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促进县域经济发展,须从多个角度稳妥施策。一是加快推动法治化进程;二是探索地方税体系建设;三是加强基层的财政管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不断完善,中央与省级的财政制度框架基本形成。然而,作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延伸,当前省以下政府间的财政关系仍未完全理顺,再叠加近些年经济下行、疫情冲击等复杂因素影响,基层财政压力加大,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迫切性提升。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解决这些问题指明了方向。
《意见》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稳定基层财政,短期看有助于保基层、保民生、提信心,调动基层积极性;中长期而言,有助于推动建立县级财政长效保障机制,尤其与当前促进县城城镇化建设、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的战略规划相协调,对于稳基层、促发展具有三方面意义。
首先,坚持激励相容,激发地方经济活力。总体来讲,依旧坚持了分税原则,有利于地方政府通过发展经济获得稳定收入,激励地方政府主动作为,积极扩大税源,做大“蛋糕”。依据税种流动性等合理划分收入,可以减少为保护税源对市场的不当干预,促进要素资源流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将充分发挥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契合当前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的总体蓝图。
其次,实现权责匹配,增强基层财政韧性。由于不同层级政府对信息掌握情况、居民偏好了解程度以及公共品外部性均存在差异,不同类型的公共品应由不同层级政府承担,对于地区差异性大、居民直接受益的基本公共服务可由基层政府承担;对于外部性较大、需要多地协调的事权,则由更高层级承担。权责匹配的财政体制,对于基层财政尤为重要,这将有利于解决基层财政困境,增强基层财政“三保”能力。
再次,注重统筹协调,形成县域发展合力。增强省级财政能力有助于省级政府集中力量,统筹协调跨区域和外部性事务,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尤其在区域间资源分布不均的地区,通过省级适度集中财力,平衡区域间财政状况,适度加大对基层县区以及困难地区、欠发达地区的倾斜支持,有助于充分发挥财政的职能。适度强化省级事权,也避免将过多支出责任交给基层政府承担,为基层政府减负。
基于此,为更好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促进县域经济发展,须从多个角度稳妥施策。
一是加快推动法治化进程。由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相应的立法权,在今后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可将逐步完善的做法以地方法规或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如此既能保证因地制宜,又能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创造相对稳定的环境。
二是探索地方税体系建设。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需要配以地方税体系建设,形成与省以下各级政府匹配的税种,这将有利于固定地方税源,稳定地方政府财力,更好地支持地方发展。
三是加强基层的财政管理。推进基层财政精细化管理,提升基层财政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推动基层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财政绩效,更好服务于基层经济和事业发展。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