打造温馨、舒适、健康、安全养老环境,可应用PPP模式创设协作互助养老项目,吸纳社会闲散资金,吸引个人、企业或组织机构参与相关项目建设活动,实现多方协同养老目标。再如,养老研究服务机构可应用大数据技术整合三方协同互助养老数据资源,洞悉新时代老龄社会养老路径发展规律,指引政府、个人、社区转变养老思路,制定更优养老方案。

优化互助养老体系。为保障协同互助养老理念贯彻落实,提高养老质量,服务配合架构不可或缺,旨在弥补社区及地方政府养老不足。例如,图书馆、文化馆、老年大学等公共教育服务机构需做好协同养老概念讲解及宣传教育工作,使老年人充分了解相关养老方式推行本质,乐意参加三方协同互助养老活动。再如,为缓解社区养老压力,家政服务机构可与社区合作养老,与社区签署住家养老群体做饭、洗衣、房屋清扫等家政服务协议,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协作养老工作,妥善调配社会资源。首先,将老龄社会发展动向、社会养老资源利用率、三方协同养老新需求等信息纳入互助养老体系,使互助养老视野更为宽广,养老路径更为丰富,为定性、定量分析养老事业合作发展趋势奠定基础;其次,从需求、供给、对接角度出发界定协同互助养老概念,充实其内涵,避免养老工作浮于表面,为调配社会资源提高养老质量,推动养老事业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最后,将人才培养体系、考评体系、综合服务等体系纳入互助养老范畴,为养老工作顺利进行夯实人才基础,做好养老工作研究,建立互为补充的养老模式,继而助推我国互助养老体系与时俱进。

为推动老龄社会建设与发展,需持续开展就业与弹性退休机制研究工作,通过优化弹性退休及就业机制配套措施,建立健全“早减晚增”机制,优化待遇调整机制,延迟退休年龄,增加社会就业率,助力企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提升消费能力,使我国养老机制、就业机制更加健全。

(作者分别为吉林外国语大学副教授,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后;东北师范大学教授)

【注:本文系吉林省教育厅“十三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吉林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研究”(项目编号:吉教科文合字[2016]第502号)和吉林省脱贫攻坚资金绩效考核与提升研究(项目编号:20200101132FG)成果】

【参考文献】

①杨琳琳:《福利国家延迟退休的模式与镜鉴》,《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

②李先军:《美国中小学教师弹性退休制度的实施及其启示》,《教育研究与实验》,2017年第6期。

③董俊杰、郭永芳:《延迟退休的现实困境及路径选择》,《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8期。

④郝涛、徐宏:《“互联网+”时代背景下老年残疾人养老服务社会支持体系研究》,《山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4期。

责编/赵橙涔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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