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大国新村
首页 > 理论前沿 > 深度原创 > 正文

公平正义原则下共同富裕的核心要义

上海财经大学常务副校长  徐  飞

【摘要】公平正义是共同富裕最根本的价值取向,也是探究共同富裕内涵和外延的逻辑主线。在公平正义原则下,从“是什么”和“不是什么”两个维度厘清共同富裕的核心要义,即共同富裕是注重发展共享和公平正义的富裕,是在生活普遍富裕基础上的差别富裕,是部分到整体的逐步富裕,是从低层次到高层次的过程富裕,是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全面富裕;共同富裕不是削峰填谷,也不是用二次、三次分配来主导一次分配。应基于公平正义这一根本原则和价值取向,高度关切、时时警惕推进共同富裕过程中显在的和潜在的不公平、不正义,及时调整和纠正效率和公平之间出现的各种偏差,切实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共同富裕 公平正义 效率 市场调节 政府调控

【中图分类号】 F12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2.10.001

前言

共同富裕是“富裕”和“共同”的有机统一,包含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方面特质,从质的规定性上确定了共同富裕的社会理想地位,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中国共产党的重大使命和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1]。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期积极稳妥、扎实推进共同富裕,需要准确把握现阶段共同富裕的要求,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结合上理解共同富裕的科学内涵。“富裕”反映了社会拥有的财富,是社会生产力水平的集中体现;“共同”则反映了社会成员对财富的占有方式,是社会生产关系性质的集中体现。“共同”用以说明富裕实现的范围,是相对于私有制导致的两极分化现象而论;“富裕”则表征生活丰裕的程度,是相对于贫穷而言。概言之,共同富裕就是消除两极分化和贫穷基础之上的普遍富裕。

共同富裕涉及效率与公平、市场与政府、做大蛋糕与分好蛋糕、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以及起点公平、过程公平与结果公平以及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等多对范畴,需要从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哲学和伦理学等多学科进行综合审视。效率在经济学中最简单的定义是投入产出比,追求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的产出;在管理学中按德鲁克的说法,“效率就是以正确的方式做事”,旨在强调个人或组织高绩效的达成、竞争优势的获取或收益的最大化。无疑,富裕关乎效率,需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大力发展生产力以“做大蛋糕”。公平最朴素的涵义是合情合理,不偏袒。经济学上的公平是收入分配差距不能过分悬殊;管理学中的公平更多强调尊重个人(员工)权利和需求,尊重利益相关者利益,体现付出和回报的均衡;政治哲学和伦理学上的公平则是权利平等、分配合理、机会均等、司法公正,或曰“分好蛋糕”。公平注重生产关系,强调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更多地发挥政府调控作用,同时处理好起点公平、过程公平与结果公平,以及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

正义简单直白的含义是公平、公正,但对其侧重点和内涵学者们见仁见智。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各尽其职”;乌尔比安认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的永恒的意义”;凯尔森认为,“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凡此等等,不一而足。一般而言,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等。简言之,正义就是彰显符合事实、规律、道理或某种公认标准的行为。在汉语中,正义的“义”指做应该做的事情,把应该做的事情做到位。《中庸》曰:“义者,宜也。”“义”即“合宜的道理或举动”。本文在使用正义一词时,不仅表征公平公正,亦指称正确合宜的举动,或正确应然之事。新时期的共同富裕可以形象地概括为既要“做大蛋糕”,也要“分好蛋糕”。如果说分好蛋糕是公平,做大蛋糕则是正义——正确应然之事,是共同富裕的题中之义。在共同富裕中若一味注重“共同”,而忘记“富裕”这个基础前提和根本目的,这样的共同富裕是“伪”共同富裕,其结果不过是共同贫穷。要富裕就必须仰仗有效率的高质量发展,必须把蛋糕做大。形象言之,一个直径为一米的蛋糕的百分之一,也远比直径为一厘米的蛋糕的百分之百要多得多,这就是做大蛋糕的意义所在。

众所周知,公平、正义属于价值判断;效率、收入、财富、富裕则属于事实判断,一般与价值无涉。然而,财富的形成过程和享用、处置财富的方式却关涉公平正义。因此,本文不仅将公平正义作为共同富裕最根本的价值取向,还将其作为展开讨论的逻辑主线。

