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原则:从完全民主制到民主集中制
在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国家和政党的组织学说中,体现着非常明确的民主原则。早在19世纪20至30年代,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总结英国工人宪章派这个“近代第一个工人政党”[16]的斗争经验时,即提出了关于政治组织的民主原则。在1847年12月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二次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马克思即提出:“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17]他要求,组织的各级领导人也必须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一切都按这样的民主制度进行”[18]。这就点出了无产阶级政治组织的民主原则。在同盟的代表大会上,代表们可以通过平等讨论、自由争辩乃至公开争论,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形成决议。1864年11月,马克思为国际工人协会(即第一国际)起草的《协会临时章程》也规定,加入国际协会的各国工人团体,可以“在彼此结成兄弟般合作的永久联盟的同时,完全保存自己原有的组织”。[19]1866年9月,在第一国际日内瓦代表大会上由《协会临时章程》修改而成的《国际工人协会章程》中,也规定“国际工人协会的每个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代表大会上每个代表只有一票表决权”。[20]这就体现了马克思在设计无产阶级国家和政党的组织构建中完全民主制的原则。
然而,鉴于无产阶级在与资产阶级开展斗争过程中的激烈程度,完全民主制无法适应严酷的斗争实践。列宁就在继承马克思主义的民主制原则基础上,结合俄国革命的实践,提出了“集中制”组织原则。1899年在《我们的当前任务》一文中,列宁首次提出了“集中制”的概念和思想:“社会民主党地方性活动必须完全自由,同时又必须成立统一的因而也是集中制的党。”[21]他认为:“谁想在专制制度下建立一个实行选举制、报告制和全体表决制等等广泛的工人组织,那他简直是一个不可救药的空想家。”在《怎么办?》一文中,他进一步解释道:“在黑暗的专制制度下,在流行由宪兵来进行选择的情况下,党组织的‘广泛民主制’只是一种毫无意思而且有害的儿戏。说它是一种毫无意思的儿戏,是因为实际上任何一个革命组织从来也没有实行过什么广泛民主制,而且无论它自己多么愿意这样做,也是做不到的。”由此,他明确提出:“只有集中的战斗组织,坚定地实行社会民主党的政策并能满足所谓一切革命本能和革命要求的组织,才能使运动不致举行轻率的进攻而能准备好有把握取得胜利的进攻。”[22]尽管集中制的原则具有实践的有效性,但也遭到了党内外的不断批评和质疑,为了防止这一原则扼杀民主,导致“官僚集中制”和独裁专制的可能性。列宁最终吸取了各方的意见,在1905年12月召开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派代表会议上,“代表会议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不容争论的”,[23]这是列宁首次使用“民主集中制”的概念。1906年3月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纲领》中,列宁再次强调:“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即被孟什维克和布尔什维克一致公认。[24]在这个前提下,同年4月,两派在分别召开会议同意合并后召开的党的第四次(统一)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中就得以第一次写明,“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25]这样,列宁最初的“集中制”原则就发展为“民主集中制”原则。
实际上,在俄语中,民主集中制是“демократический централизм”。其中前一个词是形容词,意为“民主的”,起修饰作用。后一个词是名词,意为“集中制”,才是主词。这意味着列宁的“民主集中制”的准确翻译应是“民主的集中制”,其重点是落在“集中制”上的。汉语翻译在省略了“民主的”的“的”之后,逐渐造成了“民主”作为名词、“民主”和“集中制”为并列关系的误解。[26]而在1945年中国共产党的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中的提法就是“民主的集中制”。[27]这表明,中国共产党一开始是采行列宁的侧重“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的,并且在以后的实际运行中,尽管有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的思潮的影响,但在严酷斗争条件下和多次思想斗争后,在党内得到确立的也是“集中制”而不是“民主制”。
为了将“民主”和“集中”、“自由”和“纪律”统一起来,中国共产党在遵循列宁侧重“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基础上,也在发展着这一原则。在1945年《论联合政府》一文中,毛泽东同志就指出:“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28]对于两者的关系,在1957年《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他进一步解释道:“在人民内部,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我们不应当片面地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29]邓小平同志也按照“民主”和“集中”的辩证关系对民主集中制进行了解释:“一个党不集中不行,如果没有中央的和各级党委的集中领导,这个党就没有战斗力。这种集中,如果没有高度的民主作基础,集中也是假的。全党提倡民主、提倡批评与自我批评,就能真正把全党的意志集中起来,真正做到万众一心。”[30]这样,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这一著名表述就写入党章,成为中国共产党理解“民主”和“集中”的辩证关系的经典论述。
实际上,马克思提出的完全民主制设想中,也强调了民主原则基础上集中的必要性。他指出:“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31]他认为,民主和集中不应相互抵触,如果没有适当的集中和统一行动,各国工人团体在思想上各说各话、在行动上自行其是,也发挥不了联合行动的战斗力。因此,马克思在修改后的《国际工人协会章程和案例》中规定:“由于每个国家的工人运动的成功只能靠团结和联合的力量来保证,而总委员会的行动越少分散,它的活动才能越有成效,所以,国际协会的会员应该竭力使每一个国家中的地方支部联合成由一个中央委员会代表的全国性组织。”[32]而协会的各个支部“有权根据当地条件和本国宪法的特点拟定自己的条例和章程,但其内容不得与共同章程和条例有任何抵触”[33]。为了保证纲领的统一性和为共同利益而统一行动,马克思赋予总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以必要的全权。每个支部或支部联合会均须在代表大会两个月前即向总委员会递交工作和发展情况的详细报告,总委员会根据这些报告再汇总编写向代表大会作的总报告,等等。这就反映了马克思致力于将民主与集中、联合与自治相统一的组织思想。
民主集中制作为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制度,是民主和集中紧密结合的制度”。[34]这项制度把充分发扬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起来,“既可以最大限度激发全党创造活力,又可以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有效防止和克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分散主义”[35],因而是科学合理而又有效率的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国家和政党组织的民主原则的基础上,将马克思和恩格斯最初设想的“完全民主制”,经由列宁的“民主的集中制”发展到“民主集中制”,实现了在民主原则上“民主”与“集中”的统一,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又一重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