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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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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是新时代对互助共济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应以制定社会救助法为契机,加强引导、保障和激励,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救助中去,这也是目前完善我国社会救助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工作。

社会救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保民生、促公平、救急难的一项基础性和托底性制度安排,也是我国应对相对贫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政策工具。我国自古就有互助共济的优良传统。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正是新时代对这一传统风尚的继承和发扬。为此,以制定社会救助法为契机,加强引导、保障和激励,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救助中去,是目前完善我国社会救助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工作。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具有的主要优势

社会力量联系面广、动员能力强、对接救助对象灵活、服务专业的特点,积极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有利于促进政府救助和社会救助良性互动,提升我国社会救助的整体水平和综合效益。

我国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但实践中对“基本”和“底线”标准的强调,导致部分需要救助的相对贫困对象被排除在外。经济社会转型不断催生的新生救助对象也无法纳入,这包括因家庭照料负担过重以及成员就业能力不足导致的贫困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刑满释放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等。社会力量联系服务群体广泛,不受社会救助制度标准严格限制,可基于救助对象实际需要提供灵活救助,在社会救助体系中起到拾遗补缺作用。民间性是社会力量的特点之一,社会力量的民间性使其能够深入到弱势群体之中,准确把握他们的救助需求,有助于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科学、有效的社会救助措施。

资金筹集是社会救助正常运行的关键。尽管当前政府救助支出总额较大,但平摊到每个救助领域和救助对象上,救助标准偏低。以低保为例,各地发到低保人员手中的补差水平普遍较低。社会力量可以将巨大的社会财富汇聚到主要社会救助领域,发挥救急难、缓贫困、促发展的重要作用,这些在我国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减灾救灾、重大疫情防控中都得到了充分体现。由此,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可减轻政府负担,将救助资金从财政支出向社会资本拓展,为协同政府履行社会救助职能作出贡献。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的救助诉求也日益多元,不断从物质需求向生活照料、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服务需求拓展,在因病致贫、因残致贫、因照料和养育负担过重致贫的相对贫困家庭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但我国基层救助力量明显不足,加之政策碎片化、资源分散、工作协调难,难以满足困难群众个性化、差异化的救助需求。根据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全国共有社会组织90.2万家,其中社会服务机构占57.5%。这一组数字说明,社会力量在社会救助中的作用不可忽视。社会力量可通过提供就业、照护服务、技能培训、心理咨询等,弥补政府救助方式单一的不足,满足救助对象多样化的社会服务需求,将社会救助内容从物质层面向服务层面拓展。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尽管社会力量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有制度未能从根本上化解长期以来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的问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障碍亟待破除。

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救助的责任边界不清。一些地方救助部门尚未转变观念,认为救助属于完全政府责任,担心社会力量参与存在风险,为社会力量参与创造条件不积极,在实际工作中给社会力量参与设置了各种隐性门槛,空间让渡不够状况未得到根本改变。一些地方甚至以救助对象接受了社会力量救助为由,拒绝再为其提供政府救助。这些现象必然导致政府与社会救助衔接不紧密、基层救助力量紧张,社会救助服务质量难以提升,困难群众多样化的服务需求难以满足。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支持不充分。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位阶偏低,在救助工作中的法律效力明显不足,相应的地方性立法也不健全。虽然各领域公共政策普遍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但倡导性多、原则性强、操作性不够、落实效果不佳。出于制度落实不到位、管理操作不规范等原因,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财税支持政策常难以落地。比如,政府购买服务是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重要方式,也是社会组织的主要经费来源。一些地方不允许救助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服务,有的地方虽然允许,但更多用于购买基层治理而非社会救助服务。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缺乏有效的组织引导。由于供需对接不畅和缺少适当组织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无序等现象。从实际情况看,还未形成统筹安排、协调配合、运转有序的社会救助体制和运行机制,存在多头管理、条块分割、救助力量分散、信息共享渠道不畅等现象,容易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等救助资源浪费。比如,在减灾领域,社会力量自发无序参与救助占比往往多于有组织的有序参与,影响了社会救助的效率。此外,目前基层街道和社区不再开具困难群众证明,社会力量在提供救助前无法及时准确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救助资格,导致机构重复审核,增加了机构和救助对象的负担。

积极引导、保障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和发展,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公民的基本社会保障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形成,救助力度持续增大,社会救助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面对共同富裕道路上需要重点关注的相对贫困问题,亟须完善政府救助和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引导、保障和鼓励社会力量有序有效参与,释放第三次分配效能。

重视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引导。首先,加强政策引导。我国在扶贫开发、医疗服务、民办教育等领域已出台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的政策文件,可以社会救助法立法为契机,积极借鉴现行相关政策的有益内容,形成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在法规、流程、预案和监管等方面的顶层设计。其次,加强资金引导。倡导地方政府设立社会救助专项基金,鼓励财政注资和市场化募集,制定社会救助领域专项捐赠税前扣除、税收减免政策,落实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引导社会力量投资社会救助重点领域。再次,加强信息引导。借鉴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建立统一健康信息码的做法,依托区块链加密技术建立社会救助主体、对象和中介机构信息库,促进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救助信息的共享互通,促进供需对接。

强化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保障。在参与主体方面,鼓励成立社会救助联合会等行业性、枢纽型组织,探索允许社会救助类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培育社会救助领域的社会企业,对于一些暂不具备登记条件的救助组织,可允许其在群团组织下设立服务队发挥作用。在参与空间方面,有选择地把部分涉及残疾人、长期需要护理人员、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罕见病患者等的救助服务和资源向社会和市场转移,探索社会救助社会化、专业化的合理路径。在参与渠道方面,将政府救助现有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进一步延伸至社会力量,建立面向社会力量的社会救助个案转介制度,为存在多重困境的救助对象提供全方位服务。

创新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激励机制。将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现有支持举措按照群团组织、企业、社会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分类调整,采取多层次、差异化、精准化的鼓励举措,避免激励政策重叠或遗漏。一方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补贴奖励、金融支持、活动场地免租、费用减免、开展慈善组织和社会企业认证、人才培训等措施,扶持一批专业类社会救助机构,建立支持社会力量发挥作用的长效机制。另一方面,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荣誉表彰制度,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社会力量,进行专项表彰,让积极参与社会救助的社会力量政治上有荣誉、事业上有发展、社会上受尊重。

[责任编辑:潘旺旺]
标签: 社会救助   社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