共同富裕是什么

共同富裕是注重公平正义和发展共享的富裕。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是中国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一个必然要求,[2]是我们党在第二个百年宏伟篇章开篇之际作出的重大战略延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地方考察时强调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不断展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和本质特征,这既是我们党初心使命的体现,也是对执政承诺的信守和坚持,必将推动社会主义向更高阶段迈进。党和政府一再强调,改革开放过程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占有、使用和支配生产资料的平等权利;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保证人民获得财富的公平权利;必须加强宏观调控,保证人民享有共同致富的权利。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新发展理念强调创新是第一动力、协调是内生特点、绿色是普遍形态、开放是必由之路、共享是根本目的,发展的最大受益者是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就是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而其中所指的“人民”应该是也必须是“最广大的全体人民”。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蛋糕”不断做大了,同时还要把“蛋糕”分好。我国社会历来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观念。我们要在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尽量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事情做好,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努力使全体人民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3]党中央在当前提出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旨在强调在现代化国家建设新征程中更加注重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大多数人。在社会主义向更高阶段迈进的当下,需要将从前的效率优先转向保持效率和公平间的平衡,更加注重分配正义,使社会财富和收入分配更加公平合理。理论研究和现实情况均表明,贫富差距过大,会使得居民消费需求不足,从而导致经济增长动力不足;会导致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群无力积累人力资本,使他们长期陷入贫困,带来社会阶层的固化;还会导致社会成员之间难以建立起相互信任的社会关系,引发社会矛盾。推动共同富裕既是破除阻碍阶层流动的物质性界限、防止阶层固化之必须,也是社会公平竞争的实质性根基,在此之上人们才能够真正追求个人的人生目标和实现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社会整体福利不断增进,实现了各行各业、各阶层各地区都受益的普惠式增长,中国已成为中等收入国家。但是,经济发展的惠及程度并不均衡,贫富差距扩大、阶层固化、要素占有不公平等现象不容小觑,一些地区和行业劳动的边际收益太低。此外,国家还面临超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巨大挑战。现阶段既要保持合理的经济增长速度做大蛋糕,又要分好蛋糕以保持充分的社会流动性,[4]在当下“做大蛋糕”的速度放慢时,“分好蛋糕”愈显重要。“十四五”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应在已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普遍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逐步缩小分配差距,坚决防止两极分化,力争在2035年前将基尼系数下降到0.35以内,[5]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从现在的2.56缩小到1.7以下[6]。这就需要进一步强化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方向,社会福利向弱势群体倾斜,加大对低收入和贫困人口的转移支付力度,视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调整并缩小城乡之间以及不同人群之间的基本社会保障待遇差别,提升共济性和普惠性。特别地,尽快实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平衡各地畸轻畸重的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负担;加快城乡区域一体化发展和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畅通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的渠道,优化个体从业者就业环境。同时,强化分配机制的法治化,一方面鼓励勤劳致富,保护合法收入,允许根据市场评价和贡献程度形成的合理差距;另一方面,坚决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遏制以权力、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取收入,将收入获取建立在公平竞争和要素贡献基础之上。

共同富裕是在生活普遍富裕基础上的差别富裕。共同富裕作为目标能够提供相对公平、差异较小的实质性福祉,如就业、教育、医疗、健康等方面的基本福利,以此建立起一个人与人起点相对公平的实质平等社会。然而,发展的惠及程度并不均衡,社会福利在人群间、行业间、城乡间、地区间都有一定差距。此外,社会成员因各自素质能力、初始条件、约束条件、资源禀赋不同,对社会贡献不同,财富占有的多寡也就不同。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并不否认企业家、经理人、科技人员等基于创新、技术、知识、管理、资本等生产要素可以获取较高收入,也不抹杀和忽视个人努力、能力、选择带来的收入和财富水平差异。事实上,只有承认富裕程度上的差别性,才能调动人民群众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才能为高层次的富裕提供示范。没有差别富裕,也就没有人民群众追求更富裕生活的动力,就不会有全体人民高层次的普遍富裕。多劳多得,既符合经济学中的“激励相容”,也为全社会实现“帕累托改进”提供物质条件和经济基础。

当年中央正是基于对共同富裕中所蕴含的差别富裕内涵的揭示,才勾画出先富、共富的战略构想,开辟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人民走向共同富裕的基本途径。通过推进与经济市场化改革相伴的收入分配改革,中国打破了“大锅饭”的分配模式,改变了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激发了企业和居民的生产活力,促成了40多年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差别富裕的理想图景是,通过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结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门提出要“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指出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对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十分重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是一项长期任务,需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解决好发展质量效益、扩大人力资本、发挥企业家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建设技能型劳动者队伍等重大问题。以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技能型劳动者、农民工等为重点,不断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人民提高受教育程度、增强发展能力,创造更加普惠、公平的条件,给更多人创造致富的机会。要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调节过高收入,逐步形成以“中等收入阶层”或“中等收入群体”为主体的社会。

共同富裕是部分到整体的逐步富裕。共同富裕是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帮后富,从而使人民大众逐步实现并最终达到富裕。先富、共富是统一的,只是在不同的历史时点上侧重点有所不同,但两者从来都不是割裂的。“先富”旗帜鲜明地表明“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澄清了过去对社会主义的模糊认识,开辟了改革开放的新道路,中国由此取得了人类历史上罕见的经济成就。早在1986年3月会见时任新西兰总理兼外交部部长朗伊时,邓小平同志就谈到,我们的政策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以带动和帮助落后的地区,先进地区帮助落后地区是一个义务。同年8月,邓小平同志在天津提出:“我的一贯主张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大原则是共同富裕。一部分地区发展快一点,带动大部分地区,这是加速发展、达到共同富裕的捷径。”2021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新的征程上,必须紧紧依靠人民创造历史,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推动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表明,共同富裕不仅是远景目标、执政理想和国家意志,更要求在推进中举措切实,见真章、求实效。

