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水波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大学教授,民进天津市委员会副主委
当前绿色发展已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创造性地纳入了“绿色原则”。但有效落实绿色原则,需要将此原则纳入各行业的具体管理办法中。
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大学教授,民进天津市委员会副主委张水波提案建议:完善建筑业 “绿色建造”的制度安排,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
工程建设行业是一个物资和能源耗费巨大的行业,根据国际上的研究,从全要素投入和全过程来计算,建设业的(直接和间接)碳排放占全部碳排放的40%,因此,管理好建设行业碳排放对实现“双碳”目标至关重要。我国主管部门住建部也及时出台了《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等相关文件,对我国建筑业绿色建造的推进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只是技术导则,导则中缺乏可落实的激励和约束措施,其强制性和操作性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和“硬化”。
目前涉及我国工程建设管理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虽然也提出了重视健康安全环保等与绿色建造相关的内容,但规定还比较薄弱,甚至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绿色原则在工程建设中针对参与各方具体激励和约束措施没有提出强制性要求。
为此,建议,我国主管部门,住建部联合相关部门,根据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在《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基础上,尽快制定相关激励工程建设项目参与各方落实绿色具体规则,实施绿色建造的管理指引,尤其是对参与主体的责任提出明确要求。另外,展开相关研究,尽快修改七部委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将绿色原则落实到评标标准中,鼓励采用绿色建设方案,包括材料使用、设备选型、环境友好的施工方法。及时修订相关专门法律、法规,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加入相关绿色建造方面的具体要求,可以考虑建立违反绿色建造原则的投标书实施废标制度,从而能切实落实民法典的绿色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