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系列专家解读之十
作者: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王艺明
日前,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十四五”时期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战略导向、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等作出全面安排。《规划》要求“健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提出“围绕提高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现代化水平,建立指标体系,加强资源整合和政策集成,示范引领农业现代化发展,探索建立农业现代化发展模式、政策体系、工作机制,形成梯次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格局”。
产业振兴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基础。乡村产业发展要以农业为基础,通过产业化经营建立主体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要素集聚和技术创新,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和休闲服务的有机结合,极大延伸产业链,丰富乡村产业业态,促进城乡经济融合发展。因此,推进乡村产业振兴,要结合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推动三个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中国农业正处于历史转型期,农民对土地的经济依赖度有所下降,居民消费模式的变化促使对农产品的需求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农业发展模式转变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这种变化是不可逆转的。要实现农业发展模式转型,首先应改革农地制度和经营制度。一是集体所有权的确权。要对所有集体资产进行核实,对所有集体资源进行量化和全面确权,而农户在集体资产中所占份额也要进行确认。探索实行土地承包股份合作制,保障农民基本土地权利,对农业土地资源进行整理和配置。在集体所有权确权后,明确所有权和利益分享机制,创新经营模式,通过集体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提升集体经济发展能力、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让集体成员共享集体资产经营收益。二是实现农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并保护农民权益。在农民离开乡村到城市生活,已无法耕种农地的情况下,根据其意愿可以将承包的土地流转出去而获得相应收入。在农民取得城市户口后,也可以有偿退出其承包的土地。三是通过法律明确界定农户经营权与承包经营权相分离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约定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取得经营权的农业生产者有经营农地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同时经营权还可以进一步转让或以经营权为抵押向银行融资。四是在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下推进土地流转,通过流转提高土地经营效益。在此基础上,培育现代农业体系的经营主体和市场主体,推动农业市场化水平,在扩大经营规模基础上提高农业生产率,实现规模报酬。
培育多元化的乡村产业经营主体,以显著提升乡村产业发展的整体水平。具体而言:首先,鼓励乡村大中专毕业生、在乡和返乡农民建立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成为乡村产业经营主体。落实金融项目资金直接投入农民合作社,创新金融支农方式,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获得土地经营权。其次,制定和实施财税、金融、人才等扶持政策,重点培育、引进和扶持一批高起点、规模化龙头企业,建立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农户的共同发展模式,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通过订单农业和示范基地带动合作社和农民开展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努力打造产业化联合体。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龙头企业盘活股本,实现不同地区、行业和所有制间的合作。发挥龙头企业优势,加强产业链建设,优化供应链管理,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营销网络,提高产品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发展成为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最后,发挥供销合作社、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积极作用。发挥供销合作社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不仅提供流通服务,还应提供农业社会化的全过程服务,再到城乡社区全方位服务,为农民提供便捷、实惠的服务,在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农村服务等所有环节提供优质服务。在此基础上培育大型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支持流通模式和业态创新,建设国家和地区电子商务平台。鼓励乡村产业经营主体和农业院校、科研院所共同组建产业联盟,成员共同进行研发如新品种培育、生产技术创新等,在科技成果成功产业化后实现经济效益的共享。在县域范围内建立产业上下游相结合、辐射带动力强、多种乡村产业经营主体参与的发展模式,实现乡村产业经营主体之间的互利合作、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系列专家解读
经济大家谈 |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初见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