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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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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牢把握乡村振兴法治思维的着力点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我们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我们要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深入群众、深入基层,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切实把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放在心上,把实事好事办到群众的心坎上。

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湖南省湘乡市着力产业惠民、农民增收,持续加大执法检查,让人大法律监督的生命伟力在乡村振兴战略落实落地落细中得以彰显。近年来,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壮大,农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不断提升。

一、依法开展涉农执法检查是人大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

人大工作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方式和经常性工作,对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意义重大。首先,开展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实践路径。通过执法检查来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是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人大的监督分为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而执法检查可以实现两种监督方式的有机结合,凸显监督效果。其次,开展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听取民意、汇聚民智的最佳路径。第三,开展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 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良好氛围的有效手段。

二、牢牢把握乡村振兴法治思维的着力点

依法治国事关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依法治国唤起的制度力量,必将有力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有力保障。

(一)不断熔铸法治国家之魂

法治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大力建设法治中国,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必须担当的时代使命。无论是破解难题、化解矛盾、凝聚共识,还是激发动力、促进和谐、推动发展,只有更加自觉并善于运用法治——这个集中体现现代化治理本质要求的思维和方式,才能在法治轨道上寻求制度化解决之道。一是精准选题,优化检查队伍。对标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精心确定涉农执法检查项目。执法检查议题的选题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紧跟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紧扣推进乡村振兴有序开展,突出代表主体地位,突出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首先,执法检查的内容要实。聚焦关系本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适时适度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列入执法检查的法律法规为2-3部,每届任期10部以上,根据乡村振兴的法治需求,应尽可能考虑涉农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其次,配强配优执法检查组人员。切实纠正执法检查偏差,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团的作用,同时注意吸纳懂法规、素质高的人大代表充实检查队伍,增强综合素质。二是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首先,加强培训。要搞好执法检查,检查者必须熟悉乃至精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检查者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执法检查中就难以发现深层次的问题,难以对有关部门的执法工作状况做出正确的判断和评价,也就提不出有针对性的监督意见和建议,难以达到目的和效果。其次,执法检查的方案要科学。执法检查方案要有前瞻性、针对性。要有具体的方法和步骤,细化、量化检查任务,作为开展执法检查的依据。在方案制定前,要广泛了解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从中发现和梳理一些问题,确定执法检查的重点,方案制定要回应社会关切,有的放矢。三是执法检查的组织要周密。对检查的目的、内容、重点,参加检查的人员,检查的步骤和方法都要周密,合理安排,对检查的每个阶段,每个时间节点都要进行认真分析和推敲,注重细节的把控,时间安排应相对宽裕,留有余地,在人员和工作任务的安排上要重点突出,要求明确。

(二)不断夯实法治国家之基

依法执政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各级政府的基本准则;法治国家是主体,法治政府是重点。一是创新方式,确保检查质量。切实改变执法检查只泛泛听取汇报,大队伍视察现场的常用做法,要对照涉农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看哪些落实了,哪些没有落实,没落实的原因何在,责任在哪里?只有紧扣涉农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积极创新执法检查方式,运用好媒体、群众等监督力量,深入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结合同步开展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才能不断提升执法检查实效。二是总结提炼,提高审议水平。按照监督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包括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同时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有修改完善建议的,应依法提出,并按程序向有立法和修改权的机关报告,切实履行法定工作职责。报告应注重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文字力求简单精练,所提建议要针对性强,符合工作实际,切忌人云亦云,不着边际。要紧扣涉农法律法规查找和分析问题,坚持用事实说话,通过准确、翔实的案例和数据说明法律实施和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该曝光的曝光,该点名的点名,不搞遮遮掩掩,直面问题。要高度重视和做好常委会审议的准备和引导工作。

(三)不断扎实法治国家之根

弘扬法治精神,是建设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深刻内涵。随着法律条文逐渐变为社会行动,对法治的信仰将融入公民的血液中。一是强化督办,提升检查实效。首先,努力形成整改共识。从执法检查工作启动到“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自清自查,在检查过程中的情况反馈、互动,一直到人大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并将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向“一府一委两院”进行交办的全过程,就是一个发现问题,形成整改共识的过程。其次,人大常委会及相关委室要认真担负起跟踪督办的责任,做到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第三,人大常委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听取落实办理情况的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促进“一府一委两院”及执法部门抓紧整改。第四,对一些突出问题,通过组织视察等活动加大督办力度,促进问题的解决。第五,对落实不力、敷衍塞责的,人大常委会要动真碰硬,适时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法定措施,树立人大监督权威。第六,发挥报刊、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的作用,推进执法检查与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对一些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整改落实进行大张旗鼓地宣传报道,努力使监督工作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第七,将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及“一府一委两院”的整改情况,向人民代表大会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使人民群众全面了解执法检查的情况及成效。二是多措并举,护航乡村振兴。乡村振兴是新时代国家战略,是“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法治为本是乡村振兴五大要求中“治理有效”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具体标准,这就要求法治必须贯穿到乡村振兴全过程、全方位和全领域。要善用法治思维护航乡村振兴,基层人大除依法有效开展涉农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之外,还可以在以下方面赋能:协助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搞好修法、立法工作;加大对普法和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村民自治的体制机制,制定完善村规民约,为乡村振兴法治体系提供有益补充;加大支持指导力度,使每一个乡村都依法建立科学管用的村规民约,保护每一位村民在制定中的参与权,确保村规民约的执行力、约束力和公信力,逐步实现乡村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治理新目标。

综上所述,通过以上举措,充分发挥基层人大监督职能作用,促进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善用法治思维、方式和手段,为乡村振兴战略的依法有序实施提供法治护航。

湘乡市人大常委  黄素娟

[责任编辑:李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