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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举国体制的科技法治内涵与实施

【摘要】《科技进步法》语境下的新型举国体制,是以法治理念、法治方式管理和推动科技事业发展的新制度,是新型举国体制区别于传统举国体制的重要进步,其实施路径主要包括:完善有关科技资源统筹和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法律制度,加强基础研究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的法治保障,加快科技新兴领域的专项立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法治进程,更新科技普及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新型举国体制 科技法治  科技自立自强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2021年12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这是立足新发展阶段,在继承传统举国体制优势的基础上,融入新时代特征的新设计。新型举国体制既是我国科技强国事业的新构成,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新任务。

新型举国体制的科技法治内涵

举国体制是新中国成立之初,为应对社会资源极度匮乏的困境,而提出并长期实施的创新性制度;其源头在于我国竞技体育事业,而随着实践不断拓展,已经应用到科技、经济、社会等多个领域。举国体制在长期的实践探索中,既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也充分彰显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举国体制的特征被概括为政府主导、政府行政手段主导资源配置以及包含市场要素在内的社会协同参与下的战略实施、政策落地和项目实施。

新型举国体制的提出,从国内发展来看,源于国家科技实力、综合国力的跃升,科技创新已然居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位置;从国际关系来看,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变,我国面临错综复杂的严峻竞争,“卡脖子”技术难题亟待突破。也就是说,新型举国体制的“新”,首先是为因应国内外客观条件的新变化。其次,新型举国体制的“新”,体现在目标新,即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科技强国。相应地,为了适应新条件、对应新目标,需要在新型举国体制中贯彻新理念、运用新方法。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完善科技创新体系的具体路径中指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部分,则强调“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科技法治是其中必要和重要的内容。因此,新型举国体制应当是以法治理念、法治方式管理和推动科技事业发展的新制度,这也是新型举国体制区别于传统举国体制的重要进步。在《科技进步法》语境下,新型举国体制的科技法治内涵应当从以下四个维度阐释:

其一,将新型举国体制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根源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国家方略。新型举国体制是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与市场经济规律结合的新产物,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应当保护的社会经济发展成就,也是亟待进一步探索的领域。新型举国体制不再依靠传统的政策指令,而是通过党领导下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体系,体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有机统一,依法持续、科学、高效推动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

其二,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科技强国。健全新型举国体制的初衷和归宿都是国家利益。当前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唯有增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才能最大限度地抵御风险、攻克难关。只有把新型举国体制这一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凝聚强大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才能维护国家安全,才能有效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事业。

其三,构建高效、协同、开放的国家创新体系。国家创新体系是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的基本体系和依托,应当依法保护和壮大国家战略科技主体,理顺政产学研用各方责权利关系,科学选择关键领域和重点方向;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依法统筹科技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其四,维护各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应用活动,离不开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等多方主体的参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民商事法律保护制度,能够有效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新型举国体制将会进一步完善而不是削弱对各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从而优化激励创新的社会氛围。

新型举国体制的科技法治实施路径

完善有关科技资源统筹和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法律制度。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一些竞争领域涉及国家发展和安全特定目标,需要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集中力量办大事,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主动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详细论述了“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具体任务,主要的举措就包括整合优化科技资源、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这与科技法治的目标、任务是内在统一的。第一,完善重要科技主体的规范和保护制度。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等,当然还包括直接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科学技术人员,他们是国家科技发展的主导力量、重大原始创新的依托,只有规范其行为、保护其权益,才能增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第二,尽快补足科技资源统筹手段、平台建设手段的法律制度,科技资源的整合与开放共享、科技创新平台的规划与管理主要是依靠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和必要的强制性行政行为,而这恰恰是现行法律制度的欠缺,应当依据科技发展的规律,尽快补足制度内容,以增强科技创新活动的治理能力。第三,在立法中明确资源统筹和平台建设服务于国家创新体系这一基本原则。只有以立法明确具体路径与长期任务的稳定关系,才能保证科技创新平台功能和地域布局的不断优化,逐步形成包含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国家科学中心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等定位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创新体系,在功能上,覆盖战略导向、应用支撑、前瞻引领和民生改善等方面;在空间地域上,兼顾东西部的协调发展,实现科技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持续带动。

