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加快文化产业数字化布局、推动科技赋能文化产业、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时期。分析研判这一时期我国文化产业数字化发展趋势,并从构建文化产业数字化发展协作机制、打造文化产业数字化消费生态体系、打造文化产业数字化发展动力引擎、净化文化产业数字化发展空间等方面提出文化产业数字化发展的实践路径,对于我国实现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十四五”时期 文化产业数字化 高质量发展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2022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提出,“加快文化产业数字化布局”“推动科技赋能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数字化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核心力量,是文化产业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途径,更是培育文化产业国际竞争新优势的推动力量。在“十四五”时期,推进文化产业数字化发展是提升文化产业竞争力的“必修课”,是打造文化强国、实现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必选项”。
“十四五”时期文化产业数字化发展的价值内涵
数字化建设提升文化产业效率、催生新业态。文化产业朝着数字化方向发展的第一步是全面建设数字化基础设施,这不仅能提升文化产业效率,还能培育出诸多文化产业新业态,实现文化产业生产力、产业链、产品内容、经营渠道的全面创新升级,进而推动“十四五”时期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①。建设数字平台,也是文化产业朝着数字化方向发展的关键一步。数字平台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运营型数字平台,例如,各类“云管理”、服务平台等,这种平台主要用于文化市场主体的内部运营管理、技术服务等。通过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数字技术对文化市场主体的各类资源、业务流程、运营管理等进行信息化整合,为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等环节提供数字技术服务。另一种是商业型数字平台,这种平台能够通过收集、汇聚、智能处理多元、海量的数字信息,并形成信息高地,然后再将这些数字信息,尤其是与文化创意、文化服务等相关的内容,转化成数字化的文创产品,以吸引受众聚集,形成流量变现端口。
数字化科技开拓新市场、提升附加值。首先,数字技术开拓消费市场,释放文化产业消费潜力。当前数字技术不断普及,文化产业数字化发展迎来了爆发增长期,依托数字技术所形成的网络剧、网络文学、影视IP等数字文化内容,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文化消费市场的青睐②。
其次,数字科技能够提供精准化的内容生产与投放。一方面,促进精准化的“共创式”文化生产。在网络数字文化消费过程中,受众可以依托数字技术的互动性广泛开展社交活动,由此互动短视频、互动影视剧、互动小说等文化产品层出不穷,最终催生了“共创式”的文化生产形态。另一方面,促进精准化的文化产品与服务推送。文化产业市场主体通过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能够有效存储、收集、处理用户数据信息,深层次把握用户群体的综合特征,实现数字文化产品及文化服务的精准推送。
最后,数字科技能够提升文化产业科技附加值。先进数字技术不仅推动智能文化装备制造的发展,而且推动文化内容向体验式、场景式方向发展。作为文化产业数字化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智能文化装备制造依托图像识别、人工智能、机器视觉等核心技术,涌现出高端可穿戴设备、智能文化硬件软件、高端数字文化产品、智能互动服务平台等,为优质文化内容生产提供了驱动力。
“十四五”时期文化产业数字化发展趋势
数字文化需求更显个性化、本土化。一方面,数字文化需求呈现出多元化、个性化的特点。在文化产业数字化飞速发展的背景下,人民群众个性化的数字文化需求需要被满足,这是未来文化消费市场的必然走向。对于数字文化产品的设计及生产而言,以敏锐的市场感知力和较强的消费洞察力,精准把握消费者的数字文化产品需求,以此为基础推进个性化产品生产,是满足人民群众数字文化个性化需求所要采取的必然措施。另一方面,数字文化需求也逐步展现出本土化特点。当前蕴含中国文化元素的本土化产品已经成为数字文化消费市场的主流,“国潮”消费比重增加,折射出大众文化消费心态的转变。
数字文化生产进一步凸显文化数据资源的重要性。文化数据资源正在成为文化生产的关键要素,成为经济活动中可评估、可确权、可交易的资产,是驱动数字文化产业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互联网时代,在文化产业数字化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海量数据,不仅是交易的记录,而且还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商业资源。
一方面,在未来,文化数据资源将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新动能。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文化数据资源将对数字文化产业生产方式变革产生重大影响。比如,以文化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能够加快文化产业数字化进程,进一步实现数字经济与文化产业深度融合;通过充分挖掘文化数据资源,能够更好为数字文化产品的开发、创新等提供依据,从而提高数字文化产业效益;将文化数据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相融合,可以提升生产要素的匹配效率,充分提高数字文化产品的生产质量和效益。另一方面,未来文化数据资源也将朝着资源化、市场化方向发展,在整个数字文化产业市场中将起到决定性作用,对于指导数字文化产业生产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数字文化产业模式更注重开放融合。在数字技术不断革新的背景下,文化产业边界会逐渐消失,与其他不同产业的网络交叉点也会越来越多。基于“数字文化+”创新文化产业业务模式,是未来文化产业发展的主要方向和必然趋势。
