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经济学家费雪1930年出版的《利息理论》,开篇说“收入是一连串事件”。我动笔写这篇文章忽然想到了费雪,于是改两个字,就用这句话做题目。创新确实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过我不打算对具体的创新过程作分析,而重点讨论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的关系。
众所周知,基础研究的目的是发现规律(定律或定理),而且我们还知道,规律只能利用,不能创新,更不能人为地创造。比如“圆周率”,古希腊数学家阿基米德最初计算出圆周率近似于3.14,而中国南北朝数学家祖冲之将其精确到了小数点后7位。可无论圆周率如何精确,皆属于发现而不是发明,因为即便今天科学家没有发现它,圆周率也客观存在。
与基础研究不同,科技创新则属于发明。顾名思义,发明是指以前没有的技术(产品),而现在创造出来了。比如第一次技术革命,发明了蒸汽机;第二次技术革命,发明了电;第三次技术革命,发明了互联网。这三项技术(产品)皆是从无到有,假若没有人发明,就不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科技发明属于创新。
于是问题也就来了,基础研究既然是发现(规律)而不属于创新,中央为何要强调重视基础研究呢?或者问:基础研究与科技创新到底是何关系?简单地回答,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基石。就好比一棵果树,基础研究是树的根系,科技创新是树上结的果子。一棵果树要是没有根系,当然不可能结出果子来。
举大家熟悉的例子。200多年前,人们造船皆是采用木材,可到19世纪初蒸汽动力船出现后,英国企业家威尔森试图用钢铁代替木材造船。当时很多人认为,钢铁的密度大于水的密度,让钢铁漂浮在水上无异于异想天开,是发神经。可威尔森却自信满满,经过反复试验,最后成功地造出了人类第一艘铁壳船。
威尔森何来这种自信?其实,他的自信来自阿基米德的“浮力定律”。该定律说,物体沉入液体中所受到的浮力,等于它排开液体的重量。也就是说,只要让船在水中受到的浮力足够大,它就能在水上漂浮。威尔森正是懂得了这个原理,所以坚信只要设计好船体的形状,就不会因为钢的密度大于水的密度而下沉。
再一个例子,是美国莱特兄弟造飞机。莱特兄弟从小就有造飞机的梦想,可在当时很多人看来,要让比空气重的物体在空气中飞行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事情。1896年,他俩开始在基蒂霍克沙丘上空进行载人滑翔机试验,经过无数次失败后,终于梦想变成了现实。1903年12月17日,他们制造的第一架“飞行者1号”,在美国北卡罗莱纳州试飞成功。
莱特兄弟之所以屡败屡试,其底气也是两个定理:一是“流体连续性定理”。即流体通过粗细不同的管道,同一时间内流体质量相等而流速会不同。以水为例,当河道较宽时,流速会较慢,河道较窄时,流速则会较快;另一个是“伯努利定理”,即空气的流速与压强成反比。根据上面两个定理,如果让飞机机翼的上部呈凸面形,底部呈平面形,上部空气流速快,压强相对小;底部空气流速慢,压强相对大,这样当飞机滑行达到一定速度就能飞起来。
我举上面的例子,无非是想证明这样一个结论,创新是一连串事件,而源头是基础研究。或说基础研究是创新的“最先一公里”。想想也是,假若没有阿基米德的“浮力定律”,也许至今没人会想到用钢铁造船;若没有“伯努利定理”,恐怕也不会有人造飞机。放眼看世界,迄今还没有一个基础研究落后的国家而成为科技强国。不是吗?我赌读者举不出一个例子来。
由此见,推动科技创新,关键在于强化基础研究。其实这道理说起来大家都懂,问题是怎样才能让学者专注于基础研究。我们知道,基础研究的成果是定理或定律。一旦公之于世,其使用便不排他。比如前面提到的阿基米德“浮力定律”,威尔森可用它造铁壳船,别人也可用它造水上公园。若用经济学的专业术语说,基础研究成果是典型的“公共品”。
是的,困难就在这里,创新性技术可以通过申请“专利”有偿转让,创新性产品也可通过市场出售取得收益。可由于定理或定律的使用不排他,无法向使用者收费;而且由于它们没有直接的商品载体,也无法在市场上出售获利。也许是我孤陋寡闻,我从未听说有哪家飞机制造公司花钱购买过“伯努利定理”,也没听说有哪家造船公司使用“浮力定律”支付过费用,读者也应该没听说过吧?
从这个角度,也就解释了目前国内学者对基础研究为何热情不高的现象。学者当然要有情怀,但他们同时对物质生活待遇也会有追求。也正因如此,中央提出财政要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政府财政本来就是公共财政,而且我在前面分析过,基础研究成果为科技创新提供理论支撑,属于公共品(服务),所以用财政资金资助基础研究,既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公共财政应承担的重要职能。
现在需要研究的是,在一定时期,政府财力总是有限的,仅就科技创新来说,希望得到财政资助的项目也很多。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若不分轻重缓急,僧多粥少,财政资金只能天女散花。实践表明,财政资金过于分散,对推动创新的效果并不理想。而要集中力量办大事,财政就应该收缩战线,重点资助基础研究、杀手锏技术与颠覆性技术创新,将民用技术创新推向市场融资。
具体到政策操作层面,我最后想提三点建议:第一,由于从事基础研究的学者不能通过市场取得收入回报,政府要为他们提供相对优越的研究条件与生活待遇,让他们体面地做学问;第二,根据基础研究的特点,财政前期投入不必过大,应主要用于“智力报偿”,对取得重大成果的学者给予重奖;第三,对从事基础研究的学者不能急于求成,也不必搞所谓年度量化考核(如论文数量等),对暂未取得成果的学者,要有足够的宽容和耐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