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振兴资本市场顶住经济下行压力、化解金融风险,保持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而从治理结构入手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此前,康美药业造假、五位独董被判罚承担上亿元连带赔偿责任引发广泛关注,应反思我国现有公司治理模式,在尊重国情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模式。
公司治理问题是全球性世纪难题,全球典型的公司治理模式有两种:一是大陆法系的二元制模式。这种模式执行职能和监督职能分开,董事会负责执行职能,监事会负责监督职能,整体注重三会构造,其中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对股东会负责。二是英美法系的一元制模式。这种模式的董事会集执行职能与监督职能于一身,股东会下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董事会内部把董事分为负责运营的执行董事和负责监督的独立董事,运营和监督寓于一体。执行董事牵头组成执董会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独立董事通过审计、薪酬、提名和战略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能。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采用混合模式,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并存,并没有起到应有的制衡作用,实践效果不佳。两种典型模式虽各有利弊,但结合中国国情来说,创新采纳英美法系独立董事制度,取代混合模式,仍是较优的选择。一是效率高,执行董事与独立董事寓于一个机构,能及时发现问题、控制风险。二是成本低,避免董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叠床架屋。三是制衡机制好,监事会成员一般产生于公司内部,而独立董事来自于公司外部,更有利于制衡。
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其上市公司特点是股权高度分散,最大股东平均持股仅为3%至5%,且主要是保险公司和基金等机构股东,因此治理结构上绝大多数都是职业经理人“保姆当家”。由于监督和制约制度缺乏,职业经理人渎职、造假、操纵、欺诈、贪腐、违规等损害股东利益的现象频发。人们开始从法理上怀疑“内部人控制下”的董事会运作的公正性,继而引出了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不代表任何单一股东,而是代表全体股东利益,在董事会中充当“看门人”,使命是制约职业经理人。
与英美国家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的背景不同,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现象非常普遍。目前4700家上市公司中,有1050家左右是国有上市公司,这类公司的大股东是国家,公司法对国家出资企业及其高管任职有特别规定。剩余四分之三近3600多家是民营上市公司,一股独大问题更加突出,公司高管层要么是由大股东聘请,要么是其亲自操刀上阵。如果说西方国家独董使命是制约“保姆”保护全体股东,那么中国独董的使命就是制约一股独大的大股东及其聘请的高管,保护中小股东。但现实中,独立董事由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聘任,却要完成制约大股东的使命,这恰是独立董事发挥不了作用、公司治理结构失衡的症结所在。
因此,对今后申请IPO上市的新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可以考虑进行限制性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同时,必须批判借鉴西方的独董制度,结合中国国情,改革现有的独立董事选任制度,实现从“花瓶独董”到“能力独董”的转变,培养一支职业独董队伍。
一是改革独立董事的候选人机制。成立具有行业协会性质的中国独立董事公会,由独董公会按程序在其人才库里选定候选人向上市公司进行推荐,使独董真正能够摆脱制约对象的羁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产生采取差额选举,超过33%的第一大股东应回避。
二是组建行业协会性质的独立董事公会。可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下成立独立董事公会,确定独董执业标准、职业规范、薪酬制度及评价制度。当独董受到来自各方面的不公正待遇和刁难时,可由独董公会应对,依法维护独董权益。独立董事公会采用会员制,定期召开会员大会,编制并定期发布《独立董事白皮书》,建立独立董事公会的行业权威。
三是建立独立董事人才数据库。中国上万名独立董事需要形成专门的人才库并制定详细分类标准,应由中国独董公会对独立董事的业绩表现进行考核评价。同时,建立独董诚信档案,让良好信用成为最高级别独董人才的基本条件。
四是进行独立董事培训和资格认证。坚持把独立董事的培训制度和资格考试作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独立董事制度的重要内容,像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一样,对独立董事进行资格认证,并经考核获得资格证书,而培训功能应该交给行业自律组织来实现。
五是推动独立董事职业化。随着社会的发展,独立董事应像企业合规师一样,逐步实现职业化,以职业独立董事队伍制约职业经理人。独董不是单一领域或者某一个环节的把关者,而是要有法律、金融、财务、经济管理专长和综合性战略眼光,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资本市场中人才群体,中国独立董事应该从“兼职花瓶式”向职业化方向发展。
六是改革独立董事薪酬制度。目前独董薪酬由各上市公司发放,无行业标准,差异大且普遍较低,与工作量、风险责任不对称,而且采用单一固定薪酬模式,干好干坏都一样。独董薪酬应采用由基础薪酬和激励薪酬两部分构成的结构工资制,其中基础薪酬由独立董事公会按上市公司的规模、行业制定标准。激励薪酬则是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上市公司完成业绩,在未发生虚假披露、经营风险和损害投资人事件的前提下,给予的一次性年度激励薪酬。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