当前我国民生福祉虽已取得长足进步,但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仍有很大提升空间,需要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育幼、居住、环境等方面持续努力。同时,需要进一步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有效路径,把先前实施的东部率先、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东北振兴等区域发展战略提升到新的层级,恰如《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指出的那样,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推动东北振兴取得新突破,促进中部地区加快崛起,鼓励东部地区加快推进现代化,支持特殊类型地区加快发展,在发展中促进相对平衡。在此基础上强力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打造新增长极,从而实现从局部率先发展带动全局加快发展,从部分地区特色发展、错位发展到全国整体的协调协同发展,进而逐步实现从部分富裕到整体富裕。

共同富裕是从低层次到高层次的过程富裕。显然,富裕是有层次的。以前需要解决“有没有”问题,现在和未来则需要解决“好不好”的问题。以“民以食为天”中的“食”为例,其层次性表现为从“吃得饱”到“吃得好”,再到“吃得健康”。以后在吃的方面会更多摄入具有增强人体体质(如增强免疫能力)、预防疾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便秘和肿瘤等)、保持健康(控制胆固醇、防止血小板凝集、调节造血功能等)、调节身体节律(神经中枢、神经末稍、摄取与吸收功能等)以及延缓衰老等功能的“功能性食品”。[7]相应地,共同富裕也有其层次。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2035年目标是,“人民生活更为宽裕,中等收入群体比例明显提高,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到2050年的目标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我国人民将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这两个目标不仅鲜明地体现了改善人民生活、缩小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也充分体现了实现共同富裕的阶段性、层次性和过程性。中国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从基本小康到全面小康,再到高水平富裕,是一个接续奋斗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循序渐进,久久为功。几十年来中国经济的加速发展尤其是民营经济大发展,使我国就业率大大提高(其中,民营经济对新增就业贡献率超过9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得到了较好保障,近几年精准扶贫历史性地消除了绝对贫困,区域性整体贫困得以解决,所有这些都为共同富裕打下了坚实基础。

过去40余年,中国已基本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包括各类企业多种多样的薪酬分配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多种形式的经营性收入、资产性收入分配制度等;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框架也已基本形成,包括个人所得税、五险一金、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最低收入保障体系、取消农业税等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制度和惠农转移支付均已建立。但是,我们要对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有充分估计,推进中不吊高胃口,不搞“过头事”,充分兼顾需要和可能,既尽力而为满足实际需求,又量力而行保障持续供给,防止落入福利主义陷阱和中等收入陷阱。在社会民生领域需要特别强化系统观念,将系统谋划,辩证思维贯穿始终,要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科学确定合理的阶段性发展指标和标准。在由全面小康迈向共同富裕的过程中,既要打攻坚战,更要打持久战,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在经济发展和财力可持续的基础之上,重点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保障建设。同时,坚持稳中求进,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接力全面小康,加速由中等收入国家发展成为高收入国家的建设进程,力争早日实现共同富裕从低层次向高层次的跃升。

共同富裕是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全面富裕。按照萨缪尔森的定义,收入是指一定时期内的工资、利息、股息和其他有价物品的流入,财富则是某一时点民众拥有资产的货币净值。虽然收入和财富并不是一回事,但为行文方便起见,本文并不刻意区分二者而是根据上下文混用。显然,共同富裕首先以经济学中物质的富裕为基础,这是共同富裕最重要的前提。经济学中的“富”表示收入多、财富多,富裕表示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的数量多,贫困则是拥有这些资源数量少。众所周知,仅有物质生活的富裕,绝不是现代文明意义上的富裕,物质富裕而精神空虚是畸形富裕,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双重富裕,当是共同富裕的应有之义。共同富裕之“共同”,既是人与人之间的共同,也是物质与精神的共同;高度的物质文明和高度的精神文明,既是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共同富裕的必备内容[8]。展言之,共同富裕绝不单纯是分配问题,而且是生产、交换、消费问题;它也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问题,[9]从根本上讲,是每个人的全面发展问题。共同富裕的目标要求不应只把目光聚焦于经济增长之上,而应该回归人本身,[10]以人的全面进步来衡量,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依归。这就要求在新发展阶段更加注重包含智力、审美、素养、人格、个性,以及理想、信念、道德、情操、公平、正义等知性美德的全方位发展,更注重发挥人的创新性和创造性,实现人的价值塑造与精神富足。

此外,“人民有信仰,国家有力量,民族有希望”越来越成为全社会共识,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物质财富要极大丰富,精神财富也要极大丰富,这就需要一以贯之地抓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全体人民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强大的精神力量和丰润的道德滋养。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作出与时俱进的新表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们在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等物质需求得到满足之外,一定会出现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等高层级精神需求。当前,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多元多样,人们期盼在有更安全的食物、更稳定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的基础上,渴求有更优美的环境、更好的教育、更丰富的文化,呼唤更丰沛的充满正知、正见、正能量的“意义世界”和“价值空间”。民之所盼,政之所向,人民群众的这些需求决定了我们的农业要更加绿色健康,工业要更加精密精良,文化产品要更加丰富多彩,教育要更加高品质,精神生活更加丰盈圆融。当今中国高质量发展之路,一方面,是大力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物质的全面丰富之路;另一方面,也必然是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人民精神力量、增进人的全面发展之路。