在“数字文化+”产业模式背景下,通过不断实现技术渗透、延伸文化产业链条,能够促使数字文化产业与艺术、设计、网络、工业、体育、金融等多个业态发生关联,在多个产业中植入文化消费场景,以打造出更具时代性和创新性的数字文化新产品,持续发展新型消费、释放新价值。例如,数字文化产业与工业场景融合,涌现出“云端”工业遗产展览和“云”工业旅游等新业态。总之,未来的“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模式能够打造更多以数字文化产业为主导的新业态和新消费模式,可以带动周边产业共同实现高质量发展。这对于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激发社会内需潜能,加快各类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
“十四五”时期文化产业数字化发展的实践路径
多元主体参与,构建文化产业数字化发展协作机制。文化产业要实现数字化发展离不开文化企业、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的参与。首先,文化企业坚持与时俱进,积极响应“十四五”时期文化产业国家战略需求,全面梳理企业经营模式、生产模式、组织架构等方面在数字化发展转型中面临的堵点、难点和痛点。例如,文化企业运用5G、云计算、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技术为企业的业务管理模式、运营管理模式等赋能,并借助数字化技术开发生产音乐、视频、数字场景、3D模型等产品,促使自身的生产模式朝着数字化、柔性化的方向跃迁升级。其次,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培养文化企业的数字化发展转型意识,通过实施数字化“新基建”战略,出台税收优惠等政策,打造良性运行的数字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为我国实现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最后,在政府督导和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为文化企业提供更多信贷服务支持,助力相关金融机构开发出更多以数字文化资产为基础、与数字文化产业特点相匹配的金融产品。
面向消费市场,打造文化产业数字化消费生态体系。打造文化产业数字化消费生态体系,消除群体、区域等数字文化消费鸿沟。通过构建数字化基础设施和运用数字技术成果,打造更多新型化、优质化的数字文化产业业态,大幅度提升数字文化消费服务效率,是建设文化产业数字化消费生态体系的前提条件。通过建设功能丰富的数字化基础设施,打造可以使数字文化业态和产品实现网络化传播与无差别投放的“消费云”平台,扩大数字化成果的覆盖面,使各类受众都可以享受到文化产业数字化发展所带来的便捷化数字消费服务和产业红利。同时还可以通过运用虚拟现实、元宇宙等新技术,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多样化、高品质的数字文化产品。另外,营造多样化、优质化的数字文化消费场景,对打造文化产业数字化消费生态体系也很重要。可以基于不同层次消费者的数字文化消费需求,运用数字技术重建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场景。
发挥要素价值,打造文化产业数字化发展动力引擎。数据与数字技术是推动文化产业数字化发展的内驱力。一方面,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文化市场主体构建以用户需求为核心的数字平台的重要生产要素。文化市场主体可以顺应文化产业数字化发展的时代浪潮,借助人工智能、5G、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搭建用户数据、产业数据分析平台,并基于用户需求重新塑造自己的产业供应链、价值链等。另一方面,数据是在文化产业数字化发展过程中,实现数字化产品生产的主要生产要素。首先,文化市场主体可以搜集与文化创意、文化服务等相关的数据信息,深挖这类数据的商业价值,并将其转化为图片、音频、视频等数字化文创产品。其次,将文化产业数字化的诸多关键科技资源数据转化成科技生产力。最后,共同探索构建全国统一化、标准化的文化产业大数据交易平台,实现各类文化产业数据要素的流通共享。
强化产业治理,净化文化产业数字化发展空间。一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制定和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对数字平台的监管。例如,当前,鉴于有的文化企业的商业型数字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存在重流量轻内容、野蛮无序化扩张等行为,以及在平台信息传播过程中存在“数字霸权”“信息茧房”等乱象,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出台更为详细、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条例和管理规范有效治理这些失范行为及乱象,以确保文化产业数字化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相关政府部门、文化企业及行业组织等在内的治理主体,可以制定和健全数字技术规范机制、数字产品审批审核机制、数据资源风险管理机制等。首先,政府可以加强顶层设计,构建完善的数字文化产业监管和审查机制,制定安全评估制度及平台运行规则,完善数字文化产品与服务内容的审批、审核体系。其次,文化企业可以建立健全数据风险管理制度,对自身运营型数字平台的各类数据资源进行安全管理与安全监管。最后,相关政府部门、文化企业、行业组织等可以出台相关政策法规,避免数据过度收集、数据隐私泄露、平台算法诱导以及大数据“杀熟”等明显损害数据主体权益行为的出现。
(作者为北京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1世纪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逻辑范式的激进转向及对我国的启示”(项目编号:18BKS051)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顾江:《文化强国视域下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创新》,《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期,第12-22页。
②刘倩、王秀伟:《文化产业数字化的关键问题、响应策略与实施路径——基于文化产业创新生态系统的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8期,第150-156页。
责编/谢帅 美编/陈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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