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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现代化与传统文化的调适

摘  要:法治现代化是普遍性的历史进程,尤其是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对法治现代化的需求更为迫切。在当代中国,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日渐深入,破除传统文化留存下来的有违反现代法治理念的陈风陋习,是扫清横亘在全民普法面前文化障碍的应有之义。从文化与文明的层面理解法治现代化,可将其看作“传统”与“现代”两种不同文化语境的冲突与和解。一方面,需要清除中国传统法制文化中存在诸多与现代法治文明格格不入的内容;另一方面,需要给予传统文化足够的尊重,寻求传统文化与法治现代化的榫合。

关键词:法治现代化  法治文明  传统文化  陈风陋习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会上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的时代课题,在依法治国日渐深入人心的背景下,作为“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组成部分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也引起人们广泛关注。[1]法治现代化,意味着法治领域与“过去”及其“传统”的区别。在当代中国实现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一些不合法治维度的“陈风陋习”,构成法治现代化的文化障碍。因此,如何实现现代法治与这些看似落后的成见的调适,是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绕不开的命题。而隐藏在这一命题背后的,是“传统”与“现代”两种不同文化语境的冲突与和解。

法治视域中的传统

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当代中国,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与法治不尽吻合的落后风气与习俗。它们在客观上对我国法治现代化形成掣肘,其中的典型例证如“天价彩礼”“婚丧嫁娶的铺张浪费”“土葬”等。客观地说,这些风气习俗的普遍存在,确实可谓“陈风陋习”。对这些常见的风气习俗,理应采取必要手段予以扭转。由于法治在移风易俗方面具有明显成效,因此以法律手段扭转社会风气无疑是有效的。但在破除这些有违法治现代化进程的陈风陋习时,我们有必要审视其产生的成因,以便对症下药,惟此方能取得效果。

陈风陋习的客观存在,不外乎两个原因。

第一,人们对法治现代化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将某些现象错误地定性为“陈风陋习”。现代化概念是一个舶来品,在传统中国的话语体系中,并不存在与之类似的思维理念。这意味着,现代化带有强烈的西方世界观色彩。与之相近似,法治也并非中国的本土产物。法治所蕴含的诸多精神与原则,与西方传统有着密切关联。由此,法治现代化概念难免会与中国传统文化存在抵牾之处。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传统文化中与法治现代化不相一致的部分就是错误或者落后的。

一方面,西方的法治现代化存在一些与中国文化传统不能兼容的部分。其理念虽然肇始于古希腊、罗马时期,但其影响最为深远的核心构成要件与基督教传统有着十分密切的关联。[2]由此形成的人性本恶、对政府的不信任、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3]等观念,都在西方法治现代化过程中逐步成为法治的核心要素。然而,传统中国的代表性宗教儒教并非超验宗教。[4]与基督教截然相反,儒家更关注尘世中的世俗生活和伦理纲常。这导致西方法治现代化蕴含的精神实质,在传统中国并无立足之处。哪怕在现代中国,中、西之间也存在明显的文化分野。例如,相较于西方的法治现代化,中国法治现代化更倾向于信任人和人性,更强调国家与社会的交融和相互依存,中国公民也对政府抱持更强的信心。与西方恪守程序正义相比,中国传统文化和现代司法程序更愿意追求结果正义。因此,以西方法治理念为中心的法治现代化进路是不足取的。“橘生淮北则为枳”,将西方法治理念生搬硬套,其结果可能是破坏性的。

另一方面,文化具有多元性。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某些要素不能以西方法治标准予以衡量。任何一种文明都有不同于他者之处。对于应对现代化的中国传统而言,问题是如何在传统基础上,将传统与现代融为一炉,从而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现代化。杜维明认为,“一旦确认了我们的共同人性,那种毫无个性的(faceless)或抽象的普遍主义便令我们警惕。我们敏锐地意识到多样性是人类繁荣的必要条件”。[5]尊重文化的多元性,即意味着不能简单借用西方法治现代化的标准衡量当代中国的政治、社会和文化问题。例如,在欧美国家废除死刑的浪潮下,中国传统文化“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朴素逻辑仍然在当代中国占据主流地位。因此我们就不能由于因应西方法治现代化理念而将废除死刑当作一种“政治正确”。[6]

