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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 轩:多举措完善预重整模式

近年来,预重整模式与我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相互结合,进一步推动了其在市场中的应用。总体来看,预重整模式已越来越多地应用于上市企业解困,在市场和政策的共同推动下正逐步发展与完善。

近期,一些上市公司密集发布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试图通过重整借力重生,找到清除“病灶”的良方。企业破产重整的主要目的在于进行资源优化配置,降低“僵尸企业”等对市场资源的恶性占有,保障市场的优胜劣汰。同时,对于处于退市边缘的上市公司而言,通过破产重整可实现资产重组,焕发新的生机。而作为破产重整的解困办法之一,预重整模式从企业制度层面创新的角度切入,介于庭内重整和庭外重组之间,值得关注与分析。

简言之,预重整模式是指在进入法定重整程序前,债务人与债权人、投资人等通过协商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在获得多数债权人同意后,借助重整程序使重整计划草案发生效力。这是“挽救”企业、净化企业环境的一种市场手段,不仅可以为债权人、债务人、中介机构等赢得更多的沟通时间,进行方案探讨,同时也能够为债务人提供更加灵活的空间,使其选择其他渠道或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预重整模式是由国外引进而来,并在我国进行了很好的实践。从预重整模式整体运行的历程来看,其是由市场和政策共同推动下快速发展起来的。2017年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和相关部委的积极推动下,预重整模式就已开始在多地广泛探索,且在深圳、温州、北京、南京、苏州等地相继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并在实践中形成了比较典型的处理模式,包括非政府或法院主导的法庭外预重整模式、预立案阶段重整模式,以及政府直接受理的预重整模式、法院受理破产清算之后的预重整模式等。

2021年10月发布的《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推行破产预重整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破产重整信用修复机制,允许债权人等推荐选任破产管理人;建立健全司法重整的府院联动机制,提高市场重组、出清的质量和效率。预重整模式开始与我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相互结合,进一步推动了其在市场中的应用。

从整体实践情况来看,预重整模式已越来越多地应用于上市企业解困。今年5月份,多家处于退市边缘的企业接连发布预重整申请或相关进展事项。不过,目前市场上的债务人对于预重整具体操作路径还不够清晰,其中不乏基于拖延破产重整目的的情况存在。实际上,预重整的主要目的是由企业与债权人、投资人进行自主协商,拟定具体重整方案,之后正式进入重整的法律程序,进行司法程序的延伸,从而使得在相对弹性和自主性的环境中走完企业重整程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企业遇到的问题与进行破产重整的问题本质上是相同的。而从市场反馈来看,聚焦点依旧在于如何寻找比较可靠的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要求不仅能为企业注资纾困,还需具备掌控大局的能力,对企业的具体经营优化升级,助其从长期发展的战略层面提质增效。

总体来看,我国预重整模式在市场和政策的共同推动下正逐步发展与完善。通过这种方法,投资人、债权人可争取到协商的时间以及制度上的弹性空间,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在企业端,债务人具备充分的机会进行资产处置安排、方案调整,企业及相关人员的长远利益能够得到保障;在市场端,预重整模式可为后续重整程序的高效进行铺垫,市场正常的优胜劣汰将得以更顺畅地进行,从而有利于营造更加公平、资源有序分配的市场环境。

(作者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潘旺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