共同富裕不是什么

共同富裕不是同时富裕、同步富裕、同等富裕,更不是绝对平均、整齐划一、齐头并进的富裕。普遍富裕不是也不可能靠现有财富的平均分配来实现,我们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共同富裕,然而平均发展是不可能的,那些声称共同富裕就是同步富裕、就是绝对平均主义的说法是错误的、片面的和伪善的,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过去我们已经吃了这个亏;世界上一些国家超出发展水平搞过度福利化、导致公平效率不能兼顾、经济发展活力不足,也给我们提供了深刻教训。现在,应旗帜鲜明地反对不劳而获、盲目仇富的思想,坚决不走共同贫困的老路。须知,公平与平等不是一回事。平等是一种状态的描述,公平则附加了价值判断情况下对平等状态的认识,至少包括了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三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本质上,同时、同步、同等是相信和追求结果公平或终点公平,不仅理论上错误,实践上也十分有害。为简单和便于理解起见,用体育中的田径赛类比略作说明。根据遵循和坚持“机会(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简称原则A),所有参赛者都始于同时同地,经过同样的赛道,获得同样的待遇,而由此得到的结果大家愿意接受也必须接受,尽管成绩可能参差不齐。在原则A下,每位选手都是自由的,也被激励奋勇争先创佳绩,不用扬鞭自奋蹄。

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基于信奉和谋求“结果公平或终点公平”(简称原则B),所有的参赛者都要同时抵达终点,而起点和过程以及规则也必然服务于这一目的。因此,为了同时抵达终点,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必须有一个监督组织;其次,确保速度快的慢下来。于是,那些速度快的反而会受到惩罚,整个过程不再有自由,比赛也不再有竞争。自十五大以来,党的多个重要文件中都一再重申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并列,上升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2020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还提出进一步完善劳动力等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只有坚持这三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才不会重蹈平均主义大锅饭的覆辙。

共同富裕不是坐享其成的富裕。坚持社会主义,建设比资本主义优越的社会主义,首先必须摆脱贫穷。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一定要使生产力发达。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要靠人人奋斗,共同富裕要人人参与、人人尽力,靠全体人民辛勤劳动、相互帮助,这是根本途径。特别地,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共同富裕绝不是不劳而获,坐等财富划转。毋庸讳言,除资源、区位、政策等外部宏观原因致贫,以及部分人(家庭)没有劳动力或主要劳动力突然夭折,或遇到灾难(疾病、天灾),或受到盘剥、盗抢、意外等客观不可抗、不可控因素陷入贫穷外,确有一些人是因好吃懒做、游手好闲而沦入贫穷。改革开放40余年来中国取得的成就不是天上掉下来的,更不是别人恩赐施舍的,而是全国各族人民用勤劳、智慧、勇气干出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全体人民的共同事业,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本上靠劳动、靠劳动者创造奋斗。当然,劳动不仅是出力流汗的生产劳动、日常劳动、服务劳动等一般劳动,还包括脑力劳动、创造性劳动等所有高(或超高)附加值的复杂劳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情系全国广大劳动者,强调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勉励大家为创造中华民族的美好未来而奋斗。他在多个场合强调,幸福是奋斗出来的,新时代是奋斗者的时代,并进一步指出,奋斗本身就是一种幸福,只有奋斗的人生才称得上幸福的人生。

每个人都应树立“奋斗幸福观”[11],积极参与民族复兴大业,在实现共同富裕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功崇惟志,业广惟勤”,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人均GDP已达11000美元,但距离中等发达国家人均40000~60000美元差距不小,全体人民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实现中国梦任重道远。因此,全社会要持续弘扬勤劳致富、艰苦奋斗精神,厚植奋斗者文化,营造全民推动共同富裕的良好氛围;激励全体人民焕发劳动热情,激发各类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最大程度地形成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强大合力,让更多人深度参与到中国现代化进程,成为共同富裕的积极贡献者、共同受益者;要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激励创新创造致富,畅通社会向上流动通道,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和就业环境,继续发挥好企业家的积极性,给敢于创业的致富带头人创造更多脱颖而出的空间;要构建良好的分配秩序,形成正确的激励导向,给更多诚实劳动、辛勤劳动、合法经营的劳动者和创新创业者创造增收致富机会。同时,对“躺平”、等靠要、“穷有理”、不劳而获、坐享其成,坚决说“不”。