第二,传统文化存在惯性,短期内难以遽然改变。传统文化之精华在当代中国自当继承和发扬。但如有不合时代发展之韵律,则需要有所扬弃。传统文化留存下来的“陈风陋习”,一般说来可分两类。一类是自古以来合理性并不太强的某些风俗习惯,例如各种封建迷信、铺张浪费现象。在当代中国,这类陈风陋习仍然大面积存在。另一类则是曾在我国历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未能与时俱进实现根本性转换的风俗习惯。传统中国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治国家,而是以儒家伦理纲常作为主要统治策略,在法治供给不足的背景下,国家和社会层面均实行过某些不容于现代法治理念的制度。在国家层面,“春秋决狱”、司法行政合一等制度曾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层面,彩礼制度、乡绅自治等传统,在维系社会秩序、调处社会纠纷方面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即使在今天看来并不符合文明社会发展方向的“烧纸钱”“厚葬”等现象,事实上也是传统文化中孝道的自然延伸,因而不能简单地断言为“陈风陋习”。

法治现代化对传统文化的回应

如前所述,在当代中国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类型的陈风陋习。一种是基于认知错误而形成的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过分苛责;另一种则是传统文化在演变过程中与现实脱节而显得相对陈旧和落后。对不同的陈风陋习,应采取不同的回应方式。

静候传统的自然转场

许多传统有其自身发展的脉络和步伐,贸然对这一过程进行干涉,可能适得其反。

英国思想家哈耶克对人类理性十分不以为然。他认为,理性有其天然的局限性,社会发展不能依赖于人力的理性规划,而应相信社会发展的“自生秩序”。[7]哈耶克是自由主义代表人物之一,然而这种怀疑理性的见解无疑值得人们深思。在时代的洪流中,传统往往被裹挟其中,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而被动演化。法治现代化代表法治发展的基本方向。法治的价值诉求蕴含其中,假以时日,势必对落后传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在我国传统法制中,刑讯逼供是一种侦破案件的重要手段。毫无疑问,我国法律对刑讯逼供持鲜明的否定立场,但过往时代限制不是单兵突进的立法能直接突破的。然而,随着刑侦技术的逐步发达和规范警察权力制度的不断完善,刑讯逼供现象已大为减少,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得到良好保障。尽管刑讯逼供有造成冤假错案的巨大可能,但在侦查技术匮乏的年代,当社会稳定的公共诉求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之间形成冲突时,很难对其中重要性作出抉择。而当代中国,人们不用刻意强调刑讯逼供的错误性就可将其危害或者说是其发生的频率降到最低。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中国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是要靠自己的发展”,[8]可谓切中肯綮。

改革开放以来,一些与法治要求相悖的制度,如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等相继退出历史舞台,彰显着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步。与此同时,一些代表法治现代化的发展方向在当代中国仍有诸多争议的现象,也需给予足够时间方能植根于中国法治环境。有些现象,曾经被多数人反对,但在当代中国的接受程度已今非昔比,如同性恋和同性婚姻;有些主张,虽然在当代中国仍不为多数人接受,但围绕其所展开的争议代表着一种时代发展的方向,如废除死刑、安乐死和胎儿权利。可以说,陈旧者,在时代发展的脉搏中归于沉寂;新兴者,在历史进步的足音中日渐升温。这是国家和社会整体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我们既不用刻意加速其进程,也不必人为地为其制造障碍。顺应事物本身的发展逻辑,未尝不是最科学的应对方式。反之,如果一味为了移风易俗而采取强硬手段,如曾经风行于某些地区的“平坟运动”,虽然看似收效甚快,其实流弊无穷,并不值得提倡。

传统法制文化向现代法治文明的转型与调适

如前文所述,在法治现代化背景下,一些传统风俗成为“陈风陋习”。一是因为传统存在不可回避的糟粕之处;二则在于传统与现代社会相脱节。针对糟粕,合适的做法是将陈风陋习扫进历史的“故纸堆”,但对那些因传统价值转型滞后而导致的问题,则需慎重考量。

第一,中国传统法制文化中存在诸多与现代法治文明格格不入的内容。这些传统法制文化的根基建立在王权专制的社会背景,在当代中国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环境中早已不合时宜,理应予以抛弃。例如,传统中国家国同构,君主为国家的主人,百姓则是天下之奴仆,君主一言可决天下事,法律不过是用以“罔民”的工具。而当代中国奉行人民主权原则,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任何人的意志均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在“法的统治”下,不存在超越于法律意志之上的意志。因此,传统中国“以例破律”“君在法上”的陈旧习惯自当抛弃。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虽然这些传统随着法治文明的深入人心而日渐消散,但仍存有若干孑遗。在国家和政府层面,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仍不时有所体现;在社会层面,以人情破坏法治的“潜规则”也并不鲜见。对这些现象,应采取果断措施予以规制,将其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第二,尊重传统文化中与现代法治文明不完全兼容的部分,对其予以足够的温情与敬意。[9]即使在现代法治理念的熏染下,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些核心要素也未曾发生转换。例如,我国传统文化通常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同时主张“不患寡而患不均”,认为在价值序列中,平等比自由更重要。由于法治现代化带有西方烙印,不可避免地在某些价值问题上与中国传统价值存在矛盾。在讨论当代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时,不能完全依循西方价值观,而是对传统应有必要的尊重。对那些曾存在于传统中国,如今已被其他传统所取代的价值诉求,不必求全责备;对那些仍存在于现代中国,看似与法治现代化不甚合拍的价值诉求,也需要仔细甄别,不能一棒子打死。

