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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论坛网评 | 《体育法》修订:良法善治赋能我国学校体育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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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体育法,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明确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优先发展的地位和发展路径,强化了条文内容的可操作性和具体措施的落实,这为我国学校体育的高质量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

高质量体育教育是当前推进体育教育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的重要理念。基于高质量体育教育的七个原则,结合《体育法》修订完善的新姿展现,深入思考和深刻解析学校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诉求与立法支持,能够为我国学校体育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学习者是高质量体育教育的主体。高质量体育教育政策应关注学习者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尤其注重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特殊群体公平地享有体育教育的权利,提供适合每一个受教育者学习特点的教育。新修订的《体育法》将第三章篇名由原来的“学校体育”修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将学生与非学生(边缘群体)都纳入学习者的范畴,并新增第29条和第34条保障残疾人(特殊群体)和幼儿(弱势群体)公平地享有体育教育的权利,推进体育教育公平。

课程是高质量体育教育的重要资源。高质量体育课程建设的核心原则指向具有明确清晰的目标和学习结果的循序渐进的、序列化的课程;促进体育素养发展的课程。新修订的《体育法》第24条规定“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计划中包含高质量体育课程建设的诸多要素。新修订的《体育法》将“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人才”(原第17条)修改为“培养学生体育锻炼习惯,提升学生体育素养”,由泛化的全面发展概念转向学生体育素养发展的具体指向。

过程是高质量体育教育的关键环节。通过对过程的关注,不断改进体育教育质量,促使教师和学生在原有基础上获得进步。新修订的《体育法》第27条规定“学校应当将在校内开展的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衔接,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并在学校组织课外训练与体育竞赛(原第20条)的基础上,拓展为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学校都应定期举办运动会(第28条),助力“教会、勤练、常赛”新模式的落实。

教师是高质量体育教育的具体执行者。高质量体育教育的供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具有一批能够应对和管理变革的优秀教师。新修订的《体育法》将“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原第20条)修改为“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第31条),同时还新增“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以及“学校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以加强学校体育教师队伍的建设。

环境是高质量体育教育发展的执行保障。高质量体育教育的环境是指能让师生健康、安全地工作和学习的、具有保护性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原《体育法》要求“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第22条),新修订的《体育法》第32条在此基础上增加对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维护,适时予以更新”,实现物质资源的供给。新修订的《体育法》明确要求体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体育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第25条),国家应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第33条),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规范体育培训机构(第37条),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结果是高质量体育教育的重要指征。结果导向的高质量体育教育强调结果的标准化、可测量性和质量保障。新修订的《体育法》从建立体育科目考核机制(第25条),到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检查制度(第30条),再到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体育实施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第35条),三条法规共同推动我国学校体育建立结果导向的持续改进质量保障机制。

构建良好的伙伴关系是高质量体育教育发展载体的有效连接。高质量体育教育需要发展多部门协同、合作和参与的伙伴关系,推动所有利益相关方围绕共同的愿景齐心努力。新修订的《体育法》第30、36、37条主要包括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引导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规范体育培训服务三个方面,涉及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社会机构、学校、社区等多个治理主体,主体间伙伴关系的构建与推进是实现高质量体育教育善治的重要途径。

学校体育作为我国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民族复兴梦和体育强国梦的重要依托。《体育法》修订为我国学校体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律遵循,将制定出的良法转化为行动中的法,以良法之治的模式推进学校体育高质量发展是下一步努力的方向。(作者:周珂 河南大学体育学院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张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