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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制度势在必行

作者:夏学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在实践中,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对企业非市场战略有着显著的积极影响,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是中国特色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创新,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相校,国有企业肩负着更多的社会功能和政治责任,是协助政府提升社会福利、支撑公益事业、缓解就业压力、改善生存环境、深化扶贫工作的重要载体,并在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自然灾害中发挥了支柱作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中起着基石作用。时值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特殊环境下,党组织之于国有企业治理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双重“一以贯之”原则,强调“加强和完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做到组织落实、干部到位、职责明确、监督严格”。

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地位,鼓励党组织成员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参与公司决议,将政治性和社会性目标内化进决策全流程,以期从正面影响管理者认知,从而促使企业更好地实施非市场战略。2017年10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明确确立了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核心职能。2019年12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重申了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必要性,并强调应从程序上保障党组织对公司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前置性研究和讨论。

实践表明,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相辅相成,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工作优势逐渐转化为企业的竞争优势、创新优势和科学发展优势。不过,囿于国有企业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客观事实,党组织介入公司治理的正面功效一直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党组织嵌入国企公司治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未在商业层面得以充分认识,其主要表现是广泛存在的“重业务轻党建”现象;二是党组织嵌入国企公司治理的方式和路径还没上升为可据操作性的成型化制度,仍有较大的优化可能性空间。

笔者认为,未来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制度的优化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其一是通过职权划分,有效缓和管理实践中市场战略和非市场战略之间的相互掣肘。只有充分厘清企业党组织与决策管理层之间的关系,明确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职能、权责边界等内容,才能合理地对国有企业的政治目标和社会性目标予以明晰和界定,并最终为党组织在企业中发挥有效的公司治理作用提供合法性支持。为此应按照党中央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要求,一方面严格党组织对企业活动的定方向、把重点、固保障的功能定位;另一方面充分尊重企业决策管理层对具体经营活动的权限范围,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最终建立起既分工协作,又各司其职的良性治理体制。

其二是活用制度设计,调整“双向进入”的比例与“交叉任职”的范式。“双向进入”制度应当在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同时实施,但党组织在三个公司机构中的进入比例应当根据企业经营情况、业务业绩业态结合政治介入的紧迫性进行综合判断;“交叉任职”范式应跳出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肩挑”的固有思路,可以考虑赋权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党组织成员的灵活方案,以真正实现“有意义的企业监督”。

其三是在“讨论前置”环节强化党组织对重大问题、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否决权制度,并进一步加强党组织在“政治”而非“经济”方面的否决权。为了更好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党组织应有权在重大问题或者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有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时,以及存在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等情况时,行使否决权。尤其是要强调党组织社会公共利益责任担当的角色定位,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上的特殊作用。

介入程度是优化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制度的核心要义——党组织应在宏观层面起好带头作用但又不越俎代庖,在微观事项上不能缺位失位但也不能越位错位。如此,极具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创新,才能有的放矢地为新时代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夏学文)

[责任编辑:张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