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基础制度是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基础。不久前出台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对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提出明确要求。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有助于畅通数据资源大循环,将有效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共享发展红利。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应当看到,我国巨大的人口规模和市场体量带来了海量的数据红利,我国数据资源总规模约3.9ZB(十万亿亿字节),提供了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的丰富应用场景。但由于数据基础制度不健全,在数据生成、流通、共享、利用、储存、管理的全生命周期仍存在薄弱环节,数据生产力要素价值未能充分释放。对此,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以数据促进流通、交易等各个环节高效贯通,推动产品、模式和机制协同创新。要实现这些目标,需要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同时,加快数据基础制度建设,还会为数字经济发展带来新机遇。数据基础制度有利于数据要素市场化,凝聚数据利用共识,培育多层次数据生态。其对于发挥数据基础制度的战略效应、强化数据市场关键能力、优化数据发展环境、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通过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更积极地合理合法合规参与数据要素市场,有效化解我国高质量数据供给不足的问题。在海量数据基础之上,应创造出以数据为基本要素的大量新经济形态,支撑我国在未来数字化进程中形成若干引领全球的大型企业,循环带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还要通过数据确权授权、数据收益分配等制度,在以数据赋能生产力持续提升的同时,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
在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过程中,还应持续挖掘数据要素价值,赋能实体经济。要促进数据的共享、流通和交易,融合劳动力、资本、技术等更多生产要素,让资源更好地实现优化配置,提高全要素生产力。注重基于价值生成机制的视角来推进企业数据权益配置,促进形成与数字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在保障企业数据权益和收益的同时,合理降低更多市场主体获取数据的门槛,从而激励创新创业创造。
兼顾公平和效率也是必不可少的。数据的特性在于只有大量汇集并积累到一定量时才能发挥规模效应,创造出更多价值。基于此,数据收益分配必须保护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形成按贡献分配数据要素收益的机制。政府要发挥调节作用,结合数据许可、数据税收等方式合理分配数据收益,平衡公平和效率难题。还应坚守安全底线,保障数据要素市场安全发展。要基于国家整体利益考虑,构建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创新监管技术,丰富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