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容志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数字智能技术的快速迭代和深入运用正引发全球性变革。随着第四次科技革命的深入推进,全球生产、生活和治理系统都将面临深刻转型。对于公共治理而言,其数字化转型带有明显的两面性:一方面,基于数字智能技术的敏捷化重塑已经成为当前公共部门创新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这个过程不仅显著提高了政府内部的运行效率,也快速提升了市场监管和社会治理效能;另一方面,智能技术无边界、无规则、无制约的运用也可能给社会和民众带来各类风险甚至危机,如数据泄漏、“数字禁足”等。对于技术赋能治理可能产生的风险要做好警惕和防范,努力实现数智善治。
实现数智善治,需要人们辩证理性地看待数字技术,对于数字技术的应用,要兴利除弊、扬长避短,特别是秉持社会公正、平等正义的原则和立场,切实通过技术赋能创造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数智治理理念。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因此,需要从政治的高度看待数智治理,以现实需求为核心,将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数智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破解企业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等问题,坚持数字普惠,打破数字垄断,消除数字鸿沟,全面提升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的效率和效能。对地方政府和部门来说,要以“实战中管用、基层干部爱用、群众感到受用”为衡量技术赋能成功与否、合理与否的标准。同时,还需要向全社会特别是数字弱势群体提供更加丰富、全面的数字信息服务,加强技术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公民数字素养。
健全完善数智治理重大决策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这为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提供了保障。应该看到,随着数据化和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数据分析和算法决策开始在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发挥越来越多的作用,算法和电脑程序开始代替人工进行情势判断和管理决策。从现代法治精神来说,如同其他行政权力应被“关进制度的笼子”一样,这些基于数智的决策和数智决策本身也需要受到监督、审查与控制。特别是应考虑将可能普遍限制公民自由权利的技术运用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不仅完善其相关决策程序,同时建立合法性审查机制,确保其合法、合规。同时,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数据治理过程,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对于故意、明显危害正当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的数字决策行为以及相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建立健全权利救济制度。公民权利受到侵害后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在大数据时代,如何防止数字权力对公众的负面影响,维护公众正当权益的问题应纳入政府议程。一是推进申诉程序法制化。这就需要细化查询机制、申辩机制、更正机制等方面的具体规定,通过法制化建设保障公民陈述、申诉或对抗的机会,保障权利救济有法可依。优化申诉程序,允许算法决策和人工决策相结合,引入利益相关者参与,确保公共政策的公平性、公正性,防范和化解权力异化风险。二是完善部门的数字责任机制。明确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数字技术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制定数字治理过程中的“负面清单”,包括非法篡改、删除、使用个人信息等行为。针对公民查询、申诉等需求,责任单位设立专职负责小组进行反馈与跟进,建立申诉案例数据库,提升同类案件的处置效率。三是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结合数智时代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更新公益诉讼类型。特别是将利用数字权力产生公害的违法失职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围,通过法律的方式保障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
加强数据保护和安全制度建设。某种意义上说,数据安全问题制约着新兴科技应用于数智治理体系的深度和广度。在机制优化层面,要加强数据安全全过程管理。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实现数据归集、治理、共享、应用等全过程的统一管理。明确数据收集范围和使用范围,加强数据匿名管理意识,分层分类制定数据共享机制和删除机制,完善数据运营服务机制,以此形成良性循环、螺旋上升的数据应用体系。在技术保障层面,落实数据安全保障措施。利用物理防火墙、虚拟防火墙、日志审计等安全设施,赋能数据安全运维工作。开展日常数据安全监测,加强数据安全事件、信息泄密事件的预警和发现能力。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建立关于数据安全与应急管理相关工作规范,针对演练过程更新应急预案。在人员管理层面,建立问责机制,提高权责匹配意识。对数据管理部门人员采用背景审查、签署保密协议、开展安全培训等措施实现对人员的安全管理。开展数据安全与信息保护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管理人员数字法治素养和水平。
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数智治理格局。移动互联网的全面普及大大提升了社会大众的公共参与能力,包括对公共信息的获取、公共讨论的参与和意见的充分表达。社会治理是多元主体协同合作的过程,技术嵌入只有在这个框架下或者说能够促进治理框架发展,才能提升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水平,真正造福于社会和民众。因此,应提升数智治理的开放度和包容性,有序引导社会组织、公众参与到数智治理过程中来。一是有关部门应定期发布公共数据运用情况报告,及时公开公共数据采集、储存、使用和监管流程。二是吸纳专家和公众代表到算法开发、运行监管中来,评估数智技术运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三是探索公民驱动的数智合作治理和数据管理模式,进一步促进数据公开和共享,推动医疗、养老、教育和交通等民生领域公共研究创新。四是拓展和开发公共事务电子协商、网络协商的新形式和新路径,及时反映社情民意,提升公共治理对社会需求的灵敏度和回应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