第三,寻求传统文化与法治现代化的榫合。尽管从表象上看,中国传统的价值追求与法治现代化语境下的民主、人权、法治理念存在明显鸿沟,但这种鸿沟并非不可弥合。例如,古代中国没有西方意义上的民主思想和民主制度,但传统民本思想仍蕴含与民主相契合的思想光辉。如“孟子此种‘民贵君轻’说有两大要义:一是天子必得人民同意,证明人民有最高之权力;二是社稷皆可由人民加以变置,证明人民为一国之主。此为孟子民权思想最充分之表现”。[10]尽管民主所包含的基本原则在中国传统民本思想中并无体现,但民本思想也有与民主思想相耦合之处。孟子曰,“左右皆曰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其中所表达的意思是,君主任用官吏应以民意为主要依托。此虽与选举大相径庭,却也不乏内在相通之处。更明确的是儒家在描述大同世界时所述之言:“讲信修睦,选贤与能。”其中的选举之义已颇为明显。影响深远的兵书《六韬》中有云:“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之天下也。”无论这些思想有着怎样的理想主义色彩,其中包含的民主意识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在谈‘民主’的时候,实际是指一种民主制度,而在这种制度出现之前,属于民主范畴的思想和行为,早已存在于霄壤之间。儒家所极力张扬的民为邦本、称君之恶、民贵君轻、诛除独夫民贼、恢复乡校清议,甚至藏富于民、民办工商等议论与主张,不是民主又是什么?”[11]再以法治为例,中西之论说也颇有相同之处。张翰书先生列举出中西法治文化的共同之处,计有六条之多:法治的精神是去掉主观判断,建立客观标准;法律是“不受情欲影响的理智”;有不好的法律也比没有法律好;重视法律的公布;法律条文的内容须明白易知,并须广为宣导,务期普遍通晓,一体遵行;西方斯多亚派思想影响后世的法学,与中国的法家也受道家影响颇相似。[12]尽管这些相同之处不能使中国之“法治”脱离实质人治色彩,但至少说明,中国的“法治”与西方的法治并非毫无相容之处。再如人权,一般认为,儒家传统较为忽视个人权利,主张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但实际上,儒家伦理中蕴含的“仁者爱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观念,与强调宽容的人权理念之间即有着内在关联性。

正因为中国的古老传统与现代法治文明存在深度契合的可能,让这种可能成为现实,便是当代中国人在现代化进程中的使命之一。诚如杜维明教授所言,“假若中国文化区能够把封建主义与有涵盖性的人文主义分开;另外把西方的民主、自由、人权、科学等价值与西方资产阶级所代表的意识形态分开,而使有涵盖性的人文主义精神和民主、自由、人权、科学等基本精神进行健康的互动,并通过这种互动改造中国人的素质。如果真实可行,那么21世纪成为中国人的世纪将是人类的福音”。[13]在这个过程中,对西方文明的继受和对中国传统的改造,都不可或缺。“的确,中国现代化运动,将不可避免地大量地废弃中国的事物,以及大量地接受外国事物,但是,中国现代化运动决不是斩绝中华传统的反古运动,也决不是全盘地同化于西方的运动,中国现代化运动决不是中国文化的死亡而是中国文化的‘再造’。”[14]

推动法治理念的普及

转换传统,摒弃陈风陋习,需要多方努力。其中,法治手段尤为重要。将现代法治理念普及于普罗大众,让法治成为人们的信仰,是法治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我国,推动法治理念普及的主要法治手段包括两类:一类是通过规范形式实现移风易俗的目标;另一类则是普法活动。