共同富裕不是削峰填谷、劫富济贫。社会上对共同富裕的误解中,削峰填谷、劫富济贫或是最典型的。不能任由这类偏激舆论盲目煽动仇富心理,夸大社会矛盾,人为撕裂社会,搞乱社会舆论。当下,特别需要客观、冷静、理性地辨析那些似是而非的说辞和论调,以正视听。凡此种种的说法或认识,既不符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精神,也不符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四五”规划。其次,进入新时期中国的富人大多数不同于之前通过血腥原始积累获取资本的“资本家”,他们大多数的财富是靠艰苦创业积攒而成。虽然确有侵吞国有资产发财的,或通过官商勾结掠夺国家资源的,以及通过垄断地位获取超额收益的,但并非富人主流。再次,富人财富中除资本报酬、风险报酬和作为管理者、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外,大部分超额利润来自于创新[12]——包括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以及技术创新。此外,不管富人名义上拥有多少财富,其自身和家庭消费也是有限的,更多的是为社会提供产品/服务,解决就业,贡献税收。因此,共同富裕不是、也不能削峰填谷、劫富济贫,更深层的逻辑是:宏观上看,社会发展当是让财富总量不断扩大,依靠“劫富济贫”——把富人的钱转移到穷人身上,是“零和博弈”而非创造增量的“正和博弈”,[13]对社会整体发展的边际贡献为零。中观上看,运动式的打土豪、均贫富,将导致整个富人阶层的消失,对社会而言无异于一场灾难。劫富济贫本身属于竭泽而渔、饮鸩止渴:社会可以没收已有的财富,但不可能没收本来可以创造出来但没有人愿意创造的财富。由此,现有的富人不想继续富,潜在的将富者也不敢富。不保护产权,谁还有长期打算?谁还有奋斗动力?长此以往,经过“逆向淘汰”后整个社会将不再有富人。中微观上看,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公平社会,最能创造财富的人(不包括天然垄断),大体上是最有理想、最聪明和最有创造性的那些人。1800年,法国经济学家J·B·萨伊在首次定义“企业家”时,其表述就是“将经济资源从生产力较低的领域转移到较高的领域的人”。劫富济贫必然导致社会最有活力和最能创造价值的那部分人失去动力和意愿,[14]这会让社会整体萎靡停滞不前甚至倒退。坚决保护财产权,保护他们积极性,鼓励他们创造更多财富,百利无一害。此外,高水平共同富裕的基本逻辑,不是把高者往下拉,而是把低者往上提;换言之,不是把“方差”降下来(劫富或削峰),而是把“均值”升上去,即把中等收入群体数量变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从根本上讲,是要通过做大蛋糕(做加法),而不是只通过分蛋糕(做除法)来实现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不是用二次、三次分配来主导一次分配。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在《建议》第42条“提高人民收入水平”中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完善工资制度,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健全各类生产要素由市场决定报酬的机制,探索通过土地、资本等要素使用权、收益权增加中低收入群体要素收入。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完善再分配机制,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亦再次强调并明确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概言之,初次(一次)分配是按照各生产要素对国民收入贡献的大小进行的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再分配(二次)是在初次分配基础上,对部分国民收入进行的重新分配,重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校正市场的“马太效应”,[15]这主要由政府调节机制起作用;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文化、习惯等影响下,社会力量自愿通过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方式济困扶弱的行为,是对再分配的有益补充。中国现已进入“三新一高”(新发展理念、新发展阶段、新发展格局,高质量发展)阶段,在这个发展阶段,关注重心将由先富转向共富,强调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强化二次分配的“平衡作用”,[16]把民生短板通过再分配尽快补上。众所周知,就业、教育、医疗、养老、健康等都是政府职责,都需要通过二次分配优化提高,这将是新阶段特别是“十四五”期间政府的重要工作。民生各项事业不仅是共同富裕的重要表现和基本内容,也是对共同富裕的托底和保障。

但是,并不能因此就得出可以用二次分配来主导一次分配的结论。二次分配的基础是一次分配,如果未能调动社会各阶层市场竞争的积极性,让一切能够创造财富的源泉都充分涌现出来,使社会各阶层拥有充裕的、合理合法的一次分配收入,国家就难以建立规范的包括基本社会保障、税收和财政转移支付等在内二次分配制度。况且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之间,在市场配置机制和政府调节机制之间,市场的基础性毋容置疑。一次分配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础,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最重要的还是必须坚持合理的初次分配机制。我国过去一段时间过分注重经济实力增长,各地大多依赖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国民收入分配长期倾向于资本所得,充分市场化的工资收入机制也未建立健全,广大基层普通员工尤其是农民和农民工的收入低,这种状况亟待从一次分配的机制上加以解决。

同样地,三次分配是自愿而非强制的慈善捐赠,虽然很有必要,国家也会通过税收政策给予适当激励,但尚不是当前的工作重点,对改善分配结构只能起补充作用。在“市场之手”不到位,“政府之手”缺位的情况下,指望“道德之手”去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显然靠不住。因此,理论和实践上共同富裕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不可能用二次、三次分配来主导一次分配。当前我国的一次分配中,国民收入结构中的居民收入相对于财政收入和企业收入,比重仍然偏低,亟需加大劳动者在初次分配当中的比重。尽管这些年来中国的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有所上升,但就过去30年平均而言仍处于较低值,最低时还不到40%,作为参照,包括美国在内的主要国家该占比大概在70%左右。[17]为此,需要健全完善真正实现充分就业的市场化和合理的工资形成机制。此外,在一次分配中,还要强化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充分尊重科研、技术、管理人才,建立健全数据权属、公开、共享、交易规则,以更好实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要素的价值。

共同富裕过程中的不公平、不正义

贫富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贫”通常表现为相对的贫,只是相对于富有者阶层财富增长的速度或相对于社会财富增长的速度来说,贫穷者群体在社会总价值“蛋糕”中,所分得的量越来越少。下面讨论中的穷人(或弱势群体甚或普通人)和富人也是在这种相对意义下的称谓。

