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资本发展要依法进行。4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设立“红绿灯”,健全资本发展的法律制度,形成框架完整、逻辑清晰、制度完备的规则体系。我国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是一项实现投资者保护、增加资本活力、创新监管手段的系统工程。在资本活动的生命周期中,以筹融资为源流,以交易流转为手段,以保值、增值为目标归宿。健全资本发展的法律制度,可以从这三个阶段入手,规范资本健康发展。
在筹融资阶段,需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消除各种资本壁垒,尊重各类资本多元形态共存现状,引导各类资本公平进入、有序竞争;赋予商事主体进入、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降低资本市场门槛壁垒,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改革;严把资本市场入口关,提升市场准入清单的科学性和精准性,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畅通资本市场退口关,及时将不良资本、风险类公司从市场出清,使企业在资本市场中“可上可下,可进可退”,加速资本市场新陈代谢和资源优化配置等。
在资本流转阶段,需根据交易标的、交易场域、交易媒介相应完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公募基金等产权交易规则,加强互联互通。重点监管金融创新、医疗、教育、科技、住房、传媒、新经济独角兽企业、初创企业等民生领域和新业态领域的资本流向,健全责任清晰、分工明确以及运行顺畅的资本流转监管体系。
在资本保值、增值阶段,需运用合法、合规、理性的手段助推资本财富增长,警惕市场操纵、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股东压制、财务造假、投资“抱团”、高杠杆、短期主义等非法、非理性手段带来的资本虚假、无序扩张;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落实投资者教育和负责任投资理念,构筑立法、司法和执法合力的立体式惩戒机制;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重点领域的资本市场监督、执法力度,依法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协议垄断等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行为,着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离不开完备的法律规则供给框架,需要从国情和当前主要任务出发,加快资本法律规则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内外协调,强调立法速度与立法质量的辩证统一,稳步推进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向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方向迈进。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努力,我国目前已基本建立起一套以证券法、公司法、基金法等法律为核心,以部门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配套的多层次、全方位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体系,有效保障了资本市场功能和作用的发挥,促进资本市场逐步从新兴市场向成熟市场迈进。党的十八大以来,相关的基础性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加快,成果显著,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法、外商投资法陆续完成修订,期货和衍生品法于今年4月通过,公司法最新一轮修改也紧锣密鼓地进行。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的相关规制供给持续加强,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也得到显著改善,各方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维护。但需注意的是,作为被规制的对象,资本活动及对应商业实践具有一定的共通性,全球范围内资本的跨境流动也为一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带来机遇与挑战,毕竟当前各国为吸引投资者而在资本市场上开展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已转化成资本法治规则的竞争。因此,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必须结合我国国情展开,同时也要积极与国际投融资惯例、规则对话,借鉴国际成熟市场经验,警惕域外证券监管、公司合规等领域的法律霸权主义。我们还应注意到,资本的全球化流动也对提升中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水平提出新的要求,加强资本监管跨境合作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为积极回应外资企业来华营商便利等诉求,可修订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全面清理与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不符的规定等。此外,与资本法治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还需加快立法步伐,填补资本法律制度的薄弱点和空白区,如积极推进对金融稳定法的初次审议,尽快实现对反洗钱法、商业银行法的预备审议,等等。
全方位健全资本发展的法律制度,目的不是限制,而是为了促进更加健康、更可持续、更为长远的发展。我们强调对资本运行进行制度约束,也强调为资本提供发展基础和市场空间。因此,要注意细化投资者保护和防范资本风险的法律制度,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如贯彻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引入当事人承诺制度和金融消费者信义义务保护规则,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强化上市公司分红意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和投资期待,提振资本市场信心,提高投资者的获得感;倡导义利并举,坚持借助资本投融活动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引导资本流入乡村振兴、普惠金融、可持续投资、绿色债券、影响力投资、碳双减、小微企业等与人民福祉息息相关的领域;等等。金融创新是当前推动资本发展的内生力量、活化资本流动的重要手段,与金融创新相关法律制度是否完备更是衡量一国资本法治建设全面性的重要指标。资本市场上的新生业务模式、产品种类往往存在一定的市场基础,符合资本进化的逻辑。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资本市场,法治建设需秉持激励型规制、包容性监管的心态,引入监管沙箱实验式方略,为资本的初创、发展提供一定的空间,同时加强对新兴资本模式的研判,做到“驭金有术,融资有道”。
全方位健全资本发展的法律制度要不断回应当前资本监管方式与监管能力的变革需求。我们需完善、把握资本监管法治力度与规制技术,正确处理市场调节与政府管制之间的关系,协调运用法律手段和市场手段,确保属地监管不缺位,分业监管不错位,行政参与不越位。资本法治监管要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基础、发展目标及发展路径相契合,精准把握可能带来系统性风险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对象,如完善行业治理和综合治理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行业监管和金融监管、外资监管、竞争监管、安全监管等综合监管的协调联动,避免多头监管降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