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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践和理论创新(3)

一是基本公共服务是现代政府对市场失灵作出的积极反应。由于社会不同成员的家庭、教育、能力、环境、机会等的不同,造成了他们在收入、财富、机会等方面的不平等,也决定了他们在市场中获得的商品和服务的不平等,以及共享发展成果的不平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是通过货币“投票”的,人们的收入和财富上存在差距,这种差距在不同国家和不同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表现不同。不管人们收入存在何种差距,对于同一商品、同一服务,支付价格是一样的。收入多少、财富多寡决定了同一社会的人们可以享受的物品与服务的数量、品质可能不同,这种差距甚至有天壤之别。面对人们的基本需求,诸如基本生活、基本教育、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基本住房,市场机制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失灵,而公平正义的社会准则和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则要求政府对这种失灵作出反应。比如,通过税收、担保、补贴、救助、惩罚,或者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基本公共物品和基本公共服务,满足那些处于社会不利、边缘、弱势地位的人群的基本需求以及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以确保社会公平公正。对基本公共服务作出制度性安排是现代政府的责任。现代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是国家或社会依法通过政府这一责任主体作出的制度安排,旨在使人民在民生等方面得到保障。从新中国成立73年、改革开放44年尤其是“十二五”规划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看,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建立、发展、完善离不开政府的制度安排。当前,我国公共服务制度基本框架已经搭建起来,但在参与主体的责任划分、公共服务体系内部的类型设置、城乡公共服务合理布局、资金来源和供给方式等方面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二是从均等化原则出发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要使基本公共服务成为对全社会发展至关重要的公共物品,必须由政府通过法律、法规、税收开展相关生产,提供相关服务,进行制度安排。例如,对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对特定地区贫困人口的扶持、对受灾地区人民的紧急救助,以及在重大疫情中全力支持社会疏离、疫情检测、疫苗开发、弱势群体的救助等方面,都不能离开党的领导与政府的履职尽责。

三是基本公共服务具有战略性和发展性特征。基本公共服务与提高社会成员素质有直接关系,事关国家民族长期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基本公共服务具有“帮助人们实现潜能的作用”[12]。例如,“基础教育或义务教育都是要为适龄青少年儿童提供基础性的知识和技能,帮助其形成基本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以便使其能在未来社会中更好地生存和发展。政府可以以此为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人提供一个公平起点。与基础教育不同,义务教育强调的是其教育的提供方式,即政府出于这一阶段教育的强外部性、公益性和资本市场的限制,为解决公平问题而对其统一安排,并通过法律保证实施。因此,义务教育是一种教育制度,而基础教育本身没有这一含义。另外,基础教育一般指从小学到高中阶段的教育,义务教育则不然。根据世界各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及当地政府对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不同,义务教育的年限在世界范围内有所不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推行义务教育制度,少则五六年,多则十五六年”[13]。基础教育关乎民族的人口素质和国际竞争力。又如,公共卫生不但事关全体人民的健康,更关乎民族的延续。

在这个意义上,基本公共服务是事关国家长期发展的战略性事务,为整个国家人力资源素质奠定基础。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不单是兜底和解决当前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更是着眼长远,赋权全体人民以使其有均等发展机会,可参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使国家和民族在长期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使人民在发展中得到更多机会。换句话说,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实现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推进国家走向共同富裕的基础性、战略性要素。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建设是实现国家长期发展的长时段因素,必须将其摆在重要战略位置,并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共同富裕有机结合起来。共同富裕不是一蹴而就的,要逐步实现,分阶段实现;同样,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也要分阶段逐步推进和完善,其中包括完善财政体制,改革行政体制,缩小城乡、地区、群体差距,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等。

以基本公共服务权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实现。确保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坚持。《决议》指出,“中国共产党自一九二一年成立以来,始终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自己的初心使命,始终坚持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而不懈奋斗,已经走过一百年光辉历程”[14]。现代政府的责任之一是促进社会公平。

一是基本公共服务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通过政府立法等方式确保其实现。公平正义意味着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以及完善的财富和资源占有体制。历史和严峻的现实一再提醒我们,不加节制的市场经济会导致极度的收入分配不公平,甚至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和冲突。减少社会不平等是现代政府的责任。一方面,通过政府立法,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再分配机制、财富占有方式、资源使用方法、社会公平保障机制等;另一方面,通过法律和政策的实施,促进平等、公平、正义的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权与一般民事权利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是政府与公民之间形成的直接权利、义务关系,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为社会创造更好的公平保障机制。基本公共服务权的核心是人的最基本需求,在这个意义上,基本公共服务权首先是基本人权。通常,在理论意义上,基本人权是指各种社会成员必须享有的,由政府、社会负责保障的权利,体现在诸多方面,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方面的权利。人权的利益主体是公民,责任主体是政府和社会。强调人权的实质是保护全体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保障基本人权是人权制度的基础。就道德意义而言,人权属于应有权利,即指人作为人必须拥有的权利;就法律意义而言,人权属于法定权利,即国家通过法律必须确定的公民权利;就现实意义而言,人权属于实有权利,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实在在享有的权利。

二是基本公共服务权不仅是基本人权,也是社会权。这种社会权利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社会有义务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权。其次,必须遵循公平正义、履行义务、寻求公正的原则对待每一位社会成员。在这个意义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是施舍而是权利,不是慷慨而是公平正义。社会权的产生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一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需求,生存和发展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二是人类因遭受自然威胁与社会威胁(包括因市场机制与竞争机制等原因造成的风险)所面临的生存条件的脆弱性,如自然灾害带来的种种困境;三是资源和权利的稀缺性引发的不公平、不平等;四是道德与理性对人类需求的表达和实现。作为社会成员,人们生活于共同体之中,而共同体生活的基本原则是:任何处于危难的人都有权向他人求助,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有责任、有义务帮助处于危难中的人,解除他人的危难、痛苦。国家必须以积极姿态介入社会性权利的实现,使社会上那些处于边缘、不利、弱势地位的人群获得实际的帮助和支持。由此可以进一步深化我们对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共同富裕的认识。

通过基本公共服务体现国家民族长期发展战略。从我国社会事业和社会建设的历史看,社会发展包括公共物品供给、公共服务提供。首先,有一些公共服务在市场环境下无法被提供或不能被有效提供,因为它们具有外部性特征。基本教育、公共卫生等是社会所需求的公共服务,可以通过市场提供,但是具有外部性。要保持基本教育和公共卫生的公平性,仅仅依靠市场是不够的,甚至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例如,重大传染病如完全依靠市场会造成传染加重,利益集团会介入检测、疫苗接种,造成检测和疫苗不能完全覆盖全体人民,最终造成疫情失控。针对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必须由政府介入公共卫生。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中各个国家的表现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在这方面,党吸取历史经验和教训,坚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公立医院改革的公益性方向。其次,基本公共服务的社会发展属性要求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必须承担供给公共物品、公共服务的责任,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这里,所谓承担并不意味着一定要由政府亲自生产,但政府必须通过制度安排保证基本公共物品和基本公共服务的人人可及,使全体人民受益。实现基本公共物品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可以根据效率原则进行,但公平正义绝对不能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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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