起点(权利、机会)不公平。起点公平是社会成员在参与经济活动时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享有平等的参与机会、发展机会与共享机会,即权利公平和机会公平。当人们在社会公共资源的分配上面临机会不公平时,人们的分配公平感就会降低。[18]起点公平意味着不因性别、年龄、民族、地区、文化、经济能力及家庭背景不同而受歧视,每个公民都可以依法平等享有诸如受教育、就业和自主择业等权利和机会,[19]都可以在同一起跑线上起跑。理论上,在起点公平条件下,所有人不分民族、种族、阶级、财富都可以靠自己的努力成为社会精英,[20]向上参与治理国家,向下提升自己和家族的社会地位,所谓“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就是人们期待的愿景。判断收入分配状况是否公平并不在于结果(收入)均等,收入差异若因学识、能力、业绩、努力程度等内在因素而形成,人们并不认为不公平;若因关系、圈层、地位、平台等外在因素导致收入差异,则被认为不公平。[21]

起点(权利、机会)不平等不仅不公平,也不正义。美国学者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其中原则一要求平等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由此还给出了更一般的正义观:“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或者说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22]。罗尔斯的正义观阐述了这样一种理念:坚决纠正由形式上的正义而导致的实质上的不正义,实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在《正义新论》中,罗尔斯将相关表述更准确地表达为:一是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应体制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二是社会和经济的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其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3]

中国同世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大部分贫困人口(最不利人群)由老人、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等组成,在贫困人口中大多数又生活在农村,低收入人群中农民占比很高。我国农村一些地区由于生产条件差,自然环境恶劣,农民辛勤劳动一天除去各种物质投入成本,劳动纯收益几近为零,有时甚至是负值。阿玛蒂亚·森认为,农民贫困的根源并不在于贫困本身,而在于权利贫困。一般地,贫困弱势群体的不公平感,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权利贫困,城乡二元结构引发的机会短缺便是权利贫困的表现之一。长期以来,中国社会结构最重要的特征是城乡二元结构。客观地讲,最近几十年来政府在户籍制度的部分放开、新农合医疗保险的推广、农业税的取消,以及农民开始领到(微薄)养老金等方面,已经作出了巨大努力,但城乡户口差距、农村土地流转受限等问题,仍然使农民工户口自由迁徙受限制、就业遭歧视。中国现有2.9亿农民工,占城镇总就业人数4.4亿的66%,双轨就业体制下他们缺少市场议价权,工资被过分压低,加之市场在劳动报酬与资本收益之间偏向资本[24],其边际生产率跟实际报酬存在巨大差值。之所以出现这些状况,根本上还是我国尚未建立城乡统一完善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平等就业。此外,教育对机会公平有独特影响,因为教育为人们提供了社会经济地位向上流动的基本动力,戈利等学者研究发现,户籍因素对教育不平等中的机会不平等影响最大[25]。众所周知,农村教育条件落后,家庭重视程度低、师资力量与城市学校也根本不能相提并论。这些年来,虽然国家越来越重视教育公平,教育部先后推出针对贫困地区的“自强计划”和针对农村学生的“专项计划”,城乡间的教育公平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过程(规则、程序)不公平。人们在判断资源分配是否公平时,不仅要考虑分配结果,而且要考虑分配过程。公正启发理论认为,过程公平会影响人们对结果公平的判断。过程公平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规则、过程必须公平,即规则公平或程序公平。公平的结果是由公平的程序产生的,没有任何理论可以在不检验程序公平性的基础上得出结果公平[26]。研究发现,利用手中的权利(或权力)对收入分配进行干预、权钱交易、官员腐败等现象是人们产生分配不公平感的主要微观原因。[27]从宏观上看,以下五方面政策(规则或制度)的偏差和不完善增加了弱势群体的不公平感。

一是劳动报酬占比政策。托马斯·皮凯蒂在《21世纪资本论》中将收入分为劳动收入和资本收益两部分。从统计数据来看,国民收入的大部分是劳动收入,然后才是资本收益,也就是财产收入。以美国为例,1970年以来,工资、津贴等劳动收入,在美国国民收入中占比是62%至68%[28]。中国底层民众几乎没有资本收益,只有劳动收入,因此,提高劳动报酬占比就显得尤其重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劳动收入份额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以及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整体呈下降趋势,2008年之后有所回升,但至今仍低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虽然与欧美国家同一经济发展时期相比,我国劳动报酬处于中等水平,但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大部分经济体都存在劳动收入份额持续下降、资本收入份额不断上升的现象。劳动者收入和工资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值得高度警惕。“十四五”及今后一个时期,应该坚持多劳多得原则,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报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二是工资市场化形成机制。当下,市场的自发性调节和收入分配机制不健全,一些部门尚未真正建立起充分市场化的工资合理形成机制,导致收入分配规则和收入分配形式扭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进一步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包括劳动报酬增长机制和薪酬支付保障机制。同时,进一步完善劳动力供求双方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参照市场工资水平,合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使教育、医疗、政府部门等非物质生产的劳动者也要获得合理收入。

三是农民和农民工的财产性收入政策。土地要素的城乡二元分割至今仍严重制约农民工和农民的总体收入,为此需要进一步打破土地要素的城乡行政分割局面,将附着在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的巨大潜在财富转化为农民工和农民可以平等交易的财产权益,多个研究报告指出,相关收益比农民工打工收入还要高。有资料显示,因为大量农民工常年外出,各地农村的农房空置率普遍在20%以上,沿海很多地方在40%左右,最高达70%。[29]农村宅基地流转不畅,使农民财产性收入无法提高。因此,要尽快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和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提出的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加以落实。

