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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经评论:《谭谈交通》纠纷的答案,是鼓励创作和传播

核心观点:从近年来的相关司法实践来看,我们有理由相信,《谭谈交通》著作权纠纷的解决,一定也会向着“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方向发展。《谭谈交通》著作权纠纷的答案,其实就在著作权法第一条中。

 

这几天国内网民搜索和关注最多的法律,或许是著作权法。随着近年来火爆网络的《谭谈交通》节目在各大平台全面下架,相关著作权纠纷已成为舆论场中的焦点。对于深受欢迎的《谭谈交通》原主持人谭乔,广大网民或发言力挺,或出谋划策。与普通网民出于朴素情感近乎一边倒支持谭乔不同,众多法律界人士对于《谭谈交通》著作权的归属看法不一,甚至大相径庭,这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此次著作权纠纷的复杂性。

虽然著作权法中的每个字大家都认识,条文似乎也不难理解,但一结合具体案例,问题就变得扑朔迷离起来,不同的人基于自己的立场和价值观,会做出不同的解释,这很正常。如果拿着法律条文,人人就都可以直接断案,那还要法官干什么?特别是《谭谈交通》作为2005年就在成都电视台开播的节目,按照谭乔的说法,当时并没有签任何合同,这也让其著作权归属,产生了更大的不确定性。

所有问题的起点是,《谭谈交通》是单纯的交通执法记录视频,还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这决定了著作权法是否适用于《谭谈交通》。应当说,这个问题只要看过相关视频就不难回答。作为知名公益普法节目,《谭谈交通》采用的素材虽然是交通执法记录视频,但主持人谭乔在作为交通民警执法时,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其幽默睿智接地气的交流方式,以及慧眼发掘出的“二仙桥大爷”等鲜活人物,让节目的可看性大大提高,使得节目明显区别于普通的交通执法记录视频,具有一定独创性,应该被合理地视为作品,因而是适用著作权法的。

在此前提下,更多的问题接踵而至,更多的分歧也由此产生。《谭谈交通》是口述作品、视听作品,还是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谭谈交通》是否属于合作作品?《谭谈交通》是否属于职务作品?如果是职务作品,是否属于利用电视台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在后续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些问题的明确解答,也将决定着《谭谈交通》著作权的最终归属。目前,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和谭乔本人都宣称拥有相关著作权,我们只能将其看作主观的声明,而不能当成确切的事实。

当然,根据现有的信息,我们可以确定的事实是,无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还是谭乔,对于《谭谈交通》节目的创作和传播都做出了各自的重要贡献。如果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的前身——成都电视台没有策划和推出这档公益普法节目,谭乔很可能不会获得这样“大显身手”的机会;而如果谭乔没有在节目中展现出其魅力和独创性,《谭谈交通》也不可能从电视里到网络上一直受到欢迎,持续火爆至今。

《谭谈交通》著作权纠纷的最终结果是什么,谭乔会不会真的因此走上法庭,我们现在不得而知。但是,从近年来的相关司法实践来看,我们有理由相信,《谭谈交通》著作权纠纷的解决,一定也会向着“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方向发展。《谭谈交通》著作权纠纷的答案,其实就在著作权法第一条中。

(中国经济网评论员 邓浩)

[责任编辑:潘旺旺]
标签: 《谭谈交通》   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