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是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同我国转变发展方式的历史性交汇期。科学技术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刻影响着国家前途命运。中国要强盛、要复兴,一定要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努力成为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然而,我国在建设世界科技创新高地方面仍面临着一定的法治困境,坚持依法治国,发挥习近平法治思想政治引领、理论引领、行动引领的三重作用,是建设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科技自立自强 世界科技创新高地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建设世界科技创新高地的历程及困境
16世纪中期以前,中华民族一直活跃在世界科技舞台的中心,以“四大发明”为代表的中国古代劳动人民智慧是社会发展生生不息的动力。即便是积贫积弱的近代中国,以孙中山先生为代表的一大批仁人志士仍倡导科学救国、教育救国,主张学习西方先进科学技术,寻求救亡图存之道。
新中国成立之初,一大批海内外优秀学子满怀拳拳报国之心、克服重重困难,投身重建中国科学技术的壮丽事业之中,“两弹一星”的成功发射是这个时期最鲜明的注脚。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四个现代化”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唱响神州大地,中国的科技事业由此踏上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党的十八大以来,面临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同我国转变发展方式的历史性交汇期,习近平总书记向全党全国号召:“中国要强盛、要复兴,就一定要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努力成为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
但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创新高地仍面临着一定的法治困境。其中,我国在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的立法不足,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催生了许多新业态新模式,但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时间差、空白区,无法有效协调和平衡技术发展与国家安全等重要利益。此外,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结合的过程中,未能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使得技术研发聚焦产业发展需求还不够、科研成果转化能力仍然不强。与此同时,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衔接不顺畅,使得我国在全球范围内配置创新资源的能力不足,以全球视野谋划科技开放合作有待提升。最后,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中过度依赖部门规章、政策文件等,缺乏以法治思维推动科技管理体制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
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建设世界科技创新高地的三重引领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在建设世界科技创新高地过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发挥着政治引领、理论引领、行动引领的三重作用,逐一回答了“我是谁”“依靠谁”“为了谁”三个根本问题,为总结伟大成就、解决突出问题指明了前进方向。
政治引领。习近平法治思想最显著的特色,就是把坚持党的领导摆在首要位置,深刻揭示了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在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将“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放在“十一个坚持”首位,提出“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
理论引领。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探索中形成的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经验积累和智慧结晶,是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创新高地的理论引领和思想动力。要想建设成为世界科技强国,必须要依靠更高层次的理论指引,否则科技强国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行动引领。“纵观人类思想发展史,凡是科学的理论都必然扎根于、来源于社会实践,并在社会实践中展现出强大的变革力量。”经过实践检验,习近平法治思想领导和推动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为建设世界科技创新高地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建设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
一是加强科技创新领域立法,构建以规则为基础的国家科技创新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在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仍存在需要填补的空白点、薄弱点,无法满足国家治理的需求以及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因此,加强科技创新等领域的立法应成为建设世界科技创新高地的“敲门砖”。此外,在我国科技事业建设历程中,长期依赖部门规章、政策文件等手段,制约着我国在建设科技强国中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因此,应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技创新法律法规体系,为实现高水平的科技自立自强保驾护航。
二是打造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双轮驱动”,发挥有效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一方面,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激发企业家等市场主体在科技创新中的内在活力。另一方面,通过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双管齐下、双轮驱动,让市场掌握话语权、检验技术研发应用和科研成果转化的效果。为此,应继续强化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作为知识产权法的基础性地位,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的力度,完善知识产权的服务体系,丰富知识产权的转化路径。此外,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为回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挑战、合理规范平台经济的发展、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等,还应细化相关的法律制度,通过完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进一步推动反垄断法的落地实施。
三是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禁止滥用行政权力,将法治政府作为建设科技创新高地的核心竞争力。如果知识产权保护属于鼓励竞争、反对垄断的“正面清单”,那么,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则是依法行政、保护创新的“负面清单”。法治是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法治政府是建设世界科技创新高地的成败关键。当下,一些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等妨碍公平竞争的行政行为,不仅阻碍了不同区域、行业间商品、服务、人员等的自由流动,妨碍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而且还限制了超大规模市场带来的丰富应用场景和放大创新收益的优势,破坏了科技创新赖以生存的“空气”“水源”“土壤”等良好环境。因此,应健全行政机关内部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机制,确保政府依法行政,严格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四是完善新兴产业、重要领域的立法监督,协调科技创新与国家安全、生态文明、伦理审查等规则冲突和利益平衡。“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这既有可能是科学技术自身发展所带来的,同时也与地域特色、伦理道德、社会规范、法治水平等因素息息相关。尤其是在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催生下,新的领域存在法律制度的时间差、空白区,更容易产生国家政治安全、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等重大风险隐患。因此,在鼓励科技创新的基础上,应严格防范技术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和伦理挑战。为此,应强化新兴产业、重要领域的立法监管和伦理审查,同时完善与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此外,还应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多层次社会规范的积极作用,形成兼容并包、兼收并蓄的多元化发展蓝图。
五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为深度参与全球科技治理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科学技术是世界性的、时代性的,发展科学技术必须具有全球视野。”发展科学技术绝不能闭关锁国、闭门造车。相反,实现高水平的科技自立自强应该站在全球科技革新的浪潮之上,建设世界科技创新高地则更应建立在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的基础之上,科学技术应惠及世界各国、造福全人类。为此,首先应完善国内科技创新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健全现行法律域外适用的标准和程序,明确国家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外国制裁法、出口管制法的域外适用流程,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法律服务效能。此外,完善国内科技创新规则与国际条约的协调转化,取消建设世界科技创新高地中与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不一致的做法,并明确国际条约在国内的地位效力及转化路径,推动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顺畅衔接、协同发展。
六是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提升国家创新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当前,我国的科技管理体制距离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科技强国的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只有通过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来完成。而在这个过程中,法治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首先要做到的是坚持改革有法可依、于法有据,树立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理念,杜绝以改革之名行破坏法治之实。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不懈努力和长期坚持,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完善国家科技治理体系的过程中,我国也已具备了通过法治手段达到优化国家科技计划体系和运行机制,推动重点领域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的能力。此外,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应符合中国国情、秉持中国特色,尤其要重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发挥各自的优势和长处。党内法规体系,是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技术的突破创新不是一蹴而就、一朝一夕,而是需要依靠全社会共同努力、各行业各部门分工合作、国内国际交流开放。因此,改变部门分割、各自为战,改革科技项目组织管理,健全科技人才评价机制,促进创新资源自由流动,不仅需要国家法律的保障,还需要党内法规的配合。
最后,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还要重视法治与伦理道德、宗教信仰、乡风民俗、历史文化等的关系。同任何其他的社会治理形态类似,法治作为社会上层建筑,在推动科技创新体制改革时不是静止的、更不是孤立的。科技创新的发展及其可能带来的风险也不是一时一刻、一地一域的。因此,重视法治与其他各种社会治理形态的协调互动,及时调整法治的内容手段,对于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建设科技强国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
【注:本文系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科专项立项课题“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机制框架设计”(项目编号:18VSJ05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习近平:《加快建设科技强国 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求是》,2022年第9期。
②《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编写组:《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年。
责编/周小梨 美编/王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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