四是货币政策。由于央行的供应货币往往服务于宏观经济目的,容易导致货币超发。但大量货币投入市场后富人“富上加富”却更方便,资本可以轻易获得廉价货币向各个领域投资。同时,资本流通比劳动力流通更自由,劳动力只能被动获取货币,由此使劳资双方或穷人与富人之间的收入持续分化。

五是税收政策。全球流行的房产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三大“富人税”在我国均未实行,需要适时推出。

只看到结果不均等的不公平。结果公平是指生产成果在分配上的均等,收入差距合理,强调社会成员之间所拥有的收入份额的相对关系。通常,人们在生产成果分配上如果获得了正当的利益,付出与所得相符、贡献与收益相称,则认为初次分配状况是公平的。[30]现实世界中,社会和经济结果的不平等(不均等)客观上不同程度地存在,但并不能就说此为不正义。根据罗尔斯正义原则之二,“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就是正义的”。再则,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并不必然保证结果公平,因为其中每个人的努力和能力不尽相同,甚至迥然有别。公平也不意味着均等或均分。干和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差一个样,必然导致懒惰成性、缺乏主动。

结论与建议

本文基于公平正义这一根本的原则和价值取向,从效率与公平、市场与政府、做大蛋糕与分好蛋糕、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以及起点公平、过程公平与结果公平和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等多对范畴的视域,从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哲学和伦理学等多学科视角,对共同富裕进行综合审视,尤其注重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结合上揭示共同富裕的科学内涵:“富裕”反映的是社会所拥有的财富,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集中体现,“共同”反映的是社会成员对财富的占有方式,是社会生产关系性质的集中体现;“共同”强调富裕实现的范围,“富裕”则彰显生活丰裕的程度。为更深刻、全面、辩证地洞察共同富裕的核心要义,本文从共同富裕“是什么”和“不是什么”两个维度进行进一步阐释。其要义是:共同富裕是消除两极分化和贫穷基础之上的普遍富裕,是注重公平正义和共享发展的富裕,是在生活普遍富裕基础上的差别富裕,是部分到整体的逐步富裕,是从低层次到高层次的过程富裕,是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全面富裕。但共同富裕不是同时富裕、同步富裕、同等富裕,更不是绝对平均、整齐划一、齐头并进的富裕;共同富裕不是削峰填谷、杀富济贫,不能坐享其成,也不能用二次、三次分配来主导一次分配。这样的剖析不仅更深入地揭示共同富裕的科学内涵和核心要义,也是对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似是而非的有关观点、言论的有力澄清。

多年来中国经济转型中居民收入差距扩大乃至贫富两极分化加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市场经济秩序的失序和漏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阶段性的“野蛮生长”,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经济改革的不完善,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的地区倾斜,收入分配体制的不健全,以及国家宏观调控不力、城乡分割的体制性障碍、居民个人禀赋条件的差异以及腐败等。解决这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基于公平公正的根本原则,以共同富裕愿景为“目标导向”,结合“问题导向”,从全局出发,综合考虑,系统设计,精准施策,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通过公开、透明、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构建初次(一次)分配、再(二次)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适时制定出台有效的收入分配与再分配政策,以抑制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加快推进由“先富”向“共富”的战略转换。本文给出的建议主要有五点。

一是在推进共同富裕中,必需更加重视“富裕”这个基础前提和根本目的。在当下的语境和背景下,很容易过分(乃至)一味强调“共同”而忘记“富裕”。须知,这样的共同富裕不过是“伪共同富裕”,其结果是共同贫穷。要富裕就必须仰仗有效率的高质量发展,必须把蛋糕做大。要秉持“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指导方针,驰而不息地释放中国经济的活力和潜力,进一步提升做大蛋糕的速度和效率。为了不影响“做蛋糕”的积极性,最好在“做蛋糕”之前就把分蛋糕的原则和方法,以及一次分配、二次分配、三次分配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31]

二是继续坚持改革开放以来的普惠式增长模式,高度关切、时时警惕推进共同富裕过程中显在的和潜在的不公平、不正义,及时调整和纠正效率和公平之间出现的各种偏差,切实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进程中,既要做大蛋糕,也要分好蛋糕;要坚持市场调节、政府调控,要坚持注重效率、维护公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初次分配要注重效率,创造机会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劳动收入的主体地位;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缩小收入差距。

三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要素配置和价格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控作用。基础民生的普惠性平等性,是国之所需亦是民之所需,是新发展阶段政府职能特别需要强化的部分。中国多年积累的民生问题欠账较多,一方面与公共基础领域投资渠道不畅、机制不顺有关,另一方面也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造成的,不能让医疗、住房和教育等民生问题成为新发展阶段阻碍高质量发展的新桎梏。

四是完善再分配机制,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发挥慈善等第三次分配作用,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增强社会保障待遇和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完善兜底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完善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健全现代支付和收入监测体系。

此外,要聚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三大难点和三大挑战,持续发力,见真章,求实效。三大难点分别是:如何持续提高低收入人群收入并使其收入增速超过高收入人群,如何扩大中等阶层的规模,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调节高收入;三大挑战分别是:如何调节垄断部门的高收入,如何在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中排除既得利益群体和部门的阻挠,如何加快政治体制改革进程以遏制腐败。