加强基础研究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的法治保障。基础研究成就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成果,是当前科技事业亟待突破的瓶颈。基础研究主要指基础科学研究,是科学技术系统实现良性循环的根基和持续增长的源动力;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成果,虽然最终多以具体技术成果的样态呈现,但其研发过程往往涉及科学与技术的融合、多学科领域的交叉,包含提出新概念或理论、论证和探索技术实施路径,到实现技术应用的全过程。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九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四次院士大会上指出,“我国基础科学研究短板依然突出”“重大原创性成果缺乏”;在中国科学院第二十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上强调,“我国原始创新能力还不强”。因此,健全新型举国体制,需要坚持问题导向,以法治的多元手段解决这一制约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突出短板。应当以法治的奖励机制等,持续引导科研团队从事科技创新根基的基础研究领域,彻底改变我国基础研究成果现状;以法治的激励手段等,引导个人科研热情服务于国家发展需要,将科研人才集中于原创性引领性的科技攻关项目;以法治的统筹机制和协调机制等,促进各类优势创新要素的聚集,以最具科技创新潜力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要素组合来保障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以法治的评价机制和补偿机制等,引导社会主体参与科技研发活动,由追逐个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向社会综合效益优先转变。

加快科技新兴领域的专项立法。以信息、生命、制造、能源、空间和海洋等为代表的前沿科技领域,已经深入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对前沿科技领域的治理能力,将影响甚至决定国家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一方面,前沿科技领域可能产生颠覆性的科技成就,使人类生产生活水平产生质的飞跃;另一方面,其迅猛发展正在冲击既有秩序,人工智能对社会劳动分工的影响、大数据对国家信息安全的挑战、基因治疗对生命健康的风险、虚拟货币对传统金融体系的冲击等科技应用引发的社会问题,都需要法治做出积极的回应。应当充分发挥举国体制的优势,及时研判科技发展趋势,统筹科技创新全局,并针对不同科技领域的特点进行专项立法。例如,加强规制区块链、元宇宙等信息网络底层技术应用的立法,既充分发挥其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又避免其易触发潜在金融风险、国家管理风险的弊端;又如,加快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专项立法,既鼓励提升公共基础服务体系的效能,又防范交通安全、数据泄露等隐患。只有这样,才能驾驭科学技术固有的“双刃剑”特性,提高国家科技安全治理能力,使科技创新真正造福于人民。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法治进程。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畅通国家创新体系的关键环节。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就职务科技成果的归属和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归属,已做出新的原则性规定。应当尽快修订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则能够依法行政,以新型举国体制为统领,构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长效机制。在基本发展方略上,行政机关应当鼓励各科研主体以应用研究带动基础研究,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融通发展;在合作方式上,政府及相应行政管理机关赋予国有企业、国有科技研发机构、高等学校更彻底的职务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和使用权,鼓励各方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在权益分配上,不仅赋予承担者以自行投资、联合他人共同实施、转让、许可等多种方式处分知识产权的自由,还要尽快建立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在保障机制上,加强专业化、高水准的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科技资源和服务的共享平台建设。以此实现政产学研用的有机结合,提高创新链整体效能。

更新科技普及的法律制度。科学技术普及法律制度对于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筑牢新型举国体制的民众基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颁布已有二十年,其整体制度构架已不能充分反映科技事业的翻天覆地的变化,不能有效适应科技高速发展的态势;科技普及的法定内容过于简略、法定方式过于单一,不能全面体现我国在科技领域构建新型举国体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及配套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全面反映我国科技事业的新发展、新成就;需要在法律条文中明确,科学技术普及的内容不仅在于科学技术知识本身,还在于保障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各项法律和政策;需要将新型举国体制内涵和意义等的宣传作为科技普及工作的重点,以充分实现民众的理解和参与;需要不断优化科技普及的方式,在对新型举国体制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普及中,有效结合互联网、融媒体、人工智能等新手段。

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举国体制,是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必由之路。以法治路径构筑科技事业的新型举国体制,能够充分保障科技创新服务于国家战略、服务于人民需要、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代。

(作者为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本文系2022年度陕西省软科学研究项目“陕西省标准必要专利发展与保护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22KRM033)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陈劲、阳镇、朱子钦:《新型举国体制的理论逻辑、落地模式与应用场景》,《改革》,2021年第5期。

②李晓鸣:《完善新时代科技普及法律制度》,《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1月18日。

责编/韩拓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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