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经济法与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 袁达松
随着数字化的深入发展,数字经济已经深入到生活的各个方面,影响了人们的互动、工作、购物以及获取服务的方式,甚至改变了创造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方式。数字经济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与此同时,数字经济规则和治理体系的构建将对数字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新冠肺炎疫情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经济社会的数字化进程,越来越多的人依靠互联网从事各项活动。数字经济中,数据已成为一种关键的经济资源和生产要素,蕴藏着巨大价值,也因此导致国家间由于数据资源不平等产生新的数字鸿沟。疫情使得国家内部及国家之间由数字鸿沟导致的发展不平衡问题愈发突出。因此,亟需推动构建科学合理的数字经济规则治理模式,缓解分裂、弥合鸿沟。
跨越国界、连接万物的数字技术,使全球技术和产业分工迅速扩展与深化。数字技术带来了世界的共通,形成了世界性的虚拟网络体系,进而促进了全链跨界体系的世界性发展,但现有数字经济规则和治理体系建立在以发达国家主导的基础上,未能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诉求。发展中国家目前在数据的跨境流动治理问题上拿不定主意、找不准方向,针对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和治理问题难以达致有效的应对策略。此外,考虑到数字经济中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尤其是有关数据和数据跨境流动的风险,在现有的全球数字治理格局下,一旦数字经济危机、数字金融危机、数据危机等全球性风险产生冲击,国家作为数字经济的主体无法独善其身,而发展中国家抵御系统性的数字经济风险的能力较弱。因此,数字经济规则的制定和治理合作上需要达成更多国家合作和政策对话,充分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在充分平衡不同国家的利益基础上,尊重不同国家之间数字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制定不同国家都能以有益的方式参与的普适规则。总而言之,应推动构建开放包容的普遍适用规则,有序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包容性法治秩序。
全球数字经济的平稳运行需要通过包容完备的数字经济规则和治理体系进行保障。包容性的数字经济规则需要在世界范围内充分发挥其示范性的作用,既要充分尊重数字经济主体的差异性,也要实现数字经济规则的普遍适用,最大限度保障各方主体平等参与数字经济的治理、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成果。数字经济中,各主体都有权表达其利益诉求,普遍性数字经济规则的制定也不应专属于某一个或某几个国家,以避免产生数字经济的“数字霸权”。世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不是仅依靠单一经济主体就可实现的,相互依存能够创造相互联系的条件,更有利于促进各方利益的协调。此外,由于数字经济中的风险具有全球性以及瞬时性的特点,单一主体难以对类似风险实现有效化解,因而数字经济也需要全球的、国际层面的普遍规则和治理体系,以维护数字经济下多元差异但互相包容的局面。此种治理体系将是包容性的,能够实现数字经济的发展平衡,且能充分考虑到不同国家的利益和诉求。在包容性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框架下,数据作为重要经济资源,全球应逐步完善具有公共服务价值的数据共享化,由数据流动所带来的利益应当在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实现合理分配,由数字产生的风险和危机能够在这一治理体系下得到有效的防范和化解。全球范围内或国际层面上的数字经济规则制定和治理合作体系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而须有序推进。随着数字经济发展中区域性合作趋势逐渐明晰,有关问题也可以区域层面作为基石,以区域性协定或机构为基础推动数字经济规则和治理体系的构建。相较于国家和经济组织,更适合牵头构建世界性的数字经济规则的主体应该是权威性的国际平台。
我国作为数字经济新兴强国,具有良好的数字经济发展前景。作为负责任的经济大国,肩负着推动区域发展的重要使命,一直以来积极推动区域性协定落地,世界范围内的数字经济发展中“区域性”的合作趋势逐渐明晰。我们要积极推动构建包容性的世界数字经济规则,回应区域数字经济发展的法治需求,推动形成区域内或地区间统一的数字经济示范性规则和治理合作框架,为大空间格局下的世界数字经济新秩序提供法治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