注释

[1]习近平:《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求是》,2021年第20期。

[2]张明:《共同富裕是中国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21世纪经济报道》,2021年8月21日。

[3]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人民日报》,2014年1月1日。

[4]权衡:《70年间为何能创“两大奇迹”?新中国史给出答案》,文汇客户端,https://wenhui.whb.cn/third/baidu/202006/21/355857.html,2020年6月21日更新。

[5]宋晓梧:《实现共同富裕要研究怎么把房产税等税种建立好才是干实事》,经济学家圈,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9780566184878059&wfr=spider&for=pc,2021年9月2日更新。

[6]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决议、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以及有关资料综合整理后的估值。

[7]叶明春:《功能农业:未来高端食品的发展方向》,农业行业观察,http://www.nyguancha.com/bencandy.php?fid=71&id=10924,2021年5月19日。

[8]Cropanzano, R.; Goldman, B. and Folger, R., "Deontic justice: The role of moral principles in workplace fairness", Journal of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2003, Vol.24, pp. 1019-1024.

[9]高培勇:《为什么说促进共同富裕要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光明日报》,2021年10月6日,第2版。

[10]王若磊:《准确把握共同富裕的内涵与要求》,《光明日报》,2021年6月11日,第11版。

[11]张璐:《习近平主席的“奋斗幸福观”》,《学习时报》,2018年3月28日。

[12]Simonton, D. K., "Scientific creativity as constrained stochastic behavior: The integration of product, person, and process perspectives", Psychological Bulletin, 2003, Vol.129, No.4, pp. 475-494.

[13]张维迎:《企业家与观念现代化》,《管理世界》,1985年第1期。

[14]Murphy, J. G., Getting Even: Forgiveness and Its Limits, New York, N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15][29]宋晓梧:《如何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光明日报》,2021年10月9日,第2版。

[16]Alesina, A. and Angeletos, G., "Fairness and Redistribution",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2005, Vol.95, No.4, pp. 960-980.

[17]张军:《实现共同富裕,要用市场机制取代计划经济时期的低工资政策》,新浪财经,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8943988906563430&wfr=spider&for=pc,2021年8月24日更新。

[18]孙敬水、吴娉娉:《初次分配公平满意度研究——基于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的微观证据》,《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

[19]Romer, J. E.,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20]Eisenkopf, G.; Fischbacher, U. and Follmi-Heusi, F., "Unequal Opportunities and Distributive Justice", 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 Organization, 2013, Vol.93, pp. 51-61.

[21]Comeo, G. and Gruner, H. P., "Individual Preferences for Political Redistribution",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2002, Vol.83, No.1, pp. 83-107.

[2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23][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出版社,2002年。

[24]Rainer Z., The Power of Capitalism: A Journey Through Recent History Across Five Continents, London, UK: LID Publishing, 2019.

[25]Golley, J. and Kong S. T., "Inequality of Opportunity in China's Educational Outcomes", China Economic Review, 2018, Vol.51, pp. 116-128.

[26]Lind, E. A. and Tyler, T. R., 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Procedural Justice, New York, NY: Plenum Press, 1988.

[27]Jasso, G. and Wegener, B., "Methods for Empirical Justice Analysis: Part 1. Framework, Models, and Quantities", Social Justice Research, 1997, Vol.10, No.4, pp. 393-430.

[28]Kapteyn, A., Smith, J. P. and Soest, A. V., "Are Americans Really Less Happy with Their Incomes?", Review of Income and Wealth, 2013, Vol.59, No.1, pp. 44-65.

[30]Schlenker, B. R., "Personal responsibility: Applications of the triangle model", Research in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1997, Vol.19, pp. 241-301.

[31]滕泰、张海冰:《分蛋糕不影响做蛋糕的积极性,才能实现共同富裕》,经济观察网,http://www.eeo.com.cn/2021/0925/505797.shtml,2021年9月25日更新。

责 编/赵鑫洋

徐飞,上海财经大学常务副校长、二级教授、博导。研究方向为战略管理、竞争战略与博弈论、高技术创新战略、创新创业与跨文化战略领导力。主要著作有《战略管理》《管理学中的伟大思想:经典理论开发历程》《纵横“一带一路”:中国高铁全球战略》《战略联盟稳定性、破缺性与演化实证》等。

The Core Meaning of Common Prosperity under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Xu Fei

Abstract: Fairness and justice are the fundamental value orientation of common prosperity and also the logical guideline for exploring its connotation and denotation. Under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this article defines the core meaning of common prosperity from the two dimensions of "what it is" and "what it is not", that is, common prosperity requires paying attention to shared development and fairness and justice, is differentiated despite the generally prosperous life of the people, gradually progresses from one sector of society to another, is a process of improving from a low level to a high level, and indicates all-round affluence in both the material life and spiritual life; common prosperity is not to make up the deficiency with the surplus, nor to use secondary and tertiary distribution to dominate primary distribution. Based on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and value orientation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this article proposes to pay close attention to and always be vigilant against the unfairness and injustice that are explicit or implicit in the process of advancing common prosperity, adjust and correct various deviations between efficiency and fairness in a timely manner, and effectively promote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Keywords: common prosperity; fairness and justice; efficiency; market regulation; government regulation

[责任编辑: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