通过法律规范移风易俗,是根除陈风陋习的重要方式之一。近年来,针对社会广泛存在的“陈风陋习”,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内的国家机关均有建树。2019年,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2022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出台,要求推广积分制等治理方式,有效发挥村规民约、家庭家教家风作用,推进农村婚俗改革试点和殡葬习俗改革,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积分制、村规民约,都是法治手段的表现形式,虽然并非其直接表现。为贯彻落实中央意见,一些地方通过地方性法规形式推动社会风气好转。如青海省海东市于2020年通过的《海东市移风易俗促进条例》、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于2022年通过的《凉山彝族自治州移风易俗条例》,即是其中的典型例证。

又如,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法律手段遏制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食用“野味”的陈风陋习。

立法固然可在一定范围改变传统的存在方式,乃至革除某些陋习,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相应的执法手段至关重要。除此之外,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推动法治现代化理念深入人心,更是治本之策。我国地大物博,传统文明源远流长,一些传统在当代中国仍具有旺盛生命力,但某些传统却与法治现代化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因此要革故鼎新,光有规范层面的约束是不够的。某些根深蒂固的陈旧传统之所以能够延宕至今,并不是基于纸面上的规范,而是源于文化传统的巨大惯性。如果不能从根本上转换这些传统观念,规范往往容易落空。为此,我国在法治宣传方面已完成了七个普法五年规划,“八五”普法也正当其时。在立法、执法、普法等多种手段的综合作用下,依法治国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法治理念昭彰,有违法治的陈风陋习自然也就退避三舍。

继往开来的法治现代化

作为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辉煌文明的古老国度,中国的传统文化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在与发端于西方的现代化理念产生碰撞时,这种源自历史和血脉深处的自信和骄傲始终没有褪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的传统思想和理念“不论过去还是现在,都有其鲜明的民族特色,都有其永不褪色的时代价值。这些思想和理念,既随着时间推移和时代变迁而不断与时俱进,又有其自身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生为中国人,最根本的是我们有中国人的独特精神世界,有百姓日用而不觉的价值观。我们提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充分体现了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升华”。

在法治现代化的视域中,中国传统文化既有不合时宜的陈腐内容,也有“苟日新,日日新”的宝贵遗产。即使在依法治国的现代背景下,传统的德治理念也在散发着独特的魅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交相辉映,恰似法治现代化与传统文化的共存共荣。甘阳先生曾经提出“通三统”的命题,[15]意在将现代文明与传统相互调谐,形成中国文明的特有基调。这一命题对法治现代化而言同样适用。将中国传统文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人类共同的法治遗产融为一炉,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本文作者为武汉大学副校长、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李炳辉对本文亦有贡献】

注释

[1]张文显:《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中国法学》,2022年第1期,第5—31页。

[2][3][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65—93页。

[4][美]R.M.昂格尔著,吴玉章、周汉华译:《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上海: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95页。

[5][13]杜维明:《儒家传统与文明对话》,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4页、430页。

[6]苏力:《俯下身,倾听沉默的大多数》,《法制日报》,2011年9月13日07版。

[7][奥地利]哈耶克著,邓正来等译:《法律、立法与自由》,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8]《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65页。

[9]钱穆:《国史大纲》,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前言第1页。

[10]杨幼炯:《中国政治思想史》,转引自张翰书:《比较中西政治思想》,长春:吉林出版集团,2009年版,第87页。

[11]陈启智:《儒家的人权与民主思想》,载陈启智、张树骅主编:《儒家传统与人权·民主思想》,济南:齐鲁书社,2004年版,第122页。

[12]张翰书:《比较中西政治思想》,长春:吉林出版集团,2009年版,第105—122页。

[14]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2页。

[15]甘阳:《新时代的“通三统”——三种传统的融会与中华文明的复兴》,《书城》,2005年第7期,第33—39页。

责编:李 懿/美编:石 玉

Accommodation Between Modernization of Rule of Law and Traditional Culture in China

Zhou Yezhong

Abstract: Modernization of rule of law is a universal historical process, and the need for it is even more urgent in the rapidly developing modern society. In contemporary China, as law-based governance is advancing, it is important to clear the cultural barriers in strengthening public legal awareness by breaking the outdated customs and practices left by traditional culture which are against the modern concept of rule of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culture and civilization, the modernization of rule of law can be understood as conflict and reconciliation between two different cultural contexts, i.e. “traditional” and “modern”. On the one hand, it is necessary to remove elements in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 of rule of law that are incompatible with the modern civilization of rule of law. On the other hand, it is necessary to show enough respect to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seek accommodation between it and the modernization of rule of law.

Keywords: modernization of rule of law; civilization of rule of law; traditional culture; outdated customs and pract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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