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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全国统一大市场进一步提升市场经济活力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既有其基本逻辑,也有其特殊逻辑。基本逻辑是理论层面市场建立和运行所遵循的一般规律,特殊逻辑是实践层面基于不同市场的建立和运行所遵循的特殊规律。我国提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首先是市场运行一般逻辑演进的结果,其次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环境决定的市场运行特殊逻辑的要求。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实践来看,分析并弄清楚该大市场的特殊逻辑有着重要意义。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2020年我国提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是我国在国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做出的一项重要战略调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形成了两头在外的经济发展模式,即一头的原材料在国外,另一头的市场也在国外。这种经济发展模式推动我国对外贸易实现了快速增长,改革开放前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量只占经济总量的4%,改革开放20年后的1998年,外贸进出口总量占经济总量的比例达到31%,加入WTO后更是加快增长,2006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量占经济总量的比例提升到64%。这意味着,两头在外的经济发展模式,对我国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国际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的对外经济关系也有了重大转变。

两头在外的经济发展模式有力地配合了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形成了经济发展的内外两种动力,中国经济创造了令世界瞩目的增长奇迹,国家经济实力、人民收入水平都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经济自身积累的增长潜力达到了一个较高水平。要释放这种潜力,变革经济发展格局成为现实选择。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适时提出构建新发展格局,是变革经济发展格局的重大举措。构建新发展格局,必须着力推动形成国内大循环的主体地位。形成国内大循环,一方面需要供给和需求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需要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畅通。共同达成这两方面的目标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做好许多工作。其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就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我国经过40多年改革开放,从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到发挥市场引导企业的基础作用,再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在我国经济运行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从被赋予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到被确定为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市场机制在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地位越来越突出、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的存在,制约了我国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市场运行的畅通,离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如何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主要内容。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推进改革和发展经济,不同地方政府之间形成了着力发展经济的竞争格局,极大地活跃了地方经济,最终形成了我国整体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释放经济发展活力,必须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首先要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的统一。对产权进行全国统一保护,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维护全国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其次要推进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建设现代流通网络,完善市场信息交互渠道,推动交易平台优化升级。最后是使市场交易的要素、资源、商品、服务在一个统一市场上自由流通。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其目的是使各种要素、资源、商品、服务这些需要交易的对象能够自由流通。为此,亟须健全城乡统一的土地和劳动力市场,加快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加快培育统一的技术和数据市场,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市场,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市场;健全商品质量体系,完善标准和计量体系,全面提升消费服务质量。使这些市场交易对象在全国自由流通起来,是这些已有较大规模的市场交易对象更大程度地发挥效益的重要途径。

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还需要构建更加完备的监管和规制体系。市场的统一性有利于更有效地配置资源,但依靠市场自身的自发机制远不能达到市场的秩序化目标,必须有国家的宏观和微观干预才能减少市场无序带来的损害。我国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的,自然可以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不仅可以在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且可以在规范市场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这使得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了更突出的特性。规范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健全统一市场监管规则,需要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需要全面提高市场监管能力;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需要着力强化反垄断,需要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做法,需要清理超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可以更好地发挥我国各种资源的潜力,使国内大循环在我国经济运行中处于主体地位,从而有利于新发展格局的构建。我国是一个大国,不仅是人口大国,而且是国土面积大国,有着建立大市场的优势。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方式,而其效果须建立在对市场主体活力激发的基础上,没有市场主体的活力,市场的意义便会大打折扣。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发挥其可以在更大范围配置资源的优势,但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同时,也要维护好地方经济的活力、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继续保持地方经济活力,需要在两个层面做出努力。一是促使地方根据自身实际进行功能定位,以形成比较优势为重点,在全国统一大市场中成为一个有效而积极的主体。使地方进行合理的功能定位,并不意味着地方之间的发展平衡,相反,各个地方在统一大市场中可能会扩大差距,这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必须避免的,因此,使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与增强地方经济活力之间形成一种平衡而和谐的关系,还需国家层面的调控与协调。这也意味着,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在更高层面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全面协调的作用,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特别是要坚持党对经济工作的全面统一领导,只有这样,市场才能扩大其规模,达成其统一。

(作者:乔榛,系黑龙江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黑龙江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曲统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