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商品要进入市场交换,前提是有明确的产权界定。若产权不明确,没有监护人,意味着该商品可以免费享用。既然可免费享用,人们当然不会花钱购买。同样道理,发展数字经济,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也需界定产权,不然数据无法交易,长此将导致“公地悲剧”。
时至今日,对界定数据产权的重要性,学界似乎已无异议。然而问题在于:数据不同于一般的有形商品,并且数据可同时供多个用户使用而不排他。在这个意义上,数据具有一定的“公共品”性质。相对于有形的私人品,界定数据产权要复杂得多,也困难得多。
举个例子:张三从网上购买了一块名表,价格10万元。平台企业将张三的购买行为记录下来,便形成了数据。请问此数据的产权怎样界定?是归张三还是归平台企业?难点是,要是没有张三的购买行为,不会产生数据;若平台企业不记录,也不会有这个数据。
读者不要以为讨论此数据的产权界定是小题大做。不错,一个孤立的数据确实没多大用处,但若将它们累积起来变成大数据,则用途无穷。比如根据客户交易数据,银行可建立征信系统、降低信贷风险;平台企业则可根据客户偏好,针对性地推送商品。
事实上,经济学研究现实问题,通常需要从个案入手,然后由个案推导到更复杂的层面。假若我们能以个案为样本,对数据的产权作科学界定,并从中提炼出产权界定的一般规则,此类难题皆可迎刃而解,比如将张三替换为制造企业,产权界定的规则也同样适用。
回到前面的例子。对张三购买名表的数据产权归谁?每个人的利益站位不同,答案往往不同。但如果借助经济理论作分析,也许能帮助我们达成共识。问题是借助什么经济理论?研究产权界定,当然绕不开科斯定理,让我们先来看看科斯是怎样分析的。
科斯定理说:“只要交易成本为零,将产权界定清晰,产权的初始分配与经济效率无关。”此为何意?用更通俗的语言表述:假若界定产权不存在交易成本,那么将产权最初界定给谁并不重要;只要对产权作了界定,市场便能引导资源配置达到高效率。
当年科斯提出此观点后,曾遭到众多学者的质疑。有学者指出,现实中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科斯定理不成立。其实,这是对科斯定理的误解。科斯的意思是:若交易成本为零,无论产权怎样界定都不影响经济效率;但若交易成本不为零,则会影响经济效率。
交易成本不可能处处为零,这一点科斯当然清楚,所以他强调要重视产权界定。他举过一个经典的例子:甲与乙两家相邻而居,甲家养牛,乙家种小麦,不料有一天,甲家的牛吃了乙家的小麦,乙要求甲予以赔偿,而甲却不肯赔偿,于是两人产生了纠纷。
在科斯看来,甲与乙所以产生纠纷,原因是产权没有明确界定。假若政府明文规定,甲有自由放养牛的权利,甲则无需给乙赔偿;相反,若规定乙的麦地具有不被牛进入的权利,那么甲就得赔偿乙的损失。由此看,避免纠纷的关键,是明确界定产权。
也许有人要问:既然产权界定如此重要,可科斯为何说产权的初始界定与经济效率无关呢?我的解释,是因为科斯假定交易成本为零。而他作此假定,目的是要推出产权界定的第一规则:谁使用效率高,产权就界定给谁。
不妨设想一下:假若养牛与种小麦不是两个人,而是乙自己,他是否会让牛吃小麦?乙与甲不存在利益冲突,即界定产权的交易成本为零,此时乙只需权衡种小麦与养牛的收益:若种小麦的收益高于养牛,他不会让牛吃小麦;反之则可让牛吃小麦。
当然这是乙一个人的选择。若回到之前的设定,甲与乙分别养牛和种小麦,两人间存在利益冲突,界定产权必产生交易成本。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产权应该怎样界定?科斯的观点,要看交易成本。产权界定给谁的交易成本低,就界定给谁。
写到这里,让我们再来讨论数据产权的界定。根据科斯定理,可作两个推定:推定一,若交易成本为零,谁使用数据的效率高,产权就界定给谁。在前例中,张三购买名表产生了数据,而平台企业使用数据的效率无疑比张三高,则产权应界定给平台企业。
可事情并非这样简单。假若张三认为自己购买名表的行为属于个人隐私,相关数据不同意让平台企业记录(使用),否则将平台企业告上法庭,于是产生了交易成本。这样,便有了第二个推定:若存在交易成本,界定数据产权应以交易成本为依归。
在理论上,第二个推定肯定没错,困难的是怎样比较交易成本。我的观点,可从数据使用的外部性判断。若某数据使用对张三有损害(负外部性),张三又无法规避损害,显然,将产权界定给张三的交易成本会相对低;反过来,若对张三没有损害,则不存在交易成本,产权应界定给平台。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将数据的初始产权界定给了张三,并不代表张三的个性化数据别人绝对不能使用,只要给张三支付相应的对价(如通过提供某种服务)购买产权,签订“用户协议”后,平台企业可以将个性化数据整理脱敏,合并为大数据使用。
归纳上述分析,有四点结论:第一,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要进入市场交易,必须界定产权;第二,若数据使用不存在负外部性,产权应依据效率规则界定;第三,若数据使用存在负外部性,产权界定应看交易成本;第四,数据初始产权界定